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3樣財產歸屬女方,男方不能要求分割!

2020-12-20 武漢尊而光律所

離婚律師在接觸的離婚案件多了之後就會發現,很多離婚的夫妻都在財產分割上產生矛盾。

例如:「這是我自己的存款,我不分!」

「這是我婚前買的房,我不分!」

……

所以在離婚時,財產分配往往都是一個大問題,雙方都不願意吃虧。

而在我們接觸過的很多離婚案件中,其實很多女性都處在一個弱勢地位,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婚前財產的分割,更是複雜。

但是你知道嗎?這3樣財產,男方是不能進行分割的!

2020年《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以下三類財產,離婚時男方是都拿不到。

1、女方婚前財產

我國《婚姻法》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男女各自的利益,以免有心之人借婚姻之名鑽了空子,謀他人之財,所以《婚姻法》的規定都相當嚴謹且公平,對婚姻前女性已經擁有的財產,給出了充分的保障保護。

如果離婚了,結婚前女性的獨立財產,男方不能要求分割。(這一點,其實男女雙方都一樣,男方的婚前財產,離婚後女方也無權分割。)

2、女方父母給予的財產

很多女生的父母尤其是獨生女的家庭,父母都會把自己最好的東西都留給孩子,而這種情況下給予的財產,都是屬於女方個人所有的。

3、留給女方的遺產

不管是女方的父母還是親戚、友人,遺囑中指定了女方是繼承人,這筆財產便是女方個人所有的,男方無權分割。

雖然很多人會覺得,為什麼現在的婚姻變味了,為什麼現在的夫妻要把彼此分得這麼清楚。其實最主要的還是時代變了,觀念也變了。

尤其是現在因為財產的糾紛越來越多。

而且現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越來越高,有很多人也開始注意婚前財產的保護,也甚至於一些父母也意識到在子女結婚之時,應該為子女建立有效的婚前財產保護機制,其實這樣也挺好,至少能夠在愛情走到盡頭的時候,也不必為財產而鬧翻。

可是大家可能也會對如何保護婚前財產而感到困惑,保護婚前財產到底應該怎麼做呢?

(一) 不要將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混同,注意保留證據

(1) 婚前財產婚後處置所得如何保障不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有兩個判斷的時間點:一個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一個是財產取得的時間。

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後財產的取得完全系個人財產轉化而來。

例如:你在婚前有一套價值200萬的住房,婚後你將這套房屋出賣,這時你就需要保存《房屋買賣合同》和轉帳憑證,同時注意新開一個帳戶存放這200萬,不要與婚後所得的存款儲存在一起。

因為錢是種類物,如果你將錢都存在一起,就很難證明該存款中的200萬元系出賣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婚前所得與婚後所得混同,則法官很有可能認為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婚後購買資產時如何保障個人財產之性質?

變賣婚前財產之後,錢一般可能用於:一是消費;二是購買其他資產。

若需要購買其他資產,這時候要注意,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

因為新資產取得的時間是婚後,如果不是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就可能導致新購買的資產變成是夫妻共同財產,更糟糕的是,新購買資產系雙方合資購買:合資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數額不限,即使一方出資100萬元,對另一方只出資1塊錢,也算是共同購買。對共同購買的財產,雙方可以約定財產份額,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視為共同共有,將來分割的時候每人一半。

所以,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二)不要讓對方管理你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增值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則為共同所有,只有自然增值與孳息方為個人財產。

還有以下規定: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則租金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說了這麼多保護婚前財產的內容,大家可能要吐槽了,覺得這太傷對方的心了,這會讓別人覺得這根本就沒把自己當一家人,畢竟一家人哪有這麼多心眼?

然而現實就是,存在不少離婚當事人,因為婚前沒有保護好、規劃好婚前財產,導致在離婚訴訟中處處被動,最後白白損失不少錢。

雖然總有人告訴我們,婚姻是感情的保障,結婚是每個成年人追求幸福的唯一歸宿。

可是近些年來,婚姻裡面不確定的因素太多,加之國人的想法已經越來越獨立,不少人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後才發現,對方並不是能讓自己安定,給足自己安全感的那個人。

婚姻無法給我們帶來安全感,這點對於女性來說尤為突出。於是不少人選擇了放手,各自安好。

然而在婚姻關係中,女性一般處於弱勢一方,所以在很多時候,學會用婚姻法來保護自己很有必要。

當然,我們不贊成為了保護婚前財產而不講禮法與人情,但是我們也不贊同盲目追求愛情而不對婚前財產作出任何規劃,畢竟社會上的人心險惡往往在你失去之後你才懂得。

雖然一段婚姻是因為愛情而開始的,但是財富卻也是婚姻中不能缺少的,我們要做的是應該在愛情和財富之中找到平衡,努力經營,才能讓婚姻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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