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同意,報我部核准的《北方民族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北方民族大學章程
序 言
北方民族大學前身為西北第二民族學院。1984年,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聯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創建。2008年,更名為北方民族大學。
學校主要面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辦學,秉承「團結進取、砥礪成才」的校訓,堅持「以人為本、自強不息」的辦學理念,堅持「因材施教、追求卓越」的人才培養理念,繼承「艱苦奮鬥、同舟共濟」的創業精神,發揚踏實、堅韌、執著、自信的「駱駝」精神,不斷強化使命意識,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有特色高水平的現代民族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方民族大學(簡稱北方民大),英文名稱為North Minzu University (簡稱NMU)。學校網絡域名地址為www.nmu.edu.cn。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文昌北街204號。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民族政策,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堅持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為國家發展戰略服務的辦學宗旨。
第六條 學校積極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組織和鼓勵師生持續開展基礎研究,注重發展應用研究,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質量、規模、特色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大學。
第七條 學校以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預科教育、繼續教育和國際教育。
第八條 學校實施差異化發展戰略,努力形成自身優勢與特色,努力成為培養少數民族高素質人才的重要基地、研究我國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的重要基地、傳承和弘揚各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基地、展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成就和對外交往的重要窗口。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堅持立德樹人,實施差異化教育,引導學生牢固樹立「三個離不開」思想,不斷增強「五個認同」,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文化觀,著力增強學生的民族團結意識、社會責任感和創新精神,培養具有人文情懷、科學素養、國際視野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兼顧多樣化人才的培養。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由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一條 學校的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及管辦評分離的原則對學校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的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遴選、考察、任命學校負責人;對學校辦學進行監督與指導,保障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十三條 學校的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保障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得到持續改善,使學校事業發展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外部環境,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條件支持。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規劃,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教育教學活動。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並實施招生方案。
(三)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交流,與境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合作。
(四)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崗位設置總量和有關規定,設置各類崗位和內部組織機構,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五)評聘教職工職務,制定和實施考核、分配與獎懲辦法,調整津貼及福利待遇。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名譽學位證書。
(八)管理內部各項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維護民族團結。
(二)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基本職能,不斷提高辦學水平。
(三)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四)改善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評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學科研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以下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崗位職責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二)知悉校務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類事項,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對學校改革、發展和建設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獲得公共服務。
(四)依法獲得相應工作薪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進修、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七)對職務、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提出申訴。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十九條 教職工依照法律規章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學生,教育引導學生健康全面發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正當利益。
(六)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發展機制,促進學校事業發展與教職工自身發展相統一。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保障離退休人員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相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機構,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及其他形式的工作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及其他形式工作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學 生
第二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各類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招生方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收學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生行使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規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學習證明。
(三)公平、公正獲得思想品德和學業等方面的評價和各類獎勵。
(四)依照規定申請並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及其他資助。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和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
(六)參加學術文化交流、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和文娛體育等活動,依法組織、參加學生團體。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監督和評議。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生依照法律規章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修德踐行,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友愛同學。
(三)遵守學術道德規範,勤勉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正當利益。
(五)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七)其他法律、規章規定的和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困難幫扶、心理健康教育、國防教育、安全教育、審美教育、文化體育活動、就業創業指導及社會實踐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照法律規章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根據學生綜合表現對其進行獎勵或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機構,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在校預科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條 無學籍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由學校與受教育者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章 治理結構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北方民族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黨委常務委員會按其議事規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北方民族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三十七條 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任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創業指導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籤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按其議事規則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由基層單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民主推薦,經公開、公正的遴選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主持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學校在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四)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臨時性學科(專業)評議組,並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專門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代會的代表由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教代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改革發展問題的決策。
(二)參與討論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校園文化建設、學生教育管理和事務服務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修訂等事項,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三)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並監督實施。
(五)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六)徵集、匯總提案,遞交提案報告並反饋相關提案的處理情況。
(七)討論、決定有關學生會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條 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學生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引導學生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維護全校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二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及精簡、效能原則,依法依規,自主設置、變更或撤銷內部組織機構。
第五十四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教學科研單位、黨群行政部門和直屬單位等機構組成,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的管理和服務職責,學校定期對其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五十五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有關規定自主運行,學校依法對其進行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對內設機構工作人員履職情況進行審計與監督。
第六章 教學和科研機構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系)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員、經費、資源等方面賦予學院(系)相應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權,學校建立和完善對學院(系)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八條 學院(系)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接受學校的檢查與評估。學院(系)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內部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
(三)負責學院黨建及思想政治工作。
(四)擬訂內設機構方案,培養、選聘和管理學院內部的各類崗位人員。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在學校統一指導下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九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的行政負責人,由校長按組織程序任免,根據校長授權開展工作。全面負責本單位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學校匯報工作,向本單位教職工或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條 學院(系)黨組織在校黨委領導下負責本單位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代會,支持院長(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六十一條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黨政共同負責的重要決策和議事機構,討論決定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決策、分工負責,按其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院(系)設置學術委員會作為學院(系)最高學術機構。學院(系)學術委員會是教授治學和專家學者參與學院(系)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根據學校授權和自身章程,負責學院(系)學術事項的審議決策,對重大改革、建設發展的決策提供諮詢。
第六十三條 學院(系)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經本單位全體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學院(系)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六十四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等機構,由學校依其職能賦予職責和職權。院長(主任、所長)是研究院(中心、所)的行政負責人,由校長按組織程序任免。學校定期對研究院(中心、所)進行考核。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
第六十五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依法科學編制預算,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構建財務監督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九條 學校佔有或使用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管理、使用和處置學校國有資產,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防止資產流失。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公開經費與資產使用情況,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二條 學校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為國家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為所在地方和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三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與國內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地方政府、行業企業等開展合作交流。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管理者、政府領導、企業家、校友、著名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師生員工代表等各方面代表組成的高層次諮詢議事機構。學校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遵照其章程執行。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募捐籌資活動,對基金進行有效管理。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成立校友會。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行,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發展。學校鼓勵和支持成立校友分會,校友分會接受校友會的指導。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七條 校標圖案主體由學校校名的漢語拼音首字母「B」、學校建築和阿拉伯數字「1984」等基本元素組合構成。圖案呈圓形,圖案內圓上弧為書法家啟功先生題寫的中文校名,下弧為學校英文全稱。字母「B」環繞學校建築幻化為騰飛的鳳凰和湧動的河流,寓意學校建於黃河之濱、事業蒸蒸日上;穩重的藍色作為標誌色,象徵深邃、博大、專業、希望、自信,彰顯了學校奮發進取、銳意創新的時代精神;1984為建校時間。
第七十八條 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白色的校標和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九條 校歌為《放飛夢想——北方民族大學校歌》。
第八十條 校慶紀念日為9月15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章程草案須提交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經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修訂本章程。章程的修訂由學校教代會或校長提議,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同意後啟動。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序依據上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