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喝下迷藥後昏迷,拍攝裸照及視頻後,單獨或夥同他人強姦被害人,楊某某強姦14人被判無期。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楊某某、郭某某、陳某某強姦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浙江省高院關於楊某某、郭某某、陳某某強姦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1982年1月出生的楊某某擁有大學文化,但沒有正當職業,戶籍地湖南省長沙縣;同案犯郭某某1980年2月出生,同樣擁有大學文化,還是客戶經理,戶籍地天津市紅橋區。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楊某某以嫖宿等名義,通過網絡聯繫或經被告人陳某某介紹,將李某某、齊某、侯某、胡某、黃某某、姚某某、金某某、孟某、王某某、張某某、李某、吳某、洪某、陳某某等14名女青年分別約至浙江省杭州市、廣東省某酒店房間、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通過玩牌賭輸贏的方式,誘騙上述被害人喝下摻有迷藥的紅酒等,致使被害人昏迷,在拍攝被害人裸照及視頻後,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郭某某強姦被害人。其中,楊某某強姦14人,郭某某強姦1人。陳某某還將被害人李某介紹給他人實施賣淫。溫州市中院審理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郭某某犯強姦罪,被告人陳某某犯介紹賣淫罪一案,於2019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郭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陳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隨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機、筆記本電腦、移動硬碟、內存卡、數位相機、DV攝像機、三腳架、迷藥、給藥管、注射器、催情藥、印度神油、藥丸等,均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楊某某和郭某某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楊某某、郭某某強姦,被告人陳某某介紹賣淫的事實,楊某某、郭某某、陳某某亦有供述、辯解在案。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關於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查:楊某某在本案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其通過玩牌的方式欺騙被害人喝下摻入迷藥的紅酒,輔之迷情口香糖、力月西注射液等多種藥物,致被害人昏迷後拍照、攝像,並與其中的11名被害人發生了性行為。經審查楊某某供述的同步錄音錄像,楊某某均系自主供述,偵查人員取證合法。各被害人陳述,她們喝下楊某某提供的紅酒或吃了口香糖後昏迷,期間不省人事。案發後,公安機關在楊某某住所查獲含有安定等成分的催情藥水、力月西注射液、迷暈口香糖2片等迷藥。楊某某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查獲的相關藥物等相互印證。楊某某此後及庭審中有所翻供,辯稱只與3名被害人在昏迷狀態下發生性關係,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故採信楊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被告人郭某某在偵查階段前期多次供述其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與楊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證。根據聊天記錄,作案前郭某某曾和楊某某提到讓楊某某給被害女子多灌點酒,在被害女子昏迷後一定要發生性行為。作案後,楊某某問及郭某某為何只玩一次。相關聊天記錄進一步印證了楊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可予採信。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所謂的有償性交易協議,並不包含被害人被迷暈後提供性服務的內容;被害人亦明確表示,僅願意在意識清醒的正常狀態下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不願意被迷暈後拍照並發生性關係。楊某某採用下迷藥的手段致被害人昏迷後實施姦淫,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屬於以「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情形,應當以強姦罪論處。被告人郭某某與楊某某通過聊天對於採用下迷藥致被害人昏迷後實施姦淫達成意思聯絡,存在明確的強姦犯意。郭某某、楊某某輪流姦淫同一被害人,構成輪姦,且均系主犯。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郭某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下迷藥致人昏迷的手段姦淫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楊某某、郭某某輪流姦淫婦女,楊某某又姦淫婦女多人,應依法懲處。陳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從輕處罰。楊某某、郭某某及其辯護人分別提出楊、郭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且不具有輪姦情節,楊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郭某某的辯護人提出郭系從犯並請求對郭減輕處罰的上訴、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定罪正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陝西合恆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王世冰律師認為,從定義上看,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姦淫未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強姦是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其犯罪客體是婦女的性的自主權,包含幼女的身心健康。輪姦是指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時間段內,輪流強姦同一婦女的行為。輪姦是刑法第236條第3款規定的強姦罪升格刑情節。可見,強姦是一種刑事犯罪行為,而輪姦是強姦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即輪姦是量刑情節。關於輪姦的特徵,從文義上看,輪姦是兩名或兩名以上男子對同一女子實施姦淫行為,但並非所有的兩名或兩名以上男子姦淫同一女子的現象都構成輪姦。
輪姦情節的構成需要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輪姦是以強姦犯罪既遂為基礎。由於輪姦是強姦犯罪的量刑情節,故輪姦的構成必須以強姦犯罪既遂為基礎。若強姦犯罪本身處於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狀態,即強姦罪的客體在客觀上未實際遭受侵害,既無客觀的犯罪結果,則不可能產生刑罰加重的犯罪結果。其次,輪姦是共犯強姦犯罪中形成的犯罪情節。因為從定義上,輪姦是兩名以上男子姦淫同一女子。在行為人的數量上,要求必須是二人以上。被害人的數量上,則嚴格限定為一人。僅有一名男子多次姦淫同一女子或多名女子,或多名男子分別姦淫多名女子均不符合輪姦的構成條件。此外,行為人之間若缺乏共同強姦犯罪的故意,換言之,行為人不構成共同犯罪,只是分別獨立地姦淫同一婦女,行為人系獨立的強姦犯罪,不構成輪姦。最後,成立輪姦需兩名以上男子客觀地實施了強姦行為。就單個行為人而言,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犯罪既遂,若只有一人既遂,其餘一人或多人均未遂則不能認定為輪姦。因輪姦不屬於犯罪,不存在犯罪狀態。簡言之,輪姦不存在輪姦中止或輪姦未遂。綜上所述,本案中楊某某、郭某某構成強姦罪,並具有輪姦的加重處罰情節。
對於被害人無明顯反抗行為或意思表示時,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王世冰律師認為,一般而言,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分析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1)案發時被害婦女的認知能力。 被害人的認知能力是被害人意思表示的前提。在強姦犯罪中,被害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否,但在判斷其意思表示之前,首先需要對被害人的認知能力進行判斷和識別。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認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和精神障礙者對性權利無承諾能力,即使存在承諾也不能阻卻行為人構成強姦罪。這主要是由於幼女和精神障礙者存在心智方面的不足,不能正確理解對性權利承諾的內容和意義。同樣,對於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足以作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被害人,也要考慮其案發當時的神志狀況能否正確表達其內心真實意願。本案中,從被害人自身年齡和正常狀態下的智力、精神狀況來看,並不存在心智認知能力方面的不足。但是,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楊某某以嫖宿等名義,通過網絡聯繫或通過被告人陳某某介紹,將李某某、齊某、侯某、胡某、黃某某、姚某某、金某某、孟某、王某某、張某某、李某、吳某、洪某、陳某某等14名女青年分別約至浙江省杭州市、廣東省某酒店房間、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通過玩牌賭輸贏的方式,誘騙上述被害人喝下摻有迷藥的紅酒等,致使被害人昏迷,在拍攝被害人裸照及視頻後,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郭某某強姦被害人。此時,被害人因為已失去了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認知能力,不能正確認知自身處境,不能正確表達內心真實意願,期間可能對被告人的一些言行產生錯誤的理解和反應,但不應據此認定被害人對被告人要求發生性行為默示同意。(2)案發時被害婦女的反抗能力。強姦罪客觀上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者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司法實踐中,不同的被害婦女由於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個人特徵的不同,對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應及其程度也不相同。婦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於抗拒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認定標準:婦女有無反抗能力,不能單純地從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程度來評價,還要結合婦女自身對所處環境的認知和可能遭遇更大傷害的風險預估心理,以及婦女自身身體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本案中的被害人,喝下摻入迷藥的紅酒,輔之迷情口香糖、力月西注射液等多種藥物後昏迷不醒,完全喪失了反抗能力,而無法反抗。(3)被害人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客觀原因。在被害人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應當對其客觀原因進行具體分析。由於實踐中存在未作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兩種性質不同的現象,應當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和相關證據,對其客觀原因予以分析,進而對行為人的行為作出準確評價。應當從案發當時的環境、雙方是否熟人關係、被害人的身體狀況、行為人的人數等因素,綜合判定被害婦女是否具有選擇表達不同意的意思自由。例如,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要挾,後在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基於互相利用之動機與行為人發生性行為。在此情形下,女方並未完全喪失意思自由,結合其「利用」之動機,即使發生女方被欺騙的情況,行為人也不構成強姦罪。也就是說,在有證據證明女方對發生性行為存有心理上的自願認可時,可以阻卻行為人構成強姦罪。本案中,被害人喝下摻入迷藥的紅酒,輔之迷情口香糖、力月西注射液等多種藥物而昏迷,客觀上已經不具備明確表達不同意的條件。
王世冰律師認為,本案被害人無明示反抗行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為默示的同意。被告人明知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亦不敢反抗的狀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違背被害婦女的意志。法院依法以強姦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定性是準確的。
華商報記者 王利民 編輯 王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