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 全文完)

2020-12-20 新華社

第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十七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於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二條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帳戶,並在彙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彙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彙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所得、扣繳稅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彙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

第三十二條 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第三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軍隊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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