在我們處理的案件當中,會碰到當事人將公證書作為證據提交的情形。所謂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那麼公證書的證明效力如何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內容,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但是,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見,公證書的證明效力還是比較高的。
那麼問題來了,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公證書持有異議的話,應當通過什麼途經來解決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接下來,當事人應如何向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呢?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機構針對當事人提出的複查申請,會如何處理呢?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公證機構進行複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
如果當事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怎麼辦?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投訴的處理辦法,由中國公證協會制定。
另一方面,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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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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