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視勞動法,讓員工每天工作12個小時,每禮拜工作七天,這樣的事情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過,也有一些公司把加班當成義務勞動,佔用員工正常的休息時間不說,還不給加班費等等,真的是老闆壓榨員工的例子數不勝數,但我們作為員工應該怎麼辦,反抗意味著失業,要求給加班費意味著失業,不過,我覺得還是應該和大家分享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款,讓大家明白,即便是失業,也要爭去到自己應有的權益。
第一,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個小時。
第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需要,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直後,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情況下延長一個小時,在保障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每天延長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
從這些法律條款中我們就可以直白的看出自己的公司是不是違反了勞動法,如果企業違反了,你又不願意加班,那麼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反映,讓勞動局幫你調節。
但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記得在某流水線企業上班的時候,我們是12個小時兩班倒,一個月休息一個倒班,違規的情況可想而知,但是作為我們國內的企業,難道他們就不知道相關的法律法規嗎?其實他們比誰都清楚,但是,他們就不按照要求去做,又能怎麼樣,我們作為一名員工,在老闆眼裡是微不足道的,反抗可以說連一片水花都泛不起,要麼你就走人,我就是因為投訴無果,才走人的。
現在的國情就是這樣,有能力有本事有文化你才有話語權,你才有資格去要求那個要求這個,如果說這些東西都不具備的話,那麼你生存的唯一砝碼就是聽話,讓你幹什麼你就幹什麼,讓你怎麼敢你就怎麼幹,不願意幹就滾蛋,如果說你正等著這份收入養家餬口,那麼所有的不公平你肯定都會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