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IPO發行價17元港幣,估值543億美元,已躋身有史以來全球科技股前三大IPO,且是香港資本市場第一家「同股不同權」創新試點。
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團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根據小米《招股說明書》顯示,小米搭建了大量的VIE協議架構版圖。
VIE模式的由來
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變利益實體」,也稱「協議控制」或「新浪模式」,該模式在新浪網境外紅籌上市時首開先河。當時,新浪網也打算採用普通的紅籌模式上市,但是由於網際網路業務(即電信增值業務)是禁止外資進入的,因而離岸公司將無法收購境內的經營實體。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律師設計出了「協議控制」模式,即境外離岸公司不直接收購境內經營實體,而是在境內投資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為國內經營實體企業提供壟斷性諮詢、管理等服務,國內經營實體企業將所有淨利潤,以「服務費」的方式支付給外商獨資企業;同時,該外商獨資企業還應通過合同,取得對境內企業全部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抵押權和投票表決權、經營控制權。
VIE的常規架構
VIE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構組成,即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內返程投資企業(WOFE)和境內可變利益實體。
實際控制人出於稅收、註冊便利等種種考慮,可能在開曼、香港等多地設立SPV,SPV返程投資外商投資企業(WOFE),再通過WOFE與實際控制人、境內可變利益實體(VIE公司)籤署一套控制協議,即VIE協議,以控制境內可變利益實體,並將境內可變利益實體的收益轉移到SPV。
常見架構如下:
小米VIE架構
小米對涉及外資「限制」和「禁止」業務的經營主體搭建相關合約安排,並分別於2017年12月1日、2018年4月11日及2018年4月17日完成,涉及業務板塊包括電子商務及網際網路服務、遊戲業務、金融、網絡出版、影視、投資等。
(一)電子商務及網際網路服務板塊
1、小米科技
小米科技目前主要從事第三方電商平臺、雲服務、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等網際網路信息發布業務,屬於外資限制業務,存在採用VIE架構的必要性。
小米集團(開曼)在香港設立一個SPV小米香港,小米香港在境內設立WOFE小米通訊。小米通訊與小米科技及其工商登記的股東雷軍(77.8%)、黎萬強(10.12%)、洪鋒(10.07%)、劉德(2.01%)籤署協議控制法律文件,通過VIE 協議控制小米科技100%股權,並間接控制小米科技附屬公司。
2、有品信息科技
一樣通過小米香港在境內設立WOFE小米有品科技。小米有品科技與有品信息科技及其工商登記的股東雷軍(70%)、劉德(10%)、洪鋒(10%)和黎萬強(10%)籤署協議控制法律文件,通過VIE 協議控制有品信息科技100%股權。
3、美卓軟體設計
小米通訊除了協議控制小米科技之外,其全資子公司小米移動軟體也與美卓軟體設計之間建立了協議控制結構。小米移動軟體與美卓軟體設計及其工商登記的股東朱印(61%)、李炯(39%)籤署協議控制法律文件(借款合同除外),通過VIE 協議控制美卓軟體設計100%股權。
(二)遊戲業務板塊
瓦力網絡科技目前從事網路遊戲分發平臺和運營,以及在線直播平臺業務。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路遊戲被包含在網際網路文化的範疇中,自然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外資禁入行業。
根據《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路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聯[2009]13號),是明確禁止了網路遊戲運營業務的VIE架構運用的。
在小米和其聯席保薦人分別諮詢了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和工信部後,相關機構表示:
(i)上述機構均是本公司主要業務活動的主管政府機構;
(ii)相關機構確認,除在線閱讀及網際網路遊戲的出版外,採用合約安排並不違反中國大陸法律及法規;
(iii)對於網際網路遊戲的出版,監管已出版遊戲的主管機構北京市文化局確認,採用合約安排並不違反中國大陸法律及法規,亦不影響本公司已取得的現有執照的有效性;
及(iv)中國大陸法律法規並無禁止在線閱讀業務採用合約安排。
雖然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在諮詢過程中並無對在線閱讀業務採用合約安排的合法性發表意見,但亦無表明採用合約安排違反中國大陸法律法規。此外,工信部確認,採用合約安排並不違反中國大陸法律法規。
因此,大膽地搭建了VIE架構。
小米集團(開曼)在開曼設立Wah International,由後者再去香港設立瓦力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再由香港的SPV在境內設立WOFE北京瓦力信息技術。北京瓦力信息技術與北京瓦力網絡科技及其工商登記的股東劉泱(65%)、雷軍(10%)、梁秋實(14%)、劉景巖(6%)、袁彬(3%)、南楠(2%)籤署協議控制法律文件(借款合同除外),通過VIE 協議控制北京瓦力網絡科技100%股權。
(三)金融板塊
1、捷付睿通
捷付睿通從事網際網路第三方支付業務,根據《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和《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網際網路第三方支付業務屬於增值電信業務的一種,也就屬於外資限制業務,還需滿足電信行業相關管理要求。
但它不需要再另行搭建VIE架構,已作為小米科技的境內控股子公司,在上文小米通訊和小米科技的VIE架構中被間接協議控制。
2、北京小米電子軟體(尚未開始開展業務)
小米集團(開曼)在開曼設立Xiaomi Finance Inc作為金融板塊的SPV,後者在香港成立小米金融香港,再到境內成立天津小米商業保理,再成立全資子公司北京小米支付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小米支付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小米電子軟體及其工商登記的股東雷軍(90%)、洪鋒(10%)籤署協議控制法律文件,通過VIE 協議控制北京小米電子軟體100%股權。
3、北京小米電子軟體附屬公司
北京小米電子軟體附屬公司也通過上述VIE架構被間接協議控制。
銀米科技,是北京小米電子軟體全資控股的持股平臺,2016年12月28日出資認繳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四川新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參股股東持有29.5%的股份,仍處於5年不得轉讓股權的鎖定期內。《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只允許境外金融機構發起或投資中資商業銀行,且需要符合入股比例等相關要求,故也存在採用和保留VIE架構的必要性:
第十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第十一條 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小米信用和上海小米慧科,都是北京小米電子軟體的全資子公司,都暫未開展實際業務,擬分別從事個人徵信和基金銷售業務,正在準備申請相關業務資質,對外資準入的要求尚不明確,故也放在北京小米電子軟體下面被VIE架構間接控制。
(四)網絡出版板塊
北京多看科技目前從事在線電子書閱讀服務,構成網絡出版服務。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因此需要搭建VIE架構。
小米集團(開曼)在開曼設立Duok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再於香港設立Hong Kong Duokan Investment Limited,再在境內設立WOFE北京小米數碼科技。北京小米數碼科技與北京多看科技及其工商登記的股東(註:《小米集團聆訊後資料集》顯示股東為王川61.75%和雷軍38.25%,《小米集團公開發行存託憑證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股東為王川、馬傑、雷軍)籤署協議控制法律文件(借款合同除外),通過VIE 協議控制北京多看科技100%股權。
(五)影視板塊
1、小米影業
小米影業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廣播電視節目製作;電影發行」等業務,目前從事對影視項目的投資、廣告植入和營銷,屬於外資禁入業務。
小米集團(開曼)在開曼設立SPV小米影業,再在香港設立小米影業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內設立WOFE北京文米文化。北京文米文化與小米影業及其工商登記的股東洪鋒(10.07%)、黎萬強(87.92%)和劉德(2.01%)籤署協議控制法律文件(借款合同除外),通過VIE 協議控制小米影業100%股權。
2、北京瓦力文化
北京瓦力文化不從事具體業務,僅持有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華策」)的股份,系其參股股東,浙江華策的經營範圍包括製作、發行廣播劇、電視劇等業務,屬於外資禁入業務。
小米通訊在與小米科技搭建VIE架構的同時,還與北京瓦力文化及其工商登記的股東雷軍(90%)、尚進(10%)籤署協議控制法律文件,通過VIE 協議控制北京瓦力文化100%股權。
(六)投資板塊
金星投資是小米科技的全資子公司,作為小米的投資平臺,金星投資及其下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以參股股東的身份進行股權投資,且其已投資的公司所涉及的行業中包括限制或禁止外資進入的行業(如電影製作和發行、網路遊戲開發),因此,由小米通訊通過其與小米科技之間的VIE 協議間接控制金星投資100%的股權。
至此,小米的VIE架構搭建完畢。
小米VIE模式點評
協議控制,因新浪公司首先使用合同綁定內資公司獲得海外上市而得名。這一模式究竟由哪位律師初創,尚不可知,但這一發明堪稱「天才式」創造,自商務部2006年發布10號文以來,這一模式顯得更為可貴,他在很多方面都成了遊刃於紛繁複雜的中國法律夾縫之間的幽靈,小米的VIE架構優雅地繞開了10號文,成功登陸香港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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