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碼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 認真對待藥品專利連結制度(下)

2020-08-27 北京藥監

前提

立法機關確立擬制侵權制度


建立專利連結制度,是否需要立法機關通過法律確立擬制侵權制度,學者間存在不同的認識。有人主張,不必在立法中確定擬制侵權的概念或者制度。只要司法機關作出仿製藥的技術是否落入原研藥專利範圍的裁決,這就為藥品監管部門進行行政決定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立法機關明確規定仿製藥的技術落入原研藥專利的範圍,藥品監管部門就可以根據司法機關、專利行政機關的裁決對已通過技術審評的藥品作出不予批准上市的決定。許多人對此持有不同的意見。


也有人主張,裁決仿製藥的技術落入原研藥專利的範圍,實際上就是確立了擬制侵權制度。因為確認之訴、侵權之訴的實際效果並非涇渭分明。擬制侵權概念的迴避,並不妨礙擬制侵權制度要義的實現。


回顧專利法律制度發展史,可以看出,專利保護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拓展。第一階段,在專利期限內,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專利產品,即構成專利侵權。第二階段,同樣前提下,銷售含有他人專利的產品,也構成專利侵權。第三階段,同樣前提下,生產含有他人專利的產品,也構成專利侵權。第四階段,同樣前提下,向監管部門提出含有他人專利的產品上市申請,則構成擬制侵權。


為什麼第四種情形被稱為擬制侵權,這裡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傳統專利侵權的確定是以搶佔商業市場、實現商業利益為前提的。研製階段,尚不具備搶佔商業市場、實現商業利益的現實條件,這時對專利權人的商業利益無現實的危害。二是研究環節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並不構成侵權。這就是所謂的Bol ar例外。在目前我國的語境下,藥品研究和藥品研製是兩個相互關聯但又有所不同的概念。向藥品監管部門申請上市前的階段,往往稱為藥品研究階段。向藥品監管部門申請上市的階段,往往稱為藥品研製階段。所以有人指出,臨床試驗階段,不存在專利連結問題。


實質

藥監部門履行法律明示義務


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是藥品監管部門的使命。長期以來,世界各國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就是通過技術審評,對申請人提交的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數據和資料進行評估和確認,以決定是否批准其上市銷售。


專利連結制度的實質,究竟是藥品監管部門對司法機關、專利行政機關裁決的協助,還是對法律明示義務的履行,值得進一步推敲。因為司法機關不會作出要求藥品監管部門對仿製藥直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上市的裁決。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藥品監管部門執行法定義務的具體情形,這是藥品監管部門堅持依法行政原則,有效履行專利平行保護義務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說,司法機關的裁決是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是否批准的一個啟動因素,藥品監管部門如果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必須在相關決定中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作為決定的依據。如果法律不確立擬制侵權制度,則立法必須明確:司法機關、專利行政機關裁決仿製藥的技術落入原研藥專利的範圍時,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已通過技術審評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這是藥品監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的重要前提。


藝術

實現藥品創仿保護動態平衡


任何制度安排都有其利弊得失。審時度勢、趨利避害是法律制度設計的智慧所在。建立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可以實現維護創新藥企業利益的目的,社會各界對此沒有異議。但對於這一制度能否同時維護仿製藥企業的利益,有人則存在疑慮。


總結國際實踐,下述制度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仿製藥企業的商業利益:一是制定上市藥品目錄集。登載上市藥品,可以為藥品仿製提供必要的參比藥品;登載上市藥品的核心專利,可以為仿製藥申請人提供查詢的便利,幫助申請人做好相關風險的預判。二是等待期的確立。基於我國司法制度實際,應當科學確定合理的等待期。等待期過長,權屬狀態不明確,可能延遲仿製藥的合法上市;等待期過短,司法機關的裁決可能尚未完成,此時作出上市決定仍可能留下上市後侵權糾紛的隱患。三是仿製藥申請人確權訴訟。如果原研藥企業未提出侵權訴訟,應當允許仿製藥申請人提出不侵權之訴,以便及時進入司法程序,避免仿製藥上市的延遲。四是仿製藥申請人反訴。如果原研藥企業濫用權利提起訴訟,沒有得到司法機關支持,仿製藥申請人可以提起賠償反訴,遏制原研藥企業濫用訴權。五是確立首仿藥的市場獨佔期。通過首仿獨佔期建立良好的獲利預期,鼓勵仿製藥企業提出專利挑戰以突破原研藥的專利「封鎖」儘快上市,通過公平的市場競爭,平抑原研藥價格的居高不下,更好地保護公眾健康權益。


法律是充滿智慧的創新藝術。世界各國的法律沒有完全相同的,也沒有停滯不前的。藥品專利連結制度既涉及訴訟制度,也涉及行政管理制度,兩者的有效銜接,是藥品專利連結制度運行的條件。法律是公共幸福的制度安排。這是立法工作者和監管工作者需要始終銘記的。


文|徐非

來源|中國醫藥報

相關焦點

  • 司法調研 | 中國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研究
    根據2020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稿直接規定了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的配套制度之一,即「延長創新藥專利保護期限」制度。同時,《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期間也正值藥品監管制度改革。因此,建立中國特色藥品專利連結制度恰逢其時。制度的成功施行,必須具備相應的基礎秩序。
  • 關注 | 藥品專利連結制度要來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徵求意見
    為保護藥品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鼓勵新藥研究和促進高水平仿製藥發展,9月11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藥品專利連結制度要來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徵求意見
    為保護藥品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鼓勵新藥研究和促進高水平仿製藥發展,9月11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實現創仿平衡還有多少路要走 | 法規觀察
    創新藥企近幾年在利好政策的扶持下得以快速發展壯大,而與創新緊密相連的專利層面,關於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的討論在立法層面早已有之,但囿於諸多現實因素,該制度一直沒有真正建立起來。2020年7月3日,全國人大網站發布了《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全文(下稱《草案二》),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其中,藥品專利連結的相關條文修改首次出現在《專利法修正案》的徵求意見稿中。
  • 程永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司法保障
    這也標誌著2017年10月兩辦發布的《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創新意見》)以及2019年11月兩辦發布的《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保護意見》)中關於探索建立藥品專利連結制度以及藥品專利期補償制度最終在《專利法》塵埃落定,也是對2020年1月籤署的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相關承諾的回應。
  • 專家解讀《專利法》大修,藥品專利成為關注重點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將於明年6月1日起施行。11月28日,多位法律專家在華東理工大學主辦的「2020華理智慧財產權高峰論壇」上表示,《專利法》大修值得關注的一大重點是藥品專利。《專利法》自從1985年實行開始,經歷了四次修改。
  • 藥品專利有糾紛?這個新規能幫忙
    9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其官網發布通知,公開徵求《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簡稱《徵求意見稿》)。為貫徹《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探索建立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的要求,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 新《專利法》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解讀
    2019年1月4日,《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第42條增加補償藥品專利有效期的規定,為補償創新藥品上市審評審批時間,對在中國境內與境外同步申請上市的創新藥品發明專利,國務院可以決定延長專利權期限,延長期限不超過5年,創新藥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
  •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條款」解讀
    一、事前解決的司法路徑  根據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公布的《關於審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專利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目前需要注意:一是專屬管轄,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專指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 專利法修改,專利保護期延長制度行將落地!具體將如何實施?
    第四十二條對中國特色的專利保護期延長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但除了醒目的數字(四年、三年、五年、十四年),對於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具體關係、適用情形、補償期限計算方式等仍有待實施細則和具體規定細化。適逢中國專利保護期延長制度行將落地,本文以美國專利及其專利保護期延長的具體情形為例,管窺美國專利保護期延長制度,幫助大家加深對這一新建立制度的理解。
  • 藥品專利攻防戰實力排行:恆瑞、天晴、石藥位居前三
    2020年10月29日,為進一步提高司法解釋質量,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於審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專利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修改意見。不難看出,藥品專利這類智慧財產權問題實質上同時具備技術和法律的雙重屬性。
  •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審 為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原標題: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審 為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提供法律依據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張泉)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三審稿擬對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 遇到藥品審評審批專利糾紛怎麼辦?依據要來了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為進一步提高司法解釋質量,根據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將《關於審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專利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官微對社會公布,公開徵求修改建議。
  • 美國專利創造性制度的司法變遷
    雖然國際上一般承認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2]但美國的專利制度卻是相對穩定和持續發展的典範。本文擬通過對美國專利創造性制度司法變遷的研究,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正確判斷專利創造性提供幫助。  一、專利創造性制度的司法創設與發展  (一)巡迴上訴法院建立前  美國專利創造性制度由司法創設是因為立法有空白。
  • 日本專利制度學習筆記 · 寫在前面
    雖說吃的是專利這碗飯,這麼多年來還真沒有認真學習過外國專利制度。
  • 構建過期藥品回收制度通道
    構建過期藥品回收制度通道,一方面應建立嚴格的法律加以規範,儘快出臺旨在形成藥品回收長效機制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必須加大過期藥品危害及回收知識的宣傳力度。此外,堵住過期藥品產生的源頭也很關鍵  如今,不少居民為家裡存放的過期藥品犯了愁。扔了吧,怕汙染環境;不扔吧,又不知道怎麼處置。
  • 【考研英語】同源文詳解107期:美國專利制度無益於創新
    點評:段Ⅰ引出中心觀點:智慧財產權(專利法)並不總能激勵創新。首先概括指出美國專利制度衰落;隨後引出事例:蘋果VS三星專利案賠償額驚人;繼而展開分析:美國人將對財產的熱衷延伸至智慧財產權,認為智慧財產權有助於創新;最後對這一觀念進行評價:錯誤;作者觀點至此顯露無遺。
  • 淺析專利申請中的「延遲審查」制度
    ) 作者:王剛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淺析專利申請中的「延遲審查」制度 IPRdaily導讀: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在第五部分
  • 我國的專利有效期補償制度如何借鑑國外專利權期限調整制度?
    (草案) (二次審議稿)(下稱修改稿) 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2]。為了服從烏拉圭回合協議法,1994年12月8日修改得到的美國專利法第154條[5]引入專利權期限調整制度。1994年12月8日修改得到的美國專利法第154條含有(a)、(b)、(c)3款。其中,為與其它國家一致,(a)款(2)項規定專利期限始於公告日、終於最早的申請日起20年。
  • 他們藥品強制專利許可我們能借鑑嗎?
    印度一直堅持實行「藥物強制許可制度」,也就是說,印度製藥企業可以在印度政府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仿製西方國家的昂貴藥品。在莫迪政府之前,印度就曾推出「Jan Aushadhi政府計劃」,鼓勵藥店銷售常用的救命藥。2014年莫迪政府上臺後,繼續推廣這一計劃,允許3000家藥店出售「仿製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