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消費日報網訊(文/陳鳳 圖/錢成)
今天(11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上海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主要內容並發布六起典型案例。上海高院副院長茆榮華、金融審判庭庭長竺常贇通報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上海高院法治宣傳處副處長李則立主持新聞發布會。
完善管轄機制,尊重當事人選擇
此次發布的《意見》為中英文版,共24條,分四個部分,分別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與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相適應的司法體制機制、加強相關糾紛案件審判執行工作以及充分發揮司法在金融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中的協同治理作用。
記者注意到,在涉外金融案件管轄方面,《意見》提出,要尊重當事人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和適用法律的權利,合理認定管轄依據,依法支持當事人協議選擇上海法院審理涉跨境、離岸金融交易的金融糾紛案件。除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外,在立案和審理階段通常不依職權主動審查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與爭議是否有實際聯繫。對於境外金融活動擾亂境內金融秩序,損害境內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所引發的糾紛,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
設立專家「智囊庫」,提升專業化水平
在建立健全涉外金融案件專業審判機制方面,上海法院積極發揮自身金融審判專項組織體系優勢,探索吸納具有國際金融法律知識背景的專家學者作為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提升審判專業化水平。推動設立金融審判諮詢專家庫,探索聘請國際金融、法律專家參與涉外金融審判諮詢,完善人員選任條件、案件適用標準、專家參與程序等機制,在審理具有規則創設意義的涉外金融糾紛中提供專業諮詢或論證意見。
鑑於涉外金融審判中經常涉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意見》特別指出,在涉跨境金融糾紛案件中,要正確適用國際條約、合理採納國際市場交易規則、清算規則、自律規則和慣例,如《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主協議》(ISDA主協議)、《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NAFMII主協議)、《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等,積極推動建立與國際金融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
此外,上海法院還高度關注國際金融司法前沿,加強對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規則的研究把握。記者了解到,上海高院與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復旦大學等單位正在共同發起設立中國金融法治研究院,將系統性地翻譯、研究國際金融規則和案例。上海法院正在與倫敦金融法庭建立金融典型判決互換機制,促進與國際金融司法的規則銜接。
支持開放創新,防範金融風險
除了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之外,《意見》還從打造金融審判創新試驗區、支持金融科技開放創新、防範化解跨境金融風險等方面提出工作舉措。
根據《意見》,上海將依託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打造金融審判創新試驗區,建立健全與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特殊制度體系相適應的審判制度體系,用好用足支持政策,支持金融集聚區建設,保障各項金融創新舉措的順利實施。
當前,金融與科技的融合發展是金融創新的重要方向。為保障金融科技創新,《意見》提出,支持監管部門開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依法處理因創新試點引發的金融糾紛,兼顧鼓勵創新、風險防範和金融消費者及投資者權益保護;增強金融科技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促進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5G等新興關鍵技術研發,保障金融科技市場公平競爭,推動技術創新與金融創新融合發展;加強金融數據安全保護,促進完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管理機制。
在防範化解跨境金融風險方面,上海法院也高度關注金融風險的源頭治理,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產品及交易模式,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支持在滬金融基礎設施建立健全跨境金融風險防範機制,維護跨境人民幣結算系統等交易、結算系統安全。
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法律部表示,摩根大通是一家全球金融服務公司,目前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零售銀行、金融市場以及資產管理等方面享有全球領導地位。近年來中國金融市場持續開放的環境給摩根大通帶來了極大的鼓舞,公司非常歡迎《意見》的出臺,以建立健全與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相適應的司法體制機制,使金融機構能夠更好地全力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加強協同治理,共同保障金融安全
加大執行力度,提高執行效率,對保障金融安全有著重要意義。對此《意見》指出,要加強國際金融司法協助力度,嚴格按照有關國際條約和互惠原則辦理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等司法協助請求;提升與仲裁相關的非訴金融糾紛的保全、執行實效性,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當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臨時措施的申請和執行;對於法院內部來說,應持續完善民、行、刑銜接機制,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對策建議,建立長效協作機制,共同保障金融安全。
據悉,自確立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目標以來,在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下,上海法院在審判組織專業化、金融糾紛專業審判機制、法律和金融複合型人才培養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金融審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2018年上海成立全國首家金融法院,2019年設立中國法院金融審判國際交流(上海)基地,標誌著上海金融審判工作不斷向高水平、高層次、國際化發展。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吳弘表示,隨著我國不斷加大開放力度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跨境的資金、資本活動十分活躍頻繁,相應涉外金融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意見》的發布與實施,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高水平建設發展的一個重要的舉措。上海金融司法的影響力和公信力不斷提升和擴大,有條件建成與國際金融中心相匹配的涉外金融司法高地,並以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建設為契機,逐步打造成國際金融爭議解決中心。同時用國際通行做法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構建更國際化的金融中心糾紛解決重鎮。
茆榮華在今天的發布會上表示,在服務保障金融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工作中,上海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司法服務大局職能,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建立健全專業化金融審判機制,公正高效化解涉外金融糾紛,規範引導金融創新,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擴大金融司法國際影響力,為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發布典型案例,彰顯裁判尺度
上海高院今天通報的六起典型案例,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認可與執行涉「維好協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信用證、獨立保函、出口信用保險等諸多方面。這些案件集中體現了上海法院一貫以來的堅持平等保護中外主體合法權益,尊重國際交易規則和國際金融慣例,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處理涉外金融案件的司法立場。
例如,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上海浦東法院在審理上海首例石油掉期合約糾紛中,認為對於當事人要求終止交易符合協議約定構成該方的違約事件的,金融機構有權依據協議享有違約事件發生後提前終止的權利。在對違約責任進行認定時,應以《合同法》為基本依據,同時充分考量《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主協議》(ISDA主協議)相關規定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並以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合理性原則為基礎,計算提前終止款項的相應市場公允價值。
在涉境外判決內地申請認可和執行方面,上海金融法院審理了全國首例涉境內公司針對境外關聯公司發債出具「維好協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生效判決在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案件,提出不能以內地法律關於維好協議性質及效力的實體判斷作為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判決是否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標準,而應考量認可和執行相關判決的結果是否有悖於本案審理之時的公共利益。
在獨立保函付款條件審核方面,法院在審理一起因獨立保函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引發爭議的案件中,指出在判斷保函的性質時,要重點考察保函的獨立性和單據性。在獨立保函項下,開立人付款義務成就的條件僅為單據與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構成表面相符。要充分尊重《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等國際金融慣例,準確界定當事人權利義務,保障獨立保函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