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墮胎,男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2020-12-19 雙十小哥法律說

當今世界,家庭仍然是人口繁衍的場所,絕大數夫妻結婚後都會生育子女。不過,隨著女權地位的不斷提高,一些女性逐漸萌生了不想生育子女的情況,這種事情也偶有發生在我們的身邊。

請看下面一個案例:趙先生和陳女士是大學同班同學,那時就彼此心生愛慕,畢業後就到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婚後夫妻感情深厚,生活幸福。婚後,雙方都有想要一個小寶寶的願望,但是,十多年過去了,一直未能實現自己的願望。就在2019年夏天,陳女士終於懷上了,丈夫陳先生那可是激動萬分,放下手頭的工作,在家專心陪妻子待產。

就在陳女士懷孕5個月後,覺得當母親壓力大,徹夜難眠。於是,陳女士在未徵得丈夫同意的情況下,一個人到醫院進行了流產手術。回來後,陳女士將流產一事告訴了丈夫趙先生。趙先生頓時懵了,感覺不敢相信,在妻子陳女士拿出手術病歷後,趙先生如雷轟頂,和妻子發生了激烈爭吵。沒過兩天,趙先生便一紙訴狀將妻子陳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陳女士賠償其損失200萬元。

後來,法院判決駁回了趙先生這一筆200萬元的賠償請求。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都認為已經沒有夫妻感情了,便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法律搬運工:在《婚姻法解釋(三)》出臺之前,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支持,理由是如果法律明確表示不予以救濟,這意味著授予男方生育權的法律變成了一紙空文。也有觀點認為不應當支持,理由是生育權的特性決定夫妻之間可能存在生育權衝突,考慮到女方在生育權關係中的特殊地位、立法應當更加注重保護女方的此項權利。《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最高院這一司法解釋為實務處理提供了遵循。

雙十哥有話說:中止妊娠本質上是婦女行使生育自由權利的一種表現,也是法律賦予婦女的一項權利。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體,不能拒絕生育的權利的話,就會淪為生育的工具。雖然,司法解釋否定了損害賠償的權利,但也為解決夫妻生育權糾紛提供了一個突破口,那就是為生育權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判決準許離婚。對於這個事情,你怎樣看?雙十小哥簡介:2020年是筆者通過司法考試的第十個年頭,也是從事法律實務的第十個年頭,故取名為雙十,寓意十全十美,誠祝各位十全十美。不是法律的創造者,只是法律的搬運工。法律案例 看萬千百態 品人生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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