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農村集體資產是農村發展的物質財富,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等資源性資產,用於集體經營的房屋、機器設備等經營性資產,提供公共服務的教育、衛生等非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對保障農民權益、推動鄉村振興具有重大意義。業內認為,這是一項可以媲美「大包幹」的重大改革,是農村改革的第二次飛躍。
總體看,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就是讓農民群眾成為集體經濟發展的真正參與者和受益者。通過將集體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建立健全產權明晰、運轉高效的體制機制,為放活資源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一方面,可以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使農民有更多的獲得感;另一方面,可以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優化農村各類資源要素配置。
要看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農村集體資產存量不同,農民群眾的意願訴求多樣,推進這項改革不能搞一刀切,需要探索多元路徑。集體資產是各個歷史階段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勞動成果的累積,因此成員身份確認應當涵蓋各個階段的不同群體,既要尊重歷史,也要兼顧現實。各地要充分發揮農民群眾的聰明才智,妥善應對新增人口的利益訴求,確保改革進程中農村和諧穩定。要根據不同地區特徵條件確定重點任務,因村制宜,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探索多渠道、多業態、多元化的發展模式。(農 興)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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