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校不得強制或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教輔資料

2020-09-09 鄒平人民廣播電臺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著力解決與教育改革發展不相適應的收費體制機制問題,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收費問題。記者注意到,文件明確指出,學校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差價,不得變相違規補課加收費用,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教輔資料。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

《意見》指出,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各地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鞏固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堅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嚴禁隨意擴大免費教育政策實施範圍。

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對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不足部分,應嚴格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款。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學校或其他社會組織,收取的學雜費不應包括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按規定免除的學雜費。

幼兒園等家庭困難學生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減免

《意見》明確,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各省應根據辦學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落實並動態調整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職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

學校(包括幼兒園,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學費(保育教育費),綜合考慮實際成本(扣除財政撥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政策。

各省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保育教育費)佔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現階段,公辦高等學校學費佔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各地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合理確定。

軍隊舉辦的幼兒園招收地方人員子女,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補助的,應按照公辦幼兒園有關規定收費;未享受補助的,由軍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具體制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中外合作辦學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由各省制定。

學校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差價

不得變相違規補課加收費用

記者注意到,《意見》還完善了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政策。明確了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

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具體政策,由各省制定。

《意見》指出,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體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

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向自願就餐的學生收取夥食費,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來源:大眾報業·齊魯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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