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常年在外起訴離婚分家產,律師搜證助男方取得幼女撫養權

2020-09-05 張玉婷律師

【特別說明】

本團隊發布案例,均為「山茶律師」團隊真實案例,鑑於當事人隱私,已進行相關技術處理,無辨識度,僅對專業問題進行呈現。


【本案律師】

張玉婷:「山茶律師」創始人。10年律師行業從業經驗,是重慶市首期「千名青年律師領軍人才集中培訓計劃」中的一員。長期專注於婚姻家事及未成年人民、刑事案件,辦案數量已逾百件

在撫養權糾紛案中,出於子女年幼或情感依賴等因素,子女的撫養權大多被判定給了女方。但本案卻是個例外。


面對常年在外、收入與居所均不穩定的女方(原告),張玉婷律師作為男方(被告)的代理律師,經多方走訪調查、積極搜證,了解到孩子跟隨男方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在庭審中運用了多種辯論技巧,靈活應變、據理力爭,最終為男方成功爭取到了年幼女兒的撫養權,打破了通常情況下法院因子女年幼而將其撫養權判給女方的慣例;同時,女方在案件中主張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也被張玉婷律師證明為男方父母財產,不予分割,維護了公平正義。

案情回顧


羅先生與王女士於2014年2月登記結婚,後誕下一女羅小小;羅小小自出生後一直隨羅先生父母在老家共同生活,並在當地上幼兒園。2016年5月,夫妻雙方及男方父母4人在重慶主城區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2018年1月,夫妻雙方及男方父母4人共同取得該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隨後,羅先生及其父母攜羅小小辦理了該房屋入住手續並遷入戶籍。


因婚後家庭矛盾長期積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提出離婚,羅先生同意離婚,但雙方協商時就財產分割問題及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協議。遂王女士於2019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焦點1:離婚原因及離婚訴求

男方(被告):

女方所訴夫妻感情破裂原因雖不實,但同意離婚,實際情況為女方自生子後長期不在家,不願承擔家庭相關責任及孩子撫養義務。

女方(原告):

男方不能理解女方致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法院判決:

女方要求與男方離婚,男方同意離婚。

因此,對女方(原告)要求與男方(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焦點2:關於女兒的撫養權

男方(被告):

請求獲得婚生女羅小小的撫養權,孩子實際從出生後一直由男方父母照料,女方所訴男方有疾不實,男方及其父母身體均健康無疾;女方本人患有高血壓,且在本地無固定住所、無固定工作,無法給孩子提供好的生活環境。

女方(原告):

婚生女羅小小年幼,與父親有性別差異,不便於日常的生活照料;同時男方患有嚴重糖尿病,身體素質差,無法正常照顧孩子,為讓孩子健康成長,請求判決羅小小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每月2000元,其他學費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法院判決:

從雙方收入來看,女方不能舉證證明其工作及收入,男方舉證顯示其收入比女方高。

從居住條件及孩子日後就學條件來看,男方及其父母攜羅小小現已辦理房屋入住手續並已遷入戶籍,且房屋所在地劃分學校在當地有較好口碑;由此顯示,羅小小隨男方生活,就學條件相對較好。

從對孩子身心成長的健康性來看,羅小小現未滿6歲,自出生後一直隨祖父母生活多年,現隨男方生活,已有較為穩定的生活、成長環境。

因此,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婚生女羅小小由被告(男方)撫養。女方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羅小小撫養費500元至羅小小滿18周歲或獨立生活為止。


焦點3:關於婚內財產

男方(被告):

夫妻間無共同財產。

女方(原告):

請求判令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兩人共同財產有婚內房屋一套和男方老家「小超市」及超市內物品。

法院判決:

關於婚內房產登記為原告、被告及被告父母4人共同共有財產,經原被告同意後另案處理;關於位於被告老家的「小超市」及超市內物品,經由被告舉證證明為其父親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並進行相應經營,因此,對原告主張「小超市」及超市內物品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不予支持。

律師取證 :

張玉婷律師針對孩子自小跟隨男方及其男方父母生活這一事實,奔赴男方及其父母老家所在地,在居民委員會、鄰居、幼兒園老師等處取得證明:孩子自出生起,都是由男方及其父母撫養,女方無論從經濟責任還是撫養照顧義務都未盡到作為母親的責任。

針對孩子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從男方現工作單位處取得男方收入證明:男方為陪伴孩子讀書,在學校所在地附近找到新工作,有固定收入。從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當地政府公開信箱搜集到證據證明:男方現已遷徙到重慶主城所購房屋中居住,不僅有固定居所,且房屋戶籍所在地可入讀在當地有較好口碑的小學,由其撫養羅小小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羅先生為表達對張玉婷律師的感激之情,

親自送來一面錦旗「捍衛正義,維護公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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