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載自中國智慧財產權資訊網
網絡電商被投訴售假後申訴,電商平臺未恢復商品連結被訴
網店被權利人投訴售假,電商平臺刪除商品後商家提起申訴,平臺以其申訴證據不足未恢復商品連結,電商平臺及及權利人因此均被訴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上海美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美詢公司)起訴蘇州美伊娜多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美伊娜多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淘寶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此案被稱為全國首例電商平臺涉「反通知」責任案,案件爭議的焦點是:被投訴商家申訴時,在平臺認為其證據不足、權利人沒有採取起訴或行政投訴的情況下,是否應該無條件恢復商家網店連結。
網店被投訴售假後申請恢復被拒
2019年3月15日,淘寶商家美詢公司因出售化妝品「美伊娜多」,被權利人美伊娜多公司以售假為由投訴。淘寶公司收到投訴後,通知美詢公司並要求其3個工作日內提供材料進行申訴。3月18日,淘寶公司認為美詢公司超時未申訴,對其進行處罰,處置方式:立即搜索屏蔽網店及全部商品;立即禁止參加聚划算活動;立即刪除商品等。3月25日,美詢公司向淘寶公司申訴,並提交進貨發票。淘寶公司以發票購買方非網店經營者、開票時間晚於投訴時間為由,認定申訴不成立。
2019年4月30日,美伊娜多公司再次以相同理由向淘寶公司投訴美詢公司售假。淘寶公司通知美詢公司限期申訴。5月3日,淘寶公司認為美詢公司超時未申訴,給予相應處罰。5月5日,美詢公司申訴並提交網店購銷合同書、發貨單、發票。淘寶公司以購銷合同不完整、發票顯示的購買方非網店經營者、發貨單未蓋章為由,認定申訴不成立,並於7月31日以售假為由罰沒美詢公司淘寶網店消保保證金2500元。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平臺應承擔責任
隨後,美詢公司認為美伊娜多公司系惡意投訴,淘寶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終止必要措施」構成共同侵權,起訴至法院,要求權利人承擔惡意投訴雙倍賠償責任,平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美詢公司認為,淘寶公司的不當處罰行為導致網店排名大幅下降、網店瀏覽量也大幅減少,同時還嚴重影響商品連結的發布和限制參加淘寶平臺活動等,銷售額也因此大幅減少。故起訴要求美伊娜多公司和淘寶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分別登報撤銷投訴、處罰;淘寶公司恢復網店商品銷售連結,並與美伊娜多公司連帶賠償網店經濟損失120萬元。
淘寶公司則認為,我國電子商務法第43條所規定的「等待期後恢復」並非電商平臺的法定義務,僅是為電商平臺設定的免責事由。電商平臺對網店提供的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後,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所採取的措施。該起投訴糾紛申訴審查期間,由於美詢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購銷合同、發票沒有關聯性等,在平臺要求其補全後,其未予回應。故電商平臺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權利人相對於普通人而言,在網店售假的投訴中負有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但從此案查明的事實來看,美伊娜多公司自稱委託第三方在淘寶網店購買,但未能提供第三方購買產品的憑證及投訴產品來源於第三方購買的相關憑證。
同時,美伊娜多公司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交的產品實物的包裝與標識是其鑑定報告中顯示的正品的包裝與標識,並非投訴時所稱的不同於正品的包裝與標識,且庭審中自認因工作疏忽其向淘寶公司投訴時所提供的投訴資料與客觀事實不符,故美伊娜多公司的投訴存在重大過失,其投訴行為與美詢公司受處罰而遭受損失具有一定因果關係,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關於淘寶公司以美詢公司申訴超時或申訴內容不成立為由進行處罰,雖然有證據顯示淘寶公司告知過美詢公司在收到投訴通知的3個工作日內提供憑證進行申訴,但淘寶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對申訴時間有過約定,且現有證據也未顯示淘寶公司將投訴通知給美詢公司的具體時間,故無法判定美詢公司申訴是否超時,即使第一次申訴超時,其後美詢公司也重新進行了申訴。關於申訴內容,淘寶公司在收到美詢公司申訴材料後應及時轉送投訴方美伊娜多公司,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淘寶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將申訴材料轉送給美伊娜多公司或已收到美伊娜多公司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起訴的通知,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淘寶公司並未及時終止處罰措施,對損失的擴大亦負有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判令美伊娜多公司撤銷投訴,淘寶公司撤銷處罰並恢復網店積分及保證金,共同賠償美詢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其中美伊娜多公司負60%的責任,淘寶公司負40%的責任。
美詢公司及淘寶公司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美詢公司上訴認為,首先,美伊娜多公司僅投訴兩個連結下的產品,但淘寶公司將網店所有產品連結刪除,處罰措施過當。其次,依據我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在其提交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後,淘寶公司未依法將相應材料及時轉送投訴方,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投訴方並未在15天內投訴或訴訟,淘寶公司應依法立即終止已採取的措施,但其未履行該項法定義務,已構成對美詢公司權利的侵犯,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酌定的損失金額以及淘寶公司承擔的責任比例過低,要求支持其原審訴請。
淘寶公司上訴認為,我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反通知」並非電商平臺的法定義務,僅是為電商平臺規定的免責事由。電商平臺並無義務告知投訴方需在15天之內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電商平臺對網店提供的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後,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所採取的措施。投訴審查期間,由於美詢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購銷合同、發票沒有關聯性等,在電商平臺要求美詢公司補全後,美詢公司未予回應。故電商平臺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美伊娜多公司則認為,其在投訴時已提交相關事實依據,並非惡意投訴;其投訴並未直接導致美詢公司的損失;同時,淘寶公司處罰措施的時限僅為28天,美詢公司訴請的經濟損失已遠超其實際經營損失;淘寶公司的處罰並未對外公開,未對美詢公司商譽造成損害,無需登報撤銷投訴。
法庭經審理後沒有當庭作出宣判。
專家:平臺對反通知進行審核是必要的
由於此案件涉及一個重要法條,即我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對於「反通知及等待期」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電子商務法起草組專家成員、廣東財經大學智慧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姚志偉認為,這一「反通知及等待期」條款中的「及時終止所採取措施」,並非平臺的法定義務,「如果機械地理解為法定義務,則會出現非常不合理的結果,即平臺為履行該法定義務,而將其已知侵權的連結恢復上線,從而使得權利人的損失繼續擴大,平臺需要對此承擔間接侵權責任。」
記者注意到,在地方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發布《涉電商平臺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指南》,明確指出「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知和反通知是否具備形式要件進行審查,並排除明顯不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的通知和明顯不能證明被通知人行為合法性的反通知。」從本條規定來看,司法機關認為平臺對反通知進行審核是必要的。
今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也印證了以上觀點。第6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可以根據智慧財產權權利類型、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等因素,制定平臺內通知與聲明機制的具體執行措施」,若「等待期後進行恢復」是電商平臺的法定義務,司法解釋就沒有必要規定電商平臺制定聲明的執行細則了。
「顯然,從地方司法實踐到最高法擬出臺的司法解釋,都強調了平臺可以為反通知聲明設定具體成立的要求,本意就賦予了網絡交易平臺自治的空間。」姚志偉介紹,面對紛繁複雜且海量的平臺智慧財產權問題,網絡交易平臺需要平衡多方利益,針對權利人,網絡交易平臺有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的義務,對於商家有營造良好經營環境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網絡交易平臺應當維護平臺上的智慧財產權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消費者購買到假冒、質量低劣的商品。
(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