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小區停車場丟車 物業稱無法證明該車系在此丟失

2020-12-20 東南網

停車區內停放著許多電動車

東南網11月22日訊(本網記者 顏財斌)「電動車停在物業公司劃定的統一停車場丟失了,幾個月來物業公司不予理會,沒有協商解決問題的態度。」近日,福州鼓樓區華源大廈的鄭女士致電本網熱線0591—87095403稱:其公司員工幾月前將電動車停在其樓下物業指定的停車位上,不料竟然在次日晚發現該電動車已經丟失。而在與物業部門的交涉中,物業竟然表示與其無關,不擔負責任。

21日上午,記者在鄭女士所描述的事發地點鼓樓區華源大廈小區看到,小區物業指定的統一停車區域為該住宅樓底層架空部分。停車場為開放式管理,位置緊鄰保安執勤室,僅有一名保安負責停車場的看管業務。在停車場內的牆壁上則張貼著一張署名為「華源大廈管理處」的《架空層停車提示及規定》,上面寫道:為確保車輛的安全,本停車場只提供白天(7:30—18:30)停放服務,夜間不允許停放(如有加班停車請告訴保安員),否則後果自負。該告示標註的日期為2012年11月12日。鄭女士告訴記者,平時上班時間停放在這裡的車輛大概都有五六十部,而周末就只有十來輛,但無論是停車或者取車,保安都不會檢查憑證,該公司員工小李的電動車就是在周末加班時丟失的。「我們每月都按時交納停車費用,物業應該有監管的責任。因此,物業公司應該對此事有個說法和表態,而不應該找各種理由推卸責任。再說,他們8月份的時候並沒有貼任何的告示說明具體的停車時間。」鄭女士說。

據鄭女士介紹,事發後他們曾先後四次向物業公司發去協商函,要求物業公司作出回應並賠償損失。起先,物業公司也曾派人來協商,但是後來物業公司的態度發生了轉變,不僅不再積極協商此事而且還表示物業公司無需擔負責任。對此,鄭女士相當不滿。鄭女士指著事發當日小區監控拍到的畫面描述:該員工於8月18日下午騎著電動車進入小區內,直到8月19日晚上19:23分左右,該電動車便被人騎出小區大門,然而由於小區監控效果不好且位置固定,因此並沒有拍攝到騎車人正面圖像和車輛的牌照。而該員工也表示,並不認識這位騎乘他電動車的人。

「物業收取停車費只是提供車位並不提供看管服務,且該業主丟失車輛後並無法提供相關證明證實該車確實是在小區內丟失。同時還在小區內亂張貼告示,不僅毀謗了物業公司形象,也違反了小區的相關規定。」對此,該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陳先生認為:業主本身應該增強對車輛的防盜意識,通過安裝報警器、防盜鎖等方式提高安全係數。

就此問題,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福州分所許水清律師表示,物業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他認為:物業公司已經指定了專門的停車區域,那麼就有義務對停放車輛履行保管責任;其次,業主既然按照管理規定將車停放在指定區域,物業公司就應該採取相應的技防措施,且對車輛管理應該採取憑證進出的方式,防止車輛被盜現象發生。因此,物業公司在此事件中有監管不到位責任,故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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