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份婚姻,往往都會有各種結果,但有一種結果是最不應該存在的,那就是,「已經不是夫妻的夫妻,卻還是夫妻。」
這句話很拗口,但意見很簡單,有不少婚姻家庭中的夫妻,早已沒了夫妻之情,之所以不離婚,往往是其中一方無底線忍讓,使得這婚姻還在繼續。
下面的案例就是這種情況,大家不妨來看看。
孩子應該在一個完整、健全的家庭環境中成長,那麼婚姻就能夠容忍背叛?
(書寫君對其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男,漢族,1986年出生,住廣東省潮州市。
被告:女,漢族,1984年出生,住廣東省潮州市。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男方)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女方)及其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2、判決女兒1、女兒2由原告(男方)撫養,被告(女方)支付撫養費每月1000元;
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4、訴訟費用由被告(女方)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於2015年經人介紹相識,之後登記結婚。××××年××月××日大女兒出生,××××年××月××日二女兒出生。
由於雙方婚前了解不夠,婚後因性格差異較大,被告(女方)拒絕與原告(男方)回家去看望原告父母等因素,導致雙方經常發生爭執與吵架。
2018年初,被告懷大女兒期間被告(女方)曾向原告(男方)提出離婚。
二女兒也出生後,雙方矛盾進一步升級,多次發生爭吵,原告(男方)被迫搬出了家中,兩年多來,雙方就離婚問題協商了多次,也未達成一致。
由於雙方長期分居且無夫妻生活,見面就是爭吵,繼續維繫這樣無理取鬧、非打即罵的婚姻已經沒有任何必要,由於雙方根本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且感情確已破裂,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被告(女方)辯稱:
一、我不同意離婚。
1、我與原告於××××年××月××日結婚登記,婚後育有長女、二女,雙方相識到結婚已有5年的時間,我認為任何夫妻在婚姻生活中都會有摩擦、爭執,這是很正常的現象,不能因此就草率的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我與原告(男方)雙方在領取結婚證前對對方都有深入的了解,有良好的感情基礎。如果不是雙方之間有感情,也不會有二女兒的出生。
並且我與原告(男方)之間的爭吵都是由於原告(男方)不擔負家中生活開銷,我要求原告(男方)支付大女兒學費、二女兒醫療費、複查康復費用產生的,除此外沒有根本性的感情不和,故夫妻雙方的感情沒有破裂,因此我不同意離婚。
2、原告(男方)稱我拒絕與其回家看望公婆,完全是子虛烏有的事情。原告(男方)父母家只有三間老房,由於居住空間有限,我們一家四口每次回公婆家都不方便常住,但也都是定期帶兩個二女兒去看望老人的。
3、我還曾發現原告(男方)和其他女性有不正當交往,此事被我發現後,原告(男方)曾籤下保證書一份,向我承認了錯誤,我也表示了原諒。原告(男方)雖有不忠誠於夫妻關係的行為,但籤下保證書也說明了原告(男方)是想繼續生活、繼續婚姻關係的。
4、我收到法院電子送達的起訴書後,曾聯繫原告(男方)和他溝通,原告(男方)也表示同意想好好一起生活。
二、我不同意兩個女兒由原告(男方)自己撫養。
兩個女兒一個四歲,一個兩歲,兩個孩子自出生時起就一直跟隨我生活,並且二女兒自出生起患有腦炎,至今為止都需要定期複查,如果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習慣,更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並且我認為,孩子的成長離不開父母雙方的呵護、陪伴,孩子應該在一個完整、健全的家庭環境中成長。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雙方都是在深思熟慮後決定結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礎,並且孩子還小,為了孩子同時也為了雙方,我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查及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於××××年××月××日育有大女,於××××年××月××日育有二女。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女方)主張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及本案庭審筆錄入卷為證。
法院認為:
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且婚後育有兩女,雙方更應珍惜建立起來的婚姻家庭生活。
為了使雙方能更加慎重的對待婚姻,法院給予雙方一定時間的冷靜期,希望雙方能夠在這段時間裡慎重考慮婚姻走向。
雙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要相互包容、理解,正確處理意見、分歧,夫妻之間應加強交流與溝通,互相信任、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男方)、被告(女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情感解讀
案例中的夫妻,男方想要離婚,女方卻不放手,其實在女方答辯中我們可以看出許多的無奈。大女兒的學費,二女兒的醫療費、康復費,以及未來孩子的成長都壓在她的心中。
男方呢?
法院提出,夫妻要,「相互包容、理解,正確處理意見、分歧,夫妻之間應加強交流與溝通,互相信任、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其中的「互相幫助」呢?而且是自己女兒的花費,又何談互相幫助?
不過回過頭來思考,這其中最痛苦的不也是這位妻子、這位母親嗎?未來自己的女兒,甚至可以忍受丈夫的出軌。
那麼,對於這種早已沒了夫妻之情,只能無底線忍讓的婚姻,還要繼續下去嗎?
書寫君準備了兩板斧,為你破開情感的迷霧。
第一板斧:為了孩子,更應該離。
案例中的女方不願意離婚,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為了孩子。可是如果真正為了孩子,那就更需要離婚。
一方面,在孩子的物質保障上,可以通過法律來保障孩子的權利。另一方面,在孩子的成長上,一個不堪的父親,往往不如沒有。
與其讓孩子在成長中學到一方的無情,不如用更多的愛讓孩子看到溫暖。
第二板斧:為了自己,必須要離。
除開孩子,為了自己也需要離婚。試想一下,結婚是為了什麼?
難道不就是圖一個彼此忠誠、相互照應、有一份愛的寄託嗎?如果這些都沒有了,那婚姻又還有多少意義?
自己捨不得放手,到最後受傷更重的必然會是自己,何不早早捨去糟粕,等待新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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