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深耕厚植民事檢察的「百寶囊」|民法典與檢察工作

2020-08-15 鏡湖檢察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


「要加強民事檢察工作」,這是習近平總書記5月29日就「切實實施民法典」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的一句話。如果說之前「做強民事檢察」更多還是檢察機關內部共識的話,那麼這次來自總書記的明確要求則是沉甸甸的政治責任。


近年來,檢察機關圍繞做強民事檢察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取得了豐碩成果和眾多突破,這從最近幾年的民事檢察案件數據變化可見一斑。憑風好借力,揚帆正當時。這次民法典的橫空出世,又對做強民事檢察工作提供了哪些機遇、提出了哪些要求呢?聽聽檢察系統內外人士的聲音。


民法典為民事檢察工作

「換道超車」提供了契機


很多年前,人們認為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個不良傾向是「重實體、輕程序」。但是在民事檢察工作中,這句話或許應當反過來說——「重程序、輕實體」,民事檢察理論研究更多關注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力爭解決民事檢察監督程序上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而對實體問題的關注則相對較少。


「出現這種情況既有歷史的原因,也與民事檢察工作的特點有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副廳長王莉表示,民事檢察工作起步較晚,加之民事訴訟法起初對於民事訴訟監督的規定比較概括,很多工作長期處於摸索階段,無論是法理研究還是實踐操作都需要把民事檢察制度的權力屬性、職能定位、價值目的、監督範圍、監督方式等問題理清辨明,才能把這項工作開展起來。


「過去對程序的重視沒錯,但是現在進入了新時代,民事檢察工作需要回答新的時代命題。『解新題』『答難題』要求我們必須轉變工作理念,民法典的誕生恰好提供了這麼一個契機,可以說是正當其時。」王莉認為。


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對此有個形象的比喻:「對程序性問題的研究如同民事檢察理論體系的樹幹,樹幹有了,當前亟需豐富的實體法研究和實踐來充實繁茂葳蕤的枝葉,而民法典的編纂實施當然地給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養分。」


作為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體系化是民法典最大的特色之一,要求人們在適用法律時必須有體系化思維。那麼對於民事檢察工作會產生哪些影響呢?馮小光表示:「民法典本身就是以典籍方式展現出的自成體系、相互銜接、有機聯繫的民法寶典,民法典展示出來的體系化的思維方式是作為法律實踐科學的民事檢察所必須吸收、借鑑的思維模式。同時,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還對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學科和司法實踐產生重大影響,像民法典通過清晰、細化的法律規定填補了很多法律空白;澄清了很多含混不清的法律適用原則;總編與各分編、各分編之間形成結構嚴謹的法律體系,所有這些變化必然會壓減制定司法解釋的空間,限縮法官、檢察官享有的裁量權,有利於統一司法執法標準和執法尺度。」


民法典是開展精準監督

類案監督的百科全書


對於如何做強民事檢察,檢察機關一直在探索和思考。全國法院每年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上千萬件,以現有的民事檢察力量,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做到監督全覆蓋,如何破題?最高檢黨組給出的解題思路是——開展精準監督、類案監督。


何謂精準監督?就是檢察機關針對法院審結的海量民商事案件,優先選擇那些在司法理念、政策導向、法律適用方面有創新、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開展法律監督,力爭通過辦理一案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的問題,以點帶面,放大監督效果,引領價值取向。


何謂類案監督?就是檢察機關對進入民事訴訟監督程序的同類案件中存在的同類問題和不同類案件中存在的同類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並提出監督意見的監督模式。開展類案監督,對檢察機關而言有利於統一監督標準,提升監督質效;對法院而言有利於統一裁判標準,防止同案不同判;對社會治理而言,有利於推動社會治理,有效防範化解風險。


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接受採訪


「民法典不僅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也是民事檢察精準監督的百科全書。」馮小光認為,法典的優越性在於表達一種清楚的結構和統籌法律原則與規則,促進法律的內在和諧。民法典的體系化、現代化、協調化將使得民事檢察工作得以更深入地切入類型化監督和研究,對新類型案件、同類型案件、重大爭議案件有更明確、清晰的遵循,將為民事檢察工作的精準、深入提供全方位的新契機。


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檢察三部主任劉先鋒對此有深切的體會。他列舉了一個「夫妻共債」案件為例:一男子經常在外借錢打牌,欠下了不少債,後來妻子與其離婚並出家為尼,但還是被債權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我們每年都會收到不少類似的案子。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向借款平臺或私人借錢用於賭博、做生意,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幾年後夫妻離婚了,債權人在追償債務時仍將不知情的另一方作為共同債務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對於這種『夫妻共債』的案子,按照以前的法律是要求債務人舉證,證明這筆債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這種證明難度往往很大。現在民法典則要求這種情況下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劉先鋒表示,民法典為司法機關今後更加公平、公正地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實體法依據。


婚姻家庭只是民法典其中的一編,除此之外還有物權、合同、人格、繼承、侵權等分編,再加上總則編,構成了一個邏輯縝密而又融會貫通的有機整體。「民商事案件是由因不同性質法律關係劃分為不同案由的案件組成,具有不同的屬性、特點和規律,區分不同性質民商事案件的不同規律及特點分類實施檢察監督,符合民事檢察和民商事審判活動規律。」馮小光表示。


民法典為做強裁判結果監督

奠定了實體法基礎


梳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從中也可以發現民事檢察工作成長的「奧秘」:


1991年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監督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監督方式是抗訴。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由「民事審判活動」擴充為「民事訴訟」;監督範圍不僅拓展到所有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還包括了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監督手段也增加了檢察建議。


在據此建立的民事檢察工作「三駕馬車」——裁判結果監督、執行活動監督、司法人員違法監督中,對民事生效裁判的監督可以說是基礎性、核心性業務,做強民事檢察工作,首先就要做強民事生效裁判檢察監督工作。


加強裁判結果監督,最高檢的重要抓手之一就是懲治虛假訴訟。2018年,最高檢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虛假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取得積極成效,僅2019年就糾正虛假訴訟3300件,對涉嫌犯罪的起訴1270人。


「體系化的民法典擠壓了虛假訴訟的空間。以前分散在各部法律中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健全、不協調等情況,會被不法人員鑽空子,以民間借貸、以物抵債、企業破產等名義打假官司,牟取非法利益。」最高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劉玉強表示,「這幾年虛假訴訟發案數上升很快,我們對於此類案件的辦理程序有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又為做好這項工作提供了更為完備的實體法依據。如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規定,對於打擊涉『套路貸』虛假訴訟即具有宣示意義。」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周光慶接受採訪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周光慶對此表示認同:「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些對於我們在審判工作中防範虛假訴訟有重要指導作用,比如我們在認定一些法律行為的效力時就可以援引這些規定。」他表示,民事檢察監督對於建立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民法典體現出的原則和精神要求民事審判工作要不斷更新辦案理念,同樣地,對民事審判監督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法典的頒布施行,對於民事訴訟監督的體系化思維方式、法律適用的實體法依據、對民事檢察權的規制等均將產生深刻影響。」馮小光強調,「學習民法典,不僅要讀懂法條的文義內容,還要讀懂法條背後的法理、法律精神等,這樣才能在民事檢察實踐中做到融會貫通、運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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