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責任案二審開庭

2020-08-28 上觀新聞

本文轉載自中國智慧財產權資訊網

網絡電商被投訴售假後申訴,電商平臺未恢復商品連結被訴

網店被權利人投訴售假,電商平臺刪除商品後商家提起申訴,平臺以其申訴證據不足未恢復商品連結,電商平臺及及權利人因此均被訴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上海美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美詢公司)起訴蘇州美伊娜多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美伊娜多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淘寶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此案被稱為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責任案,案件爭議的焦點是:被投訴商家申訴時,在平臺認為其證據不足、權利人沒有採取起訴或行政投訴的情況下,是否應該無條件恢復商家網店連結。

網店被投訴售假後申請恢復被拒

2019年3月15日,淘寶商家美詢公司因出售化妝品「美伊娜多」,被權利人美伊娜多公司以售假為由投訴。淘寶公司收到投訴後,通知美詢公司並要求其3個工作日內提供材料進行申訴。3月18日,淘寶公司認為美詢公司超時未申訴,對其進行處罰,處置方式:立即搜索屏蔽網店及全部商品;立即禁止參加聚划算活動;立即刪除商品等。3月25日,美詢公司向淘寶公司申訴,並提交進貨發票。淘寶公司以發票購買方非網店經營者、開票時間晚於投訴時間為由,認定申訴不成立。

2019年4月30日,美伊娜多公司再次以相同理由向淘寶公司投訴美詢公司售假。淘寶公司通知美詢公司限期申訴。5月3日,淘寶公司認為美詢公司超時未申訴,給予相應處罰。5月5日,美詢公司申訴並提交網店購銷合同書、發貨單、發票。淘寶公司以購銷合同不完整、發票顯示的購買方非網店經營者、發貨單未蓋章為由,認定申訴不成立,並於7月31日以售假為由罰沒美詢公司淘寶網店消保保證金2500元。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平臺應承擔責任

隨後,美詢公司認為美伊娜多公司系惡意投訴,淘寶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終止必要措施」構成共同侵權,起訴至法院,要求權利人承擔惡意投訴雙倍賠償責任,平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美詢公司認為,淘寶公司的不當處罰行為導致網店排名大幅下降、網店瀏覽量也大幅減少,同時還嚴重影響商品連結的發布和限制參加淘寶平臺活動等,銷售額也因此大幅減少。故起訴要求美伊娜多公司和淘寶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分別登報撤銷投訴、處罰;淘寶公司恢復網店商品銷售連結,並與美伊娜多公司連帶賠償網店經濟損失120萬元。

淘寶公司則認為,我國電子商務法第43條所規定的「等待期後恢復」並非電商平臺的法定義務,僅是為電商平臺設定的免責事由。電商平臺對網店提供的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後,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所採取的措施。該起投訴糾紛申訴審查期間,由於美詢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購銷合同、發票沒有關聯性等,在平臺要求其補全後,其未予回應。故電商平臺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權利人相對於普通人而言,在網店售假的投訴中負有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但從此案查明的事實來看,美伊娜多公司自稱委託第三方在淘寶網店購買,但未能提供第三方購買產品的憑證及投訴產品來源於第三方購買的相關憑證。

同時,美伊娜多公司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交的產品實物的包裝與標識是其鑑定報告中顯示的正品的包裝與標識,並非投訴時所稱的不同於正品的包裝與標識,且庭審中自認因工作疏忽其向淘寶公司投訴時所提供的投訴資料與客觀事實不符,故美伊娜多公司的投訴存在重大過失,其投訴行為與美詢公司受處罰而遭受損失具有一定因果關係,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關於淘寶公司以美詢公司申訴超時或申訴內容不成立為由進行處罰,雖然有證據顯示淘寶公司告知過美詢公司在收到投訴通知的3個工作日內提供憑證進行申訴,但淘寶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對申訴時間有過約定,且現有證據也未顯示淘寶公司將投訴通知給美詢公司的具體時間,故無法判定美詢公司申訴是否超時,即使第一次申訴超時,其後美詢公司也重新進行了申訴。關於申訴內容,淘寶公司在收到美詢公司申訴材料後應及時轉送投訴方美伊娜多公司,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淘寶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將申訴材料轉送給美伊娜多公司或已收到美伊娜多公司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起訴的通知,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淘寶公司並未及時終止處罰措施,對損失的擴大亦負有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判令美伊娜多公司撤銷投訴,淘寶公司撤銷處罰並恢復網店積分及保證金,共同賠償美詢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其中美伊娜多公司負60%的責任,淘寶公司負40%的責任。

美詢公司及淘寶公司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美詢公司上訴認為,首先,美伊娜多公司僅投訴兩個連結下的產品,但淘寶公司將網店所有產品連結刪除,處罰措施過當。其次,依據我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在其提交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後,淘寶公司未依法將相應材料及時轉送投訴方,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投訴方並未在15天內投訴或訴訟,淘寶公司應依法立即終止已採取的措施,但其未履行該項法定義務,已構成對美詢公司權利的侵犯,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酌定的損失金額以及淘寶公司承擔的責任比例過低,要求支持其原審訴請。

淘寶公司上訴認為,我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反通知」並非電商平臺的法定義務,僅是為電商平臺規定的免責事由。電商平臺並無義務告知投訴方需在15天之內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電商平臺對網店提供的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後,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所採取的措施。投訴審查期間,由於美詢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購銷合同、發票沒有關聯性等,在電商平臺要求美詢公司補全後,美詢公司未予回應。故電商平臺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美伊娜多公司則認為,其在投訴時已提交相關事實依據,並非惡意投訴;其投訴並未直接導致美詢公司的損失;同時,淘寶公司處罰措施的時限僅為28天,美詢公司訴請的經濟損失已遠超其實際經營損失;淘寶公司的處罰並未對外公開,未對美詢公司商譽造成損害,無需登報撤銷投訴。

法庭經審理後沒有當庭作出宣判。

專家:平臺對反通知進行審核是必要的

由於此案件涉及一個重要法條,即我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對於「反通知及等待期」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電子商務法起草組專家成員、廣東財經大學智慧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姚志偉認為,這一「反通知及等待期」條款中的「及時終止所採取措施」,並非平臺的法定義務,「如果機械地理解為法定義務,則會出現非常不合理的結果,即平臺為履行該法定義務,而將其已知侵權的連結恢復上線,從而使得權利人的損失繼續擴大,平臺需要對此承擔間接侵權責任。」

記者注意到,在地方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發布《涉電商平臺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指南》,明確指出「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知和反通知是否具備形式要件進行審查,並排除明顯不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的通知和明顯不能證明被通知人行為合法性的反通知。」從本條規定來看,司法機關認為平臺對反通知進行審核是必要的。

今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也印證了以上觀點。第6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可以根據智慧財產權權利類型、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等因素,制定平臺內通知與聲明機制的具體執行措施」,若「等待期後進行恢復」是電商平臺的法定義務,司法解釋就沒有必要規定電商平臺制定聲明的執行細則了。

「顯然,從地方司法實踐到最高法擬出臺的司法解釋,都強調了平臺可以為反通知聲明設定具體成立的要求,本意就賦予了網絡交易平臺自治的空間。」姚志偉介紹,面對紛繁複雜且海量的平臺智慧財產權問題,網絡交易平臺需要平衡多方利益,針對權利人,網絡交易平臺有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的義務,對於商家有營造良好經營環境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網絡交易平臺應當維護平臺上的智慧財產權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消費者購買到假冒、質量低劣的商品。

(祝文明)

相關焦點

  • 網店不服被罰起訴淘寶,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義務案二審開庭
    今年8月18日,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義務」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上訴案開庭。2019年,一家淘寶網店被供貨商投訴售假。隨後,淘寶公司以申訴超時、申訴內容不成立為由,對網店採取扣分、扣除網店保證金及刪除商品連結等措施。網店認為其無法繼續正常銷售,遂將淘寶公司及供貨商告上法庭。
  • 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義務」案今二審開庭
    今天下午,上海一中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義務」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上訴案。關於申訴超時,雖然有證據顯示淘寶公司告知過網店在收到投訴通知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憑證進行申訴,但淘寶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對申訴時間有過約定,且現有證據也未顯示淘寶公司將投訴通知給網店的具體時間,故無法判定網店申訴是否超時,即使第一次申訴超時,其後網店也重新進行了申訴。關於申訴內容,淘寶公司在收到網店申訴材料後應及時轉送投訴方供貨商,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 淘寶網店狀告淘寶公司二審開庭,屬全國首例電商涉「反通知義務」案
    今天(8月18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義務」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上訴案。淘寶公司收到投訴後,通知網店,要求網店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材料申訴。關於申訴超時,雖然有證據顯示淘寶公司告知過網店在收到投訴通知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憑證進行申訴,但淘寶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對申訴時間有過約定,且現有證據也未顯示淘寶公司將投訴通知給網店的具體時間,故無法判定網店申訴是否超時,即使第一次申訴超時,其後網店也重新進行了申訴。
  • 上海高院二審開庭審理全國首例涉「港股通」證券犯罪案
    上海高院二審開庭審理全國首例涉「港股通」證券犯罪案看看新聞Knews記者 吳海平2020-09-11 19:01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桑某等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上訴案,該案系全國首例涉「港股通」證券犯罪案件。
  • 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起訴售假賣家案在龍崗開庭 索賠321萬
    &nbsp&nbsp&nbsp&nbsp昨日,一宗「淘寶」平臺起訴售賣假名牌賣家的民事訴訟在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兩家涉嫌售假的店鋪分別由該案兩名被告劉某均、王某怡註冊,其中一家還是經營了十多年的「老店」。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首例涉恢復電商平臺連結行為保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首例涉恢復電商平臺連結行為保全裁定 裁定責令電商平臺立即恢復申請人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連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26小時內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立即恢復申請人在「天貓網」上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連結。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涉恢復電商平臺連結行為保全裁定案。
  • 全國首例消費者因檢索服務狀告電商平臺違約案開庭審理
    央廣網杭州8月20日消息(浙江臺記者汪婷)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通過電商平臺購物早已不是新鮮事,但您是否留心過,使用電商平臺檢索想要購買的商品時,網頁或手機端顯示的搜索結果是否符合您的預期或者匹配您的需要?這個平時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用戶體驗細節,最近卻因為「首例消費者因檢索服務狀告電商平臺違約案」被熱議。
  • 全國首例消費者狀告電商平臺檢索服務違約案開庭
    8月18日上午,首例消費者因檢索服務狀告電商平臺違約案在杭州市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審理。因趙小姐打算網購一臺國美牌電冰箱,在pc端的某網購平臺購輸入「國美冰箱」詞條搜索後,卻發現排名前三位的都不是國美牌冰箱,而是其他品牌的冰箱信息。
  • 最高法「雙十一」前夕作出首例涉恢復電商平臺連結行為保全裁定
    該案系最高法作出的首例涉恢復電商平臺連結行為保全裁定案。在上訴人永康市聯悅工貿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慈谿市博生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中,博生公司為一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聯悅公司在「天貓網」上銷售的拖把神器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 中國發布丨雙十一」前夕,最高法作出首例涉恢復電商平臺連結行為保全裁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首例涉恢復電商平臺連結行為保全裁定案。該案系最高法作出的首例涉恢復電商平臺連結行為保全裁定案。在上訴人永康市聯悅工貿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慈谿市博生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中,博生公司為一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聯悅公司在「天貓網」上銷售的拖把神器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 全國首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開庭
    新華社上海9月5日電(記者 朱琳娜)《上海證券報》5日刊發題為《全國首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開庭》的報導。文章稱,4日上午,全國首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 全國首例共享單車超區停放扣費案二審開庭
    9月15日,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首例共享單車超區停放扣費上訴案。  2019年11月30日,武某依約前往好友家聚餐,出了寶山區大場鎮地鐵站後發現距離好友家還有一定距離,便掃碼解鎖了一輛哈囉單車,一路騎行至真北路某小區門口後鎖車,但鎖車時被提示,因該處為服務區外,故需收取調度費10元。
  • 十塊錢引發的官司,全國首例共享單車超區停放扣費案二審開庭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李菁 通訊員 王長鵬全國首例共享單車超區停放扣費案二審開庭。哈囉單車規定單車使用者若超出規定區騎行停放需支付一定調度費。若使用者得知自己因超區停放被扣費後,再將共享單車騎回規定服務區,可否免收調度費?
  • 搜索結果「答非所問」95後女生狀告網購平臺 全國首例「電商平臺關鍵詞搜索案」在杭開庭
    杭州日報訊 8月18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電商平臺關鍵詞搜索案」,被告為淘寶平臺,原告小趙是一名95後法學專業在校研究生,也是一名多年的淘寶用戶。 這場訴訟源自小趙在淘寶平臺上的一次購物體驗。
  • 「雙十一」前夕,最高法作出首例裁定:立即恢復電商平臺連結!
    該案系最高法作出的首例涉恢復電商平臺連結行為保全裁定案。二審中,涉案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博生公司表示將就此提起行政訴訟。11月5日,聯悅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責令天貓公司立即恢復申請人在「天貓網」上的產品銷售連結,並提出由於「雙十一」臨近,情況緊急,請求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
  • 周至法院依法審結首例涉獼猴桃電商交易糾紛案件
    近日,周至法院依法審理的第一起涉電商平臺交易獼猴桃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周至法院一審終結後,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該案的順利審結為維護獼猴桃交易安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獼猴桃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 首例!最高法責令電商平臺恢復銷售連結
    該案是最高法作出的首例涉恢復電商平臺連結行為保全裁定案。在上訴人永康市聯悅工貿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慈谿市博生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中,博生公司為一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聯悅公司在「天貓網」上銷售的「拖把神器」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 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訴「刷手」案警示作用
    這種「刷單」行為,不僅破壞了數據的真實性,而且也擾亂了網絡銷售的正常秩序,誤導消費者購買虛假好評的商品,不僅損害了網購平臺的聲譽和競爭力,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據報導,李某在淘寶的交易中,有24筆交易屬刷單行為,說輕一點是違反了淘寶的服務協議,構成違約;說重一點就是一種欺詐,是一種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淘寶網對其作出限制登入處理顯然是十分必要的。
  • 全國首例共享單車超區停放扣費案二審
    ​全國首例共享單車超區停放扣費案二審開庭。哈囉單車規定單車使用者若超出規定區騎行停放需支付一定調度費。若使用者得知自己因超區停放被扣費後,再將共享單車騎回規定服務區,可否免收調度費?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9月15日上午,該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共享單車超區停放扣費上訴案。
  • 哈囉單車拒還10元超區調度費被訴,二審開庭!系全國首例
    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因哈囉單車平臺拒絕歸還10元調度費,當事人武某將哈囉單車告上法院。9月15日上午,該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全國首例共享單車超區停放扣費上訴案。但是經武某與哈囉單車協商並向消協投訴後,哈囉單車平臺仍拒絕歸還10元調度費,武某故將哈囉單車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哈囉單車退還調度費10元、交通費20元,並賠禮道歉。哈囉單車一審庭審中表示,武某在使用哈囉單車之前已同意《哈囉單車信息服務協議》,其中《使用規則說明》明確提示用戶請勿在服務區外還車。且用戶掃碼後解鎖前,會再次彈出相應的規則,包括超區規則、服務區、禁停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