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莊一名4個月大女嬰從5樓全身赤裸墜落受傷,父親卻拒絕住院治療,將其帶回家中的事件受到網友持續關注。
12月8日,據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最新通報,目前女嬰已在兒童醫院住院治療,生命體徵平穩。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按程序對女嬰父親魏某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相關部門已經啟動社會救助程序。
在當地民政、未成年保護中心、居委會、婦聯等多部門介入下,從11月30日事發,到12月7日,短短8天時間內,女嬰竟3次從醫院被其父親接出。
父親一直拒絕住院治療,稱「回家養養就好了」。
△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11月30日出具的檢查申請單
網友都在痛心女嬰遭遇。「孩子實在太可憐了,如果社會不關注、政府部門不出手,這個孩子很可能活不了。」
同時,不少網友在譴責女嬰父親不負責任的做法。
今年10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有網友質疑,這樣的父親是否還有資格擁有監護權、撫養權?既然已有多個部門介入,能否將孩子強制帶走接受治療。
還有網友留言,自己含著淚看完新聞,國家什麼時候才能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在8日媒體對此事件的報導中,也有河北省婦女聯合會工作人員表示,女嬰具體撫養問題涉及到法律方面監護權的問題,需要做進一步溝通。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的未來。涉及孩子的事情,總是最牽動人心。
在3次被父親接出醫院後,雖然女嬰目前已再次入院治療。但事件帶來的討論依然在繼續發酵:類似悲劇發生時,我們還能怎麼做、做什麼,怎麼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小。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將於明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總則編專設了「監護」一節,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了家庭監護職責、國家監護制度。
(圖片:視覺中國)
回到本次事件。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其中就包括監護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時。
那麼,監護人不管,應由誰來管?
——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撤銷監護人資格,應由誰提出?
——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醫療機構、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民政部門等,都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申請,法院應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涉及多部門,會不會相互推諉,落不到實處?
——法律規定了兜底條款,那就是: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即便民法典尚未生效,這樣的規定在《民法總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同樣能夠找到。
可以看出,為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律把「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貫穿始終。
(圖片:視覺中國)
這次事件中,女嬰父親現在仍是女嬰的法定監護人。在此情況下,如何最快速、最有力保護女嬰權益?隨著公安機關立案,相關部門啟動社會救助程序,相信事件會朝著網友期盼的方向前進。
在做與不做、怎麼去做的問題面前,毫無疑問,各方應該把最能保障孩子生命安全、最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作為最重要的原則。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框架下,為未成年人監護缺失問題提供更為具體的解決辦法,更具可操作性的處理模式。
一切為了孩子,從來不應是句空話。
——【事件回顧】——
11月30日,一段石家莊4個月大女嬰墜樓的視頻揪緊人心。視頻畫面顯示,女嬰全身赤裸,只穿了一個紙尿褲。現場群眾表示「女嬰是從5樓墜落的」。旁邊一樓的金屬防護網上還有一個女嬰墜落時砸出的明顯坑窪。
女嬰被一位快遞員發現後救起送醫。救起女嬰的快遞員楊先生說,他在送快遞時聽說「有一小孩從樓上掉下來了」,就趕緊到了現場,直接翻上兩米多高的小房,越過鐵藝尖狀圍欄,爬上防護網,將孩子抱到懷中。「當時那個小女孩凍得渾身發紫,我將她抱下來後就交給了正好趕到的民警和醫護人員。」
隨後,女嬰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據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當日出具的一份檢查申請單顯示,年齡年齡為3個月29天,症狀為「反應差、哭聲微弱、雙眼上斜、嘔吐一次、四肢末梢發涼」,臨床診斷為「顱內出血、休克」。
據悉,事發時家中只有孩子及其媽媽。「孩子媽媽患有精神疾病,可能是她把孩子扔下樓的。」孩子父親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同樓住戶張女士也告訴記者,孩子媽媽多年來一直精神不正常,此次並不是女嬰第一次從樓上墜落,「剛出生5天的時候,孩子媽媽曾將孩子拋下樓一次,鄰居將她救回,當時沒有送醫院」。
當地街道辦出資再次帶孩子去醫院做進一步檢查。
12月5日下午6時許,石家莊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護中心以及社工趕到了孩子家裡,通過幾個小時的勸說,晚上10時許將孩子送往河北省兒童醫院。
醫生診斷為腦出血、腎積水、肺挫傷、頂骨骨折,建議住院治療。但孩子的父親拒絕住院並籤署了《放棄治療協議書》,於12月6日凌晨將孩子帶回家。他表示,醫院細菌太集中,家裡環境會好很多,自己學過嬰兒護理,做過保姆、護工等工作。這是自己的強項,最好的醫生是自己。
經居委會及街道辦與孩子父親不斷溝通後,12月7日晚,孩子父親與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將孩子送往河北省兒童醫院,接受進一步的檢查治療,由社區領導及工作人員實時陪護,目前狀態較為穩定。
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該區友誼街道辦事處對此事的回應:
11月30日中午,石家莊市橋西區某小區女嬰墜落事件發生後,當日下午即由所轄友誼街道辦事處牽頭成立專班,每日到其家中看望,督促治療,並全力以赴開展救治。因女嬰父親拒絕治療,專班工作人員分別於12月2日和12月5日帶著女嬰到醫院檢查治療,後均被其父親帶回家中。經工作人員反覆做工作,於12月4日下午14時將其母魏某送往精神疾病專科醫院住院治療;於12月7日晚22時將女嬰送往兒童醫院住院治療,目前女嬰生命體徵平穩。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按程序對魏某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相關部門已經啟動社會救助程序。
我們將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女嬰及其母治療進展情況,回應社會關切。在此,感謝社會各界和愛心人士的關心和幫助。
(圖片:視覺中國)
——【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國家採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綜合河北新聞網、澎湃新聞、河南商報、中國之聲、光明網等 圖片來源於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