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說明】
本團隊發布案例,均為「山茶律師」團隊真實案例,鑑於當事人隱私,已進行相關技術處理,無辨識度,僅對專業問題進行呈現;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
【本案律師】
張玉婷:「山茶律師」創始人。10年律師行業從業經驗,是重慶市首期「千名青年律師領軍人才集中培訓計劃」中的一員。長期專注於婚姻家事及未成年人民、刑事案件,辦案數量已逾百件。
這是一起長達3年的離婚訴訟,一審、二審及相關案件開庭數多達10次,案件內容涉及離婚協議的效力、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房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認定、撤銷贈與效力等多重問題。
2016年6月,夫妻兩人協議離婚結束6年的婚姻生活,並籤署《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
離婚後,男方一直佔有使用二人原婚內住房(後稱A房產)及車輛,拒不交付女方。
全案回顧
2017年7月
女方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案由,向男方提起訴訟。
2017年9月
男方發出《撤銷贈與通知書》,要求撤銷對女方、孩子房屋的贈與。
2018年4月
男方起訴女方阻擾其合法探視權;
10月,法院對探望權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
2018年10月
女方兄長對B房產所有權提起訴訟。
2019年1月
一審答辯期間,男方提出女方存在隱瞞其他住房(後稱B房產)及收入的情況;
法院審理二人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並做出一審判決。
2019年1月
男方不服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2019年1月
法院受理女方不服探視權糾紛案一審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2月,二審法院駁回女方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19年5月
二人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二審法院駁回男方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案焦點 1 雙方原籤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是否有效?
男方:
存在欺詐和重大誤解的情形,離婚協議是在女方威脅下做出,應予以撤銷,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女方:
有效。
法院判決:
無證據顯示原約定存在欺詐和重大誤解的情形,男方也未在一年內要求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約定,對其要求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不予採納。
確認二人原籤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處理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合法有效。
本案焦點 2 男方是否有權撤銷對A房產的贈與?
男方:
A房產是男方的婚前財產,按合同法約定,在房屋未過戶時男方有權撤銷贈與;同時,婚生子未滿10周歲,過戶條件尚未成就,女方要求過戶的請求應被駁回。
女方:
依照《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要求男方過戶A房產。
法院判決:
法院判定男方認為房屋系其贈與女方及婚生子、要求撤銷贈與的理由不成立;支持原登記在男方名下的A房產50%的產權歸女方所有,50%的產權歸二人婚生子所有,在判決生效後5日內男方將A房產過戶至女方及婚生子名下。
本案焦點 3 男方在離婚後佔用A房產是否合法?
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費用?
男方:
A房產一直由男方在歸還按揭貸款,且無任何約定要求男方不得在A房產內居住,不用給房屋佔有使用費。
女方:
男方應立即搬離A房產,並支付房屋佔用使用費。
法院判決:
男方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搬離A房產。
女方要求男方支付A房產佔用使用費,但未舉示相關證據,不予支持。
本案焦點 4 女方是否存在婚內隱匿房產?
男方:
女方存在婚內隱匿房產事實,要求重新分割B房產。
女方:
B房產為其兄長借女方名義購買,實際非女方產權。
法院判決:
認定B房產實為女方兄長出資購買,借女方名義辦理的產權證,實際所有權歸女方兄長。故男方要求分割此房屋的按揭貸款及增值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焦點 5 女方是否阻擾男方行使探視權?
男方:
女方未按約定讓男方行使探視權,同時認為女方未盡到合格母親的責任。
男方提供女方將其微信、電話拉黑等事實,向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
女方:
女方從未阻擾男方行使探望權。
男方離婚後拒不交付房屋,又不履行婚生子的法定撫養義務,致女方及婚生子居無定所。因此,針對探視權糾紛案,應以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審理結果為依據。
法院判決:
探望權糾紛案件,無需以另一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約定男方可每月探望婚生子一次,女方應給予協助。
本案焦點 6 案件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是否由被告即男方負擔?
男方:
否。
女方:
是。
法院判決: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均由男方負擔。
山茶說法
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之所以糾纏了長達3年,是由於期間還處理了探視權糾紛和房屋確權糾紛;同時,作為女方代理人,對男方可能隱匿的財產做了最大範圍的盡職調查。
而案子的爭議焦點也在於男方能否提出撤銷房產贈與,以及女方是否存在婚內隱匿財產的事實。
1、本案中,男方之所以起訴女方阻擾探視,其目的在於給女方施加更多的心理壓力,在多個案件中應接不暇以致無暇顧及孩子的生活,以達成變更孩子撫養權,從而掌控更多財產。最終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是合理合法的,保留女方的撫養權的同時,給予男方每月一次的探視權。
2、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是基於離婚協議全部內容的整體權衡和考量,具有特定身份關係屬性和道德義務性質,其區別與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本案中,男方基於解除婚姻關係自願將其財產處分給子女,應認定為一種目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係已解除的情況下,應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男方不得對贈與房產問題反悔並要求撤銷。同時,我方在庭審中靈活應變,以男方舉示的要求撤銷房屋贈與這一證據,作為我方請求提前過戶的依據,從而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利益。
3、女方兄長以其名義購買的房產,原本男方是知情的,但男方以女方婚內隱匿財產為由提出分割該房屋按揭貸款及增值的部分,經由法院查實判決,還了女方家人一個公道。
【適用法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
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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