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女嬰墜樓背後:如何監督監護人?

2020-12-17 人民網

河北石家莊一名4個月大的女嬰近日反覆登上熱搜榜。其從5樓墜落、父親拒絕送醫的報導,牽動了全國網友的心。隨後,女嬰出生六七天時也曾墜樓、哥哥半歲溺亡且生前多次被丟到門外等消息相繼曝出,引發公眾憤怒。

女嬰墜樓具體原因有待調查,父母監護不力是不爭事實。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有效履行監護職責,誰來監督?如何及時發現並救助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特別是嬰幼兒?

女嬰父母應擔何責?

女嬰為何會從五樓墜落?據媒體報導,女嬰墜樓時,只有其母魏某在場,魏某精神狀況異常,女嬰父親鄭某稱「可能是她發脾氣的時候不小心(把女嬰)扔下去的」。據石家莊橋西區友誼街道辦事處通報,公安機關已立案。媒體報導中,鄰居稱女嬰剛出生六七天時就曾墜樓。

女嬰墜樓,監護人應負什麼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執行副主任苑寧寧指出,應對魏某的精神狀況進行鑑定,如被認定患有精神疾病,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會被採取強制醫療措施。此外,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監護資格,魏某不能再擔任監護人。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千秋表示,如果魏某沒有精神疾病或雖有精神疾病但未處於發病期間,失手墜嬰並造成女嬰重傷乃至死亡後果的,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前者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者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如魏某故意將女嬰從樓上扔下,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的後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至於鄭某,鄧千秋認為,鑑於魏某精神異常和已發生過類似事件,鄭某作為監護人,不應僅留魏某一人照料女嬰,「即使墜樓時不在場,他也有監護不力的責任。」

鄧千秋表示,根據民法總則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需要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應及時採取措施。如果因鄭某沒有及時將女嬰送醫、送醫後又接回來的行為,導致女嬰應當救助而沒有得到救助,出現嚴重後果如殘疾或死亡等,鄭某則涉嫌刑事犯罪。

相關力量如何有效介入?

有報導顯示,鄭某屢屢拒絕給女嬰治療。女嬰第一次墜樓,鄰居們送醫後,第二天就被鄭某接回家。當地街道辦、居委會等勸鄭某送醫,他也不配合。第二次墜樓時,鄭某仍不願意送醫,稱在家恢復就好,警方介入後他才送醫。

類似情況下,誰來幫助以及如何幫助陷入困境乃至有生命危險的嬰幼兒?

相關話題閱讀討論情況。 微博截圖

今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九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提到,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等。

意見指出,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據媒體報導,女嬰兩次墜樓,街道辦、居委會都有進行勸告,第二次墜樓時,鄰居們報了警。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曉霞認為,街道辦、居委會和鄰居們的行為是及時的。但也有網友提出,在女嬰哥哥溺亡後,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如果能對這個家庭進行足夠的監督和幫助,女嬰墜樓的悲劇是否可以避免?

苑寧寧指出,此案凸顯了相關部門的幹預缺乏強制力。街道辦、居委會當下可以督促鄭某送醫,但他是否接受取決於自己。民政部門和婦聯也可以勸說提醒鄭某,而目前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鄭某堅持不送醫,他們也不能強行帶離女嬰送醫。

他稱,將於明年實施的民法典和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監護職責履行不到位時如何幹預有所規定,明確了政府機關相關權利義務。當父母拒絕履行或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孩子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被緊急安置時,民政部門有臨時監護職責,可以把孩子緊急帶離,強制送醫接受治療。

女嬰後續如何安置?

父親對孩子看護不力又屢屢拒絕給孩子治療,是否應剝奪其監護權?女嬰後續可能會交由誰撫養?

石家莊橋西區友誼街道辦事處通報顯示,相關部門已經啟動社會救助程序,河北省婦女聯合會兒童部接受採訪時表示,墜樓女嬰的監護權問題正在走相關程序,相關部門將依法依規商討其父是否還具有監護權。

鄧千秋分析,鑑於女嬰墜樓是嚴重事件,已發生兩次,且鄭某拒絕送醫治療,鄭某至少屬於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符合民法總則規定的撤銷監護權條件。

苑寧寧稱,如果撤銷鄭某監護人資格,可由民政部門或居(村)民委員會作為臨時監護人。長期監護人由其他順位監護人來擔任,民政部門兜底。

苑寧寧提出,此案還需關注的是監護監督的問題。如果經評估,鄭某仍可擔任監護人,在他繼續擔任監護人期間誰去監督他,以防止再次發生監護失責?民法典及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作出了規定,但仍有待進一步細化。

另一方面,監護監督的同時也需給予家庭支持幫助。苑寧寧指出,鄭某作為監護人,監護意識、能力、方法可能存在不足。從公共服務角度來說,政府能夠提供哪些資源去幫助監護人,目前這方面是比較欠缺的。

公開報導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苑寧寧稱,其核心就是對家庭教育的促進和幹預。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在家庭監護和教育出現問題時,可以通過做出強制性決定,派專業力量對監護人進行指導和定期回訪。如果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可進一步考慮撤銷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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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周世玲、趙豔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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