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鬧離婚,男方訴女方私自流產要求賠償,法院怎麼判?

2020-08-22 律箭工作室

案情回放

小荀與小譚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相戀不久便在民政局扯了結婚證。由於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兩人才發現彼此性格不合,經常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鬧得雞犬不寧。村幹部多次上門調解,兩人的婚姻還是走到了盡頭。小荀將小譚訴至法院,要求法官判兩人離婚。小譚也同意離婚,但是他認為在兩人結婚期間,小荀曾有過身孕,但是她卻瞞著自己將孩子打掉了,說是現在還年輕不想生孩子。小譚覺得小荀私自打掉孩子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對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要求小荀補償1萬元損失費。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荀)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被告(小譚)對此予以認可,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準許。

關於被告要求原告私自打掉孩子侵犯了被告生育權,要求原告補償被告1萬元損失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解釋的問題(三)第九條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依法行使生育權,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

因女方在生育過程中,所承擔的生育風險和心理壓力大於男方,因此應給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選擇權。女方未經丈夫同意私自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但是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即使原告對腹中胎兒進行流產手術,也不構成對被告生育權的侵害,被告方基於配偶權所享有的生育權仍然可以待以實現。

因此,被告對於原告私自流產侵犯了被告生育權,要求原告補償被告10000.00元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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