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私自墮胎,男方是否可以索賠?

2020-10-09 永清普法

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不免會發生一些矛盾和衝突,如果懷孕的妻子私自決定墮胎,此時是否侵犯了丈夫的權利?丈夫可不可以向妻子索要賠償?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了下列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俗話說的好,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在一個家裡,夫妻關係又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家庭關係。如果在懷孕期間,夫妻出現了嚴重的矛盾,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墮胎,這種行為有沒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女方是否可以自主決定終止妊娠?關於男女雙方的生育權,法律又有哪些規定?快來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男女雙方都有生育權

  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同時也享有生育的權利。那種只認為女性有生育的權利而男性沒有生育權利的觀點是錯誤的,男性同樣享有生育權!生育權既包括生育的權利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說生育權也包括「不生育」的權利,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決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對方無權幹涉!和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有異曲同工之義。

二、女方可以自主決定終止妊娠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說女方有權利在懷孕期間決定不生育即終止妊娠。之所以法律給女性如此充分的權利,是因為女性在現代社會仍處於弱勢地位,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著更多的義務,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是承擔著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三、男方不得向女方索要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也就是說很多離婚案中,男方找女方私自墮胎的「茬」要求賠償,是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四、男方生育權的實現需要女方配合  

  生育權的特殊性,使男性生育權的實現必須通過女性才能實現。在權利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由於男女身體狀況的差異,必然是女性作為孕育胎兒的主體。懷孕的母親在這個過程中不得不承受焦慮、痛苦以及身體上的不適,這是其他人難以體會的。從人類誕生之日起,婦女就承受著這樣的犧牲,這種犧牲使她在別人眼裡變得崇高。所以在法律價值取向上對婦女作更多的傾向性保護,是符合法益均衡精神的。

  墮胎,既是女性「無助中的權利」,也是對男權控制欲的限制。小編建議為了維護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墮胎前應更多的尋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達成合意,以免給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的婚姻帶來不幸的結局。

來源:遇事找法

相關焦點

  • 女方引產墮胎而遭受的損失是否應當由男方進行賠償?
    女方引產墮胎而遭受的損失是否應當由男方進行賠償? 婚前性行為及同居行為雖然不符合我國有關公序良俗,但亦不違反法律,男女雙方只要出於自願並已成年,該性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所以女方因與男方發生婚前性行為之後,女方因各種原因自行選擇引產墮胎不能基於婚姻關係而要求男方承擔任何責任。 而在侵權行為法上,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實施侵權的行為、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和侵權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或重大過失才可以成立侵權行為。
  • 女方懷孕後卻不想生下來,背著丈夫偷偷墮胎,是否侵犯男方權利?
    女方懷孕後卻不想生下來,背著丈夫偷偷墮胎,是否侵犯男方權利?我國法律規定,凡是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妻雙方有生育孩子與不生育孩子的權利,因此,妻子和丈夫都有權決定自己是否生育。那麼妻子是否有權選擇打胎呢?男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嗎?
  • 丈夫想要二胎妻子私自墮胎丈夫告妻子並要賠償
    妻子擅自墮胎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近年來,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生育權也成了全民熱議的話題。男性生育權的話題也隨之火熱。「妻子瞞著丈夫到醫院擅自流產,惱怒的丈夫起訴討要自己的生育權」的案件時有發生。針對這樣的案例,不少人要問,妻子擅自墮胎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 我妻子墮胎了,我可以要求她賠償嗎?
    嚴格禁止沒有專門醫學知識、未經批准私自行醫者非法地為他人墜胎;違者將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制裁,情節惡劣、對婦女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問題,基於男女之間的夫妻關係,社會上男女地位逐漸平等,對於孩子的問題,已經不再是以前的女方的首要任務是傳宗接代的觀念,因此很多女性不願意要孩子或者說不願意太早要孩子,由此可能引發夫妻雙方之間的矛盾。
  • 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承辦法官向小李釋明,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裡,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懷孕系與他人婚外情所致,為防止矛盾激化,發生意外事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體案件來說,是否受理,由法院審查後才能決定。如果法院認為其理由充分,一般應予受理。
  • 情侶約定男方付墮胎費20萬後,女方生孩子索要撫養費!男方不幹了
    女方竟然瞞著男方把孩子給生了現在回頭找男子索要撫養費2013年冬天,在酒店做前臺招待的趙某在工作中認識了有家室的李某,後兩人發展成了情人關係。3個月後,趙某發現自己懷孕了!男方希望趙某將孩子拿掉,但趙某不肯,雙方為此事爭吵不休。
  • 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看看法官怎麼說
    承辦法官向小李釋明,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裡,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懷孕系與他人婚外情所致,為防止矛盾激化,發生意外事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體案件來說,是否受理,由法院審查後才能決定。
  • 【法院微提醒】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承辦法官向小李釋明,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可以受理,但就具體案件來說,是否受理,由法院審查後才能決定。
  • 妻子怕生育影響事業黃金期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承辦法官向小李釋明,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裡,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懷孕系與他人婚外情所致,為防止矛盾激化,發生意外事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體案件來說,是否受理,由法院審查後才能決定。如果法院認為其理由充分,一般應予受理。
  • 夫妻鬧離婚,男方訴女方私自流產要求賠償,法院怎麼判?
    小譚覺得小荀私自打掉孩子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對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要求小荀補償1萬元損失費。關於被告要求原告私自打掉孩子侵犯了被告生育權,要求原告補償被告1萬元損失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解釋的問題(三)第九條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依法行使生育權,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
  •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此時,要想追回財產為時已晚,只能選擇向對方索賠。那麼,有沒有可能事先阻止離婚財產被轉移或採取挽救措施呢?本律師以舉例的方式說明如下。基於種種原因的考慮,女方希望男方提起離婚訴訟,而男方卻遲遲沒有行動。不久前,女方得知原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處房屋已被男方私自轉移至其兄弟名下,其他財產也有隨時被轉移的風險。對於該情況,女方不願意馬上發起離婚訴訟,那麼她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呢?本離婚律師認為女方可以嘗試如下幾種救濟途徑:一、對於已經被轉移的房產,女方可以調查具體交易情況。
  • 親子鑑定結果非男方親生,女方是否需要賠償?
    現在的新婚姻法為約束雙方道德行為又出臺了新的規定,司法親子鑑定的結果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婚姻雙方如果有人出現出軌等不道德行為將會成為最大過錯方!親子鑑定的結果如果孩子不是男方的子女,法律是否準許離婚?離婚後女方是否會承受法律的制裁?結果會怎麼樣?
  • 未婚懷孕和墮胎可以要求多少賠償?北京離婚律師-信金國
    因此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來探討未婚懷孕後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如果可以要求墮胎賠償,如果生了孩子,如何保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一、如果未婚第一次懷孕,你能要求賠償墮胎嗎?男方對女方懷孕、流產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人身損害的,男方應當賠償合理的治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無過錯的,受害者和行為人對損害無過錯,他們可以由雙方共享和支付。
  • 未婚先孕後遭拋棄,可以要求賠償嗎,如何要求男方賠償
    這是一種非常不明智的做法,甚至有可能加速感情的破裂,最後無法挽回,特別是在非婚的情況下,女方懷上小孩就像到了一個十字路口,要不結婚,要不分手,決定迫在眉睫,所以因為草率結婚再鬧離婚的案件不少。但至少結婚之後有法律的保護,責任的劃分,各種索賠都有法可依,最慘的要算未婚先孕,最後被男方拋棄的這樣一個情況。
  • 鬧離婚期間男方私自贈與他人房產的行為被認定無效
    婚後,男方的父親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贈與給了雙方。由於男方婚後多次出軌,女方便於去年初起訴離婚,但因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標準而被法院駁回。沒想到在半年的等待再次起訴期間,男方私自將房產又「回贈」給了自己的父親。眼見自己的財產權益受損,女方便委託本律師首先起訴要求法院確認男方的私自贈與行為無效。
  • 同居意外懷孕,男方不願生育而女方堅持生育,男方要承擔撫養費嗎
    同居期間意外懷孕,男方在明確表示了不想要孩子的情況下,但是女方依然選擇了生下孩子,兩人因此而分手的話,男方還需要負擔孩子的撫養費嗎?2019年9月5日,林煌坤、張秀萍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林煌坤、張秀萍與張某之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係進行DNA鑑定,經鑑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親的前提下,支持林煌坤、張秀萍為張某的生物學父母親。
  • 女方未經同意打胎,男方要求精神賠償,該不該賠?
    導讀:近年來,因生育權衝突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大多數情況是女方在懷孕後單方面決定中止妊娠,男方以侵犯生育權為由,將女方訴訟至法院要求賠償。男方的理由是胎兒是雙方結婚後共同意思的結晶,如果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打胎,是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也有人認為生育權來源於女方的人身權利,是否生育女方有最終決定權。
  • 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墮胎,男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搬運工:在《婚姻法解釋(三)》出臺之前,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支持,理由是如果法律明確表示不予以救濟,這意味著授予男方生育權的法律變成了一紙空文。也有觀點認為不應當支持,理由是生育權的特性決定夫妻之間可能存在生育權衝突,考慮到女方在生育權關係中的特殊地位、立法應當更加注重保護女方的此項權利。
  • 18年婚姻法新規,女方隱瞞墮胎史,可以強制離婚,扯不扯?
    在這件事情中,女方隱瞞墮胎史也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如果女方的墮胎並沒有影響到身體的健康程度。今後的夫妻生活中依然能夠生出孩子,那麼這樣的婚姻不能 單方面宣布離婚。但對於那些因為過度的打胎而導致女方生育能力的喪失,這種情況下就屬於騙婚形式,可以強制性宣布婚姻無效。
  • 未婚先孕,男方不打算負責,可以起訴男方嗎?
    如果是強姦的,可以告他。否則,只有墮胎和孩子生下來才可以告他,因為未婚同居懷孕的關係,不受法律保護!01未婚先孕這種事,在生活中經常會遇見,解決辦法一般是由於女方懷孕自行墮胎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要求男方進行補償,雙方平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