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海警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公安海警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公安海警學院章程
序 言
公安海警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始建於1983年7月,時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巡訓練大隊。1983年9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建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初級指揮學校和專業學校的請示,批准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巡訓練大隊改建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面船艇學校,實施中專學歷教育。1993年9月,經公安部研究決定,學校由武警總部移交公安機關領導管理,列入公安邊防部隊編制序列,更名為公安邊防水面船艇學校。1999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在公安邊防水面船艇學校基礎上建立公安海警高等專科學校。2010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在公安海警高等專科學校基礎上建立公安海警學院。
學院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政治建院、質量立院、特色興院、人才強院」的辦學理念,秉持服從服務於國家海洋戰略和公安現役部隊、海警隊伍建設發展的辦學宗旨,不斷推動內涵發展、特色發展,致力於建設海警特色鮮明,在軍事教育領域有較大影響、在公安教育領域走在前列的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內部治理體系,促進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公安海警學院,英文名稱為China Maritime Police Academy。
學院註冊地址為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小港街道紅聯社區振興西路205號,網際網路域名為:www.gahjxy.com。經舉辦者批准,學院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以「能打仗、打勝仗」為標準,堅持以培養基層最急需、實戰最急用的合格人才為重點,忠實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職責。
第四條 學院堅持立德樹人,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各項建設的首位,圍繞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軍人,紮實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工作。
第五條 學院堅持立足海警、面向公安現役、服務社會,以工學、管理學、法學等學科專業為特色和優勢,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要形式。根據上級安排和部隊、社會需要,適度開展成人脫產教育、在職進修培訓和國際化辦學,承擔發展中國家海上執法培訓交流任務,面向公安現役部隊、海警隊伍和社會開展幹部晉職及業務培訓。
第六條 學院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是法定代表人。學院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適應公安工作和部隊需求,根據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定招生方案,組織招生工作;
(二)立足國家海洋戰略和公安現役、海警事業發展需要與趨勢,統籌學科專業布局,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以部隊執法執勤實戰為牽引,按照「教、學、練、戰」一體化標準,緊貼崗位需求、緊貼任務訓練、緊貼裝備發展,自主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條件建設,依據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位;
(四)面向國家海洋戰略需求和公安現役部隊、海警隊伍建設發展需要,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推動科研成果轉化為部隊戰鬥力;
(五)依法與國內外院校、研究機構和實務部門等開展教育、科學、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六)按照管理權限,調配內設機構及人員,評任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資產和經費;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院由國家主辦,由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國務院公安部門政治部依法對學院的辦學工作進行具體領導和管理。浙江省和寧波市人民政府依據部省市共建協議,支持學院的建設發展,推動學院實現辦學目標。
第八條 學院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全面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法律法規,依法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學院實行軍事化管理,嚴格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第十條 學院實行院務委員會制度。院務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政治部主任兼任,成員包括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業務局及中國海警局、浙江省公安部門政治部、寧波市公安部門主要領導和學院院長、政委。院務委員會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主管部門黨委關於公安教育訓練工作的決策部署,跟蹤研究高等教育、軍事教育和公安教育改革發展新趨勢,分析提出公安現役部隊和公安工作相關人才需求,全面指導學院建設發展;
(二)研究審定學院辦學方針、辦學定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經費及裝備保障等重大事項;
(三)聽取學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學院重要工作及建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四)協調學院與主管部門及中國海警局之間的關係,建立校、局(公安機關、公安現役部隊)合力育人長效機制,為學院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等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一條 學院貫徹執行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公安海警學院委員會是全院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對一切組織、人員和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
第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委會議制度。院黨委會議討論研究以下事項:
(一)《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軍隊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必須提交黨委會討論決策的事項;
(二)審議制訂學院發展重要規劃、年度工作安排,聽取階段性工作或重要工作任務情況報告;
(三)討論決定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制定加強改進教育教學工作、提高辦學育人質量的措施;
(四)對幹部選拔、培養、職務任免、等級調整、授予和晉升警銜、調配等作出決定或者提出意見,研究決定畢結業和定職授銜;
(五)根據兵員管理有關規定,對高級士官選取提出意見;
(六)執行後勤管理有關規定,研究年度經費預算及調整,聽取預算執行和經費使用、管理及決算情況報告,聽取審計工作情況報告,討論決定經費開支、工程建設、物資採購、資產處置等經濟事項;
(七)上級要求召開黨委會傳達學習、部署落實的事項;
(八)其他必須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事項。
院黨委會議事和決策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委作出決議後,由院長、政治委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政治部負責督辦。
第十三條 學院實行首長辦公會議制度,由院領導和機關部門領導參加。院首長辦公會討論研究以下事項:
(一)貫徹上級有關命令、決定、指示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落實的具體意見和措施;
(二)研究貫徹落實院黨委會決議、決策;
(三)階段性分析教育教學工作和行政管理形勢,研究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措施;
(四)研究階段性教學科研、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工作部署意見、實施方案或工作計劃;
(五)研究以學院名義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六)審議以學院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和重要文電;
(七)審批召開重要行政會議,部署重大活動;
(八)審議教學基本建設、校園基礎建設方案,研究物資採購、生活保障、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九)審批公寓住房分配及裝備器材的分配、調整、報廢等事項;
(十)其他必須由首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事項。
首長辦公會遵循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由主持會議的首長歸納討論意見,作出決定。首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分管或會議指定的領導組織實施,訓練部負責督辦。
第十四條 學院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學院紀委是學院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院黨委和公安部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學院紀委主要職責為: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協助院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三)調查分析學院黨風黨紀狀況,對黨組織和黨員進行紀律和思想道德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的紀律的決定;
(四)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五)檢查和處理部系黨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按照權限受理對黨員的處分;
(六)受理對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七)加強紀委和紀檢幹部隊伍自身建設,提高紀檢幹部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向學院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院長為學院首長,負責全面工作,對全院的教學、學術科研、行政管理、軍事教育訓練、後勤保障工作負主要責任。院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規定的首長職責;
(二)領導全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組織完成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
(三)領導制定學院建設規劃、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領導教學工作,指導開展教學改革,推進素質教育;
(五)領導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科技開發、科技服務工作;
(六)負責全院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正規化建設;
(七)領導全院軍事教育訓練工作,指導開展軍事理論教育和軍事素質訓練、考核;
(八)領導全院後勤保障工作和基建、裝備建設工作;
(九)與政治委員共同領導學院幹部隊伍建設以及學員的考核鑑定工作;
(十)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職責。
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在院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主管部門或者院長的指定代行院長職責。
第十六條 政治委員為學院首長,負責全面工作,對全院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政治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的政治委員職責;
(二)與院長共同領導全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組織完成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
(三)領導全院思想政治工作,指導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政治理論課教學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領導學院黨組織建設和共青團建設,指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監察工作;
(五)與院長共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以及學員的考核鑑定工作;
(六)領導校園文化建設,指導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七)領導學院機要、保密工作;
(八)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副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開展工作,在政治委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主管部門或者政治委員指定代行政治委員職責。
第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統籌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定和諮詢,為院黨委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學院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以下事項進行審議:辦學定位與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置或申請設置學科專業方案、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和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與爭議的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院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對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作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推薦國(境)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設立各類學術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幹部的職稱評定工作中教學與科研水平方面的評審意見;學院認為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對以下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院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學院委託,與政治部門共同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十八條 學院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學院教學改革、教學建設及教學管理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策進行研究、審議、監督和實施。教學工作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學院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
(二)審議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
(三)審議學院教學改革與發展規劃及課程教學內容與課程體系改革的立項,負責立項課題的檢查及鑑定工作;
(四)參與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劃;
(五)審議教學實驗室建設和實踐教學基地建設規劃;
(六)參與審議大型實驗教學設備採購計劃;
(七)組織學院教學成果獎及其他教學獎的評審;
(八)審議教材建設規劃,評選優秀教材;
(九)審議學院教學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十)對學院教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諮詢報告,指導全院教學工作,促進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的提高。
第十九條 學院設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各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或推薦工作。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由其章程規定。
第二十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的評定與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由其章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置院、系(部)、隊(室)三級組織機構。學院機關設立訓練部、政治部、院務部3個職能部門,教學部門設基礎部、船艇指揮系、機電管理系、電子技術系、後勤管理系、進修系6個部系。學院機關部門下設處、室,教學系部下設辦公室、學員隊、教研室和實驗中心。
第二十二條 學院可根據公安部授予權限,視需要對設置、變更、撤銷內設機構或調整其職能作出決定或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訓練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制教學規章制度、專業建設計劃、教學計劃、課程教學大綱、實習大綱、院歷等;
(二)承辦教學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教學檢查、教學觀摩和教學督導,掌握教學動態,認定和處理教學事故;
(三)組織實施教學質量管理,開展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評估和教學成果評審申報工作;
(四)組織開展教學團隊建設、教師業務培訓、授課資格的認定和學科專業帶頭人、骨幹教師的選拔、考核工作,負責評選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協同擬制教師引進計劃,提出教師隊伍調整意見,參與教師年度考核和職稱評定工作;
(五)承辦學位評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參與招生工作,負責學員考核、學籍管理、學歷學位工作和優秀學員、優等生的評選工作;
(六)負責教學科研經費的計劃與使用管理,組織實施教學保障、教材編審和實驗室、信息化、圖書館建設,提供教育技術服務;
(七)承辦學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制定科研、學科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科研項目管理;
(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成果鑑定、學術研究與交流、科學普及工作;
(九)承辦學員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統籌學員隊建設和學員管理工作;
(十)負責機要、外事、保密、檔案相關工作;
(十一)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政治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的有關職責;
(二)負責生長幹部學員的招生、畢業分配工作;
(三)負責幹部隊伍建設和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任工作;
(四)指導政治理論課教學;
(五)組織實施校園文化建設;
(六)負責學院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
(七)參與學員學籍管理、考核鑑定和學歷學位工作;
(八)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院務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行政管理和後勤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
(二)負責安全警衛、戰備勤務、內部秩序和警務督察等行政管理工作,督促安全責任落實;
(三)負責幹部、戰士的共同科目訓練工作;
(四)負責士官招生、改選和兵員補充、調配、退伍等工作;
(五)負責武器裝備及隨裝配套設備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維修保養工作;
(六)負責裝備車輛管理和油料供應保障工作;
(七)負責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消耗性辦公用品管理和軍需保障、衛生醫療、營房基建、集中採購、農副業生產等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八)負責職工管理工作;
(九)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系、基礎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落實學院各項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領導所屬單位的教學科研、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督促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組織實施教師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業務建設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教育教學改革、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工作;
(五)參與教學和科研設施、設備的建設;
(六)負責所屬學員隊的全面建設;
(七)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員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堅持依法治隊、按綱建隊,貫徹落實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和上級指示;
(二)教育引導學員努力學習科學文化,主動配合教師搞好課堂教學,培養優良學風隊風;
(三)落實黨組織生活制度,抓好支部建設,做好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大力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努力造就新一代「四有」革命軍人;
(五)加強軍事體能訓練,不斷提高部隊戰鬥力;
(六)指導共青團支部和武警委員會工作,積極開展第二課堂和文化體育活動;
(七)組織學員模擬中隊任職、代職實踐等工作,提高學員組織指揮能力;
(八)負責安全工作,落實安全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九)積極開展學員隊工作規律研究,不斷提高學員隊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十)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管理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檔案;
(十一)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教研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教學工作,完成承擔的教學任務;
(二)負責本室業務建設,開展教學研究與改革,監督、檢查本室教學情況,組織實施教師備課、試講、輔導答疑、畢業設計(論文)指導、實習等工作;
(三)組織實施課程建設,編寫教學大綱,編寫、選用教材,做好試題庫建設;
(四)管理、維護本室的教學設備、器材和訓練設施;
(五)積極開展學術科研活動,組織教師完成學術科研任務;
(六)負責本室人員的培養,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
(七)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科研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檔案;
(八)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實驗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教學計劃和課程教學大綱,配合教研室制定實驗教學計劃、編寫或選用實驗課教材和實驗指導書,開展實驗教學研究和改革,實施實驗教學;
(二)進行實驗技術研究,改進、更新、研製實驗設備,改革實驗內容,開設新的實驗項目;
(三)開展科學研究活動,配合教研室承擔科研任務;
(四)負責實驗設備的申請,配合購置和驗收,組織安裝、調試和改裝,按規定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狀態,達到規定的完好率;
(五)在保證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前提下,開展為部隊建設和社會服務的科技開發等活動;
(六)開展校內外實驗技術的協作和交流活動;
(七)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科研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檔案;
(八)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在系部和船艇教練大隊、勤務大隊設立團總支委員會,在學員隊、勤務中隊和艦艇設立團支部委員會,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教育和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院在學員隊、勤務中隊和艦艇設立武警委員會,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障行使民主權利,開展群眾性活動。
第三章 教學科研基本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院人才培養堅持質量為先,建立健全自我監控評估和校外監控評估相結合的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對人才培養全過程進行監控和評估,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三條 學院實行校局合力育人制度,根據共建協議,依託部隊和公安機關建立實踐教學基地,組織師生開展實戰鍛鍊,提高實戰化教學水平。
第三十四條 學院實行教學工作會議制度,主要形式為召開教學工作會、教學形勢分析會、專項任務動員部署會等。
第三十五條 學院實行教學報告制度,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上報學年教學科研工作情況,招生、畢業工作以及重大教學訓練活動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學院實行教學督導制度,成立教學督導專家組,負責對全院日常教學建設和教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學院實行課堂教學評價制度,通過組織專家、學員隊幹部、學員等開展評教議教,對教師課堂教學質量進行評價。
第三十八條 學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新任教師通過學院組織的崗前培訓和試講,參加地方教育部門組織的資格培訓合格後,方可取得課程主講資格。
第三十九條 學院實行教師職務任命制度,按照幹部任免權限和程序,對具備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的軍官、文職幹部任命為相應職務教師。學院可依據規定,聘請軍隊和地方的專家以及管理幹部擔任兼職教授和教官。
第四十條 學院實行專業技術幹部考評制度,按照「德、能、勤、績、體」等方面對各類、各級專業技術幹部進行年度和任期考評。
第四十一條 學院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制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幹部專業技術資格進行評定。
第四十二條 學院實行教學和科研工作業績量化考評制度,對專業技術幹部年度教學和科研工作業績進行考評。
第四十三條 學院嚴格執行學員學籍管理制度,根據《公安現役院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對學員學業實行學分制管理,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和淘汰機制。
第四十四條 學院實行學員實習制度,認真落實戰鬥力標準,根據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學員到公安現役部隊、公安機關派出所、實踐教學基地和海警艦艇等開展實踐性教學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院實行學員隊模擬中隊管理辦法,根據部隊實戰要求,在高年級學員隊成立模擬中隊和模擬黨支部,培養學員組織指揮和領導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條 學院實行學位評定製度,通過設置學分要求、嚴格學位論文審查等,依法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學員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章 學 員
第四十七條 學員是指學院按照國家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招生政策規定錄取並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條 學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政治、科學文化、軍事素質、專業水平、身體心理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參加警民共建、學科競賽、創新大賽、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公平享有軍人福利待遇,獲得各種表彰獎勵;
(六)知悉學院改革、建設、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處分進行陳述、申辯,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戰鬥,不怕犧牲;
(三)刻苦學習,勇於實踐,銳意創新,提高全面素質,達到培養規格;
(四)遵章守紀,尊重師長,服從畢業分配;
(五)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員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團體或者參加社會團體,經批准,可以參加學術組織和活動。學員在修業期間的婚戀、生育,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員集體與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學員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五章 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二條 學院教師是指取得規定的資格、獲得相應的職務、主要從事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的現役警官及文職幹部。學院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管理幹部、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戰士、職工。
第五十三條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學院大力營造尊師重教氛圍,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表彰獎勵;
(四)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制度等規定的,或聘用合同約定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教師擔負著教書育人使命,應具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紮實學識、仁愛之心,以人格魅力引導學員心靈,以學術造詣啟迪學員智慧,促進學員全面發展。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國防和黨的教育事業,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二)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加強學習,具備與所從事工作相適應的科學文化水平、軍事素質、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為人師表,關愛學員;
(五)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院尊重、維護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對在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六章 財務、資產管理與後勤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院經費來源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十七條 學院執行軍隊預算管理制度,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年度預算。
第五十八條 學院重大經費開支由院黨委研究決定,實行黨委集體領導下的分管領導審批或相關領導會籤制度。
第五十九條 學院實行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制度。
第六十條 學院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
第六十一條 學院嚴格執行相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採購目錄內和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進行集中採購。
第六十二條 學院貫徹執行國家、軍隊和主管部門有關軍需、營房、車輛保障、衛生醫療等政策和規定,深化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根據辦學目標和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現代後勤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
第七章 校訓、標識與校慶日
第六十三條 學院校訓為「海洋、忠誠、責任、榮譽」。
第六十四條 學院校徽為圓形,以藍色為背景,包含盾牌、橄欖枝、鐵錨、五星等圖案,外圍是中英文校名,底座是展開的書頁,刻有建校年份「1983」字樣。
第六十五條 學院校歌為《海防線等我來》,由車行作詞,郭曉天作曲。
第六十六條 學院校慶日為9月21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公安海警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及履行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修訂,根據學院改革發展的需要,由院黨委會決定啟動修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