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杭州交通918
海南海口一對情侶因感情問題發生衝突後,男方受傷。事後,雙方還籤訂了一份《承諾書》,女方為此賠償了男方8000元。不過,男方最後還是將女方起訴到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庭審時,男方還當庭追加訴求:「請求法院判定女方撫養我30年。」
1980年出生的韋斯比劉丹大11歲,兩人原是情侶關係。2018年9月14日,兩人因感情問題在海口市某小區門口發生衝突,導致韋斯受傷。韋斯前往醫院進行檢查,疾病診斷證明書上顯示的結果為:頭部,右肩背部及腰背部軟組織挫傷。
時隔4個多月後,韋斯向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報案,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劉丹處罰款三百元。
2019年2月26日,韋斯與劉丹籤訂了《承諾書》,主要內容為:劉丹一次性贈送給韋斯人民幣8000元。自協議籤署之日起,韋斯承諾今後不再糾纏劉丹,如再有任何尋釁滋事,需如數還回贈送的8000元,並補償劉丹的精神損失,名譽損失,負法律責任。
耿耿於懷告上法庭
這份《承諾書》並沒有起到作用。事後,韋斯還是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劉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該案在庭審時,韋斯還當庭增加6項訴訟請求,其中一項是「請求法院判定劉丹撫養我30年。」不過,法院認為這項訴訟請求不屬本案健康權糾紛處理範圍,法院不予審理。
海口市秀英區法院認為,韋斯與劉丹籤訂的《承諾書》有雙方的籤字確認,有雙方的贈與合意,實為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屬於單務、無償合同,該合同雖有韋斯承諾今後不再糾纏劉丹,以前所有的事永遠不再拿來重提,不得以任何理由幹涉對方工作、生活的約定,但受贈與人所負擔的義務與贈與人所負的義務並不是相互對應的。
因此,劉丹關於「已經向韋斯支付了《承諾書》中8000元的損害賠償費用,韋斯也承諾不再追究此事,韋斯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韋斯與劉丹因感情問題發生衝突,導致韋斯受傷,侵害了韋斯的健康權,給韋斯造成了人身損害,應當賠償韋斯的各項損失。對此,法院判決:劉丹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韋斯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共計2610元;駁回韋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韋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海口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南國都市報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