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沈先生與王女士相識多年,2013年舉行婚禮後同居生活,2014年2月12日登記結婚。同居後雙方一直為生小孩的事情忙碌,經檢查,雙方均患有不育症。
2014年7月18日,雙方因生小孩的事情發生慪氣,進而憤怒寫下了《離婚協議書》並籤名。但冷靜下來之後,王女士後悔了,不願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後沈先生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呢?
點評:在我國,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之間的內部約定,在夫妻雙方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之前,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此時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對其中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約定都可以反悔,就如本案中的王女士。
只有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籤訂的《離婚協議書》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因此,從根本上來說,《離婚協議書》是夫妻之間一種附條件的約定,它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是否辦理離婚登記這個條件。
在訴訟離婚過程中,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唯一標準。在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中,也列出了一系列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給法院判決作參考,如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本案中,沈先生與王女士只是因一時憤怒寫下《離婚協議書》並籤名,結合兩人同居以來去醫院檢查的單據以及辦理的準生證,且不存在法律及司法解釋所列證明感情破裂的情形,最後法院認為二人感情尚未破裂,不準離婚。
本案例整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