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北大法律信息網已推出 ,梳理並總結2019年法學領域的學術熱點。 23家法學核心期刊2019年度學術熱點集中在「民法典」「監察法」「人工智慧」「個人信息」等方面。本期推送「民法典」學術熱點研究成果,共108篇文章,涉及期刊21家。北大寶法寶法學期刊資料庫新增「民法典」主題分類,歡迎登錄北大法寶法學期刊資料庫查閱更多「民法典」相關學術文章。
一、《比較法研究》(6篇)
(《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2期)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第954條確認了自甘冒險規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該規則沒有嚴格區分自甘冒險與受害人同意,且將其作為免責事由,缺乏對構成要件的嚴格限制,需要作出進一步的完善。尤其是考慮到自甘冒險情形的特殊性,應當將其適用比較過失規則,而不宜簡單地將其規定為免責事由。此外,關於自甘冒險活動中組織者的責任,也應當區分不同情形而確定組織者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並應當承擔責任。
關鍵詞:自甘冒險;過失相抵;免責事由
2.論《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擔保物權」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第一編物權為分析對象 (《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2期)
作者:鄒海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第一編物權對擔保物權制度作了體系化的規定。因受「物債」不分的制度邏輯的影響,民法典草案在構造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以及類型化擔保物權的制度結構方面,雖有改善《物權法》規定的某些制度的努力,但總體上對2007年制定的《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的制度邏輯和體系梳理未有實質性的改善,仍普遍存在擔保物權規範的制度邏輯不清晰、制度規範缺位或選擇失當、擔保物權制度的結構性缺陷等諸多問題。民法典草案首先應當摒棄自《擔保法》以來我國發展擔保物權制度體系的「物債」不分的制度邏輯,以現有的擔保物權制度結構和體系為基礎,重構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構造邏輯關係相對清晰的擔保物權規範,以完善作為民法典組成部分的擔保物權制度。
關鍵詞:民法典;擔保物權;制度邏輯;類型化擔保物權;動產擔保物權
3.侵權責任法回歸債法的可能及路徑——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修改要點的理論分析 (《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2期)
作者: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進行了重大修改,第二章由「責任承擔」改為「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條文強調調整的是造成損害的救濟責任,侵權責任構成增加損害要件,擴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保護範圍,增加新的免責事由等。這些新的修改,都意味著我國侵權責任法即將迎來一個重大變革,即回歸債法而成為侵權損害賠償法。這一回歸的路徑是從《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把侵權行為的後果規定為債權開始的,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的修改將使侵權責任法回歸債法,將形成侵權請求權歸屬於債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歸屬於民事責任的雙重體制,這不僅有助於實現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等固有請求權的分離,形成結構嚴整、類型清晰的民事權利保護請求權的體系,更有利於建立內容完整、體系和諧的債法體系。
關鍵詞:侵權責任編;債法;損害賠償法;請求權
4.保證的羅馬法基礎與法典化構建? (《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4期)
作者:陳潔蕾 (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最重要的擔保方式之一,保證在羅馬法中應用廣泛,其法律制度已經得到了較為完善的構建。其中,保證之債的從屬性、保證人的追索權、抗辯權等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優士丁尼在進行《民法大全》編幕時即將保證作為一種特殊的要式口約規定於《法學階梯》的債法部分中,這樣的立法例被包括義大利在內的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所繼承。延續羅馬法的傳統,我國民法典分則的編幕工作應將保證作為一種有名合同重歸於合同法分則。這不僅有利於梳理現行關於保證的規定並進行完善,也能夠進一步明確合同法總則規定與保證合同之間的關係,實現民法典體系化的要求。
關鍵詞:保證合同;從屬性;羅馬法;民法典
(《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6期)
作者:龍衛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正在編纂中的民法典物權編,對於剛剛通過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而確立的「三權分置」制度特別是其中的土地經營權制度以有選擇的方式進行了重述規範。這就產生了一個規範法學上的難題:民法典物權編關於「三權分置」的這些規範,從制度體系上來說居於何種地位?從法律適用上來說具有何種適用效力呢?本文認為,民法典物權編的「三權分置」規範,具有置身「物權具體規定+物權宣示表達」的多層架構的設計特點。民法典物權編的「三權分置」規範,作為基本法律層面的物權宣示規範,存在很大的不完整性,本身只是「三權分置」完整法律規範體系的一部分。它本質上應當認識為「三權分置」多層次法律架構中的一種關聯規範,處於承上啟下的體系位置,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具有特殊性和複雜性,體現為體系開放和上下貫通的要求。一頭,連接憲法基本體制規定,成為一種憲法決策的基本法律化的表達,體現了改革入法的高位階,同時賦予其民法物權的地位;但是另一頭,又在具體制度上連接《農村土地承包法》這一原本處於下位的法律,使後者關於「三權分置」的具體規範得到基本物權的位階提升並且得以一體化適用。
關鍵詞:民法典物權編;三權分置;基本法律層面;多層架構;關聯規範
(《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6期)
作者:申衛星;楊旭 (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當前的居住權立法趨於封閉且內容缺失,有必要予以完善。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制度應確立以私人自治為核心的多元化價值基礎,據此可以發現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居住權規定的不足。德國法的經驗已然表明,居住權的人役權屬性以及由此推出的不可移轉原則並非金科玉律,只有破除這一概念枷鎖才能滿足不斷發展的社會需求。回歸我國的當前語境,社會性居住權的公私法雙重面向以及投資性居住權在私法上的漸次展開,共同說明了開放式居住權立法的現實基礎。基於此,便可以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居住權的規定予以修改和補充,最終走向統一的居住權立法。
關鍵詞:居住權立法;多元價值;人役權概念;現實類型;法典表達
二、《當代法學》(6篇)
(《當代法學》2019年第1期)
作者:武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重大誤解的案件時,重視對錯誤重大性的判斷和對各類風險分配事由的綜合考察。在解釋《民法總則》中有關重大誤解的規定時,可構造統一適用於意思表示錯誤和動機錯誤的構成要件,但不可否認兩類錯誤相區分的意義。重大性要件是指錯誤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均為重大。對於客觀重大性之判斷,應採「誠實信用的理性人」標準,不採用也不必附加「相對人可識別」標準。借鑑「動態體系論」的思考方法,相對人利用或引起動機錯誤等可歸責事由雖非錯誤撤銷權的發生要件,但在重大性要件符合度較低時可增強撤銷權的正當性,不妨予以綜合考察。在民法典合同編中,應將共同錯誤與情事變更一併作出規定。
關鍵詞:重大誤解;意思表示錯誤;動機錯誤;民法典;動態體系論
2.《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權規範的檢討和完善 (《當代法學》2019年第1期)
作者:單平基 (東南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財產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居住權入典可運用私法手段緩解特定群體的居住困境,助力房屋所有權實現形式的多元化,緩和僵硬的物權法定主義。《民法典》草案關於居住權的設定方式、受益主體、權利客體、類型、效力等方面存有缺陷。就權利設定而言,除意定居住權外,《民法典》應確立法定居住權,而意定居住權除依約設定外,尚有遺囑、遺贈形式,且以遺囑而設之居住權不能一概準用因合同設定居住權的規則。就居住權的受益主體而言,除居住權人外,應包括其家人、近親屬和其他需共同居住者。居住權的客體以他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為常態,但在保留居住權買賣中也可於自己房屋之上設定居住權。除房屋整體外,房屋組成部分也可設定居住權,於一房之上成立數個居住權,構成對一物一權的突破。
關鍵詞:《民法典》草案;居住權;人役權
3.民法典編纂「兩步走」思路之檢討 (《當代法學》2019年第2期)
作者:柳經緯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編纂採取了「兩步走」的思路,先編纂總則,後編纂分則。但由於未做足民法典整體設計的功課,目前的實際效果並不理想,法典化的目標將難以達到。有必要對「兩步走」思路進行修正,回到法典化的目標上來,在既定的民商合一制和「總分」結構的法典體例的基礎上,完善民法典的整體設計,對總則編和分則各編草案進行系統的整合,以期形成一部體系性的民法典。
關鍵詞:民法典;民法典編纂;立法思路
4.民法典視野下「本人沉默視為同意」規則的再造(《當代法學》2019年第4期)
作者:冉克平(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本人沉默視為同意」有三個意涵:「默示追認說」雖因《合同法》催告規則的完善而被廢止,但「默示授權說」與「表見授權說」仍可證立。《民法總則》雖未沿襲該規則,但是「默示授權說」功能可被第140條的意思表示解釋規則所涵蓋;「表見授權說」則可被納入第172條構成「容忍型表見代理」。容忍型表見代理的正當性在於,因本人有意地以可歸責方式創造(如交付公章給行為人)或維繫(如縱容行為人多次重複交易)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本人明知行為人無代理人卻不予否認。鑑於交易第三人對權利外觀具有合理信賴,本人應承受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容忍型表見代理主要適用於商事交易。
關鍵詞:本人沉默;默示追認;默示授權;容忍代理;表見代理;權利外觀責任
5.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的反思與重構 (《當代法學》2019年第4期)
作者:李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暨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行《繼承法》制定於1985年,其所發揮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隨著法學理論的發展和我國社會情況的巨大變遷,《繼承法》中的諸多規定已不敷使用,亟待修正,而此次民法典編纂恰好為繼承法的修改提供了契機。在繼承編的立法過程中,既要把握住繼承編與民法典其他各編之間的關係,尤其是遺囑與法律行為之間的關係,也要在司法裁判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繼承編的相關規則,彌補法律漏洞,增強規則的可操作性,進而實現對繼承事件中各方主體利益的最佳保護。
關鍵詞:繼承法;繼承編;民法典編纂;立法建議
6.民法典引入僱傭合同的必要性及其規則建構 (《當代法學》2019年第6期)
作者:謝增毅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在編纂民法典分編之際,討論合同編是否引入僱傭合同意義重大。考察僱傭合同實質,既要從民法典文本出發,也要考慮立法理念與價值。僱傭合同強調合同標的為勞務和報酬,不強調當事人地位和實力差異,而勞動合同強調僱員的從屬性,二者的立法理念和價值追求顯著不同。在民法典合同編中有必要引入僱傭合同規則。僱傭合同規則可以為無法納入勞動法的僱傭關係提供規則,並確立勞動法和民法的連接點。我國勞動法調整範圍過窄,建築工人等特殊群體對僱傭規則具有強烈需求,平臺用工等新型用工方式也呼喚僱傭合同規則,因此引入僱傭合同規則在我國具有特殊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則設計時,既要體現僱傭合同基本特徵,也要著眼於我國民法典制定的後發優勢,反映我國特殊國情和新時代勞動僱傭關係的新特點。
關鍵詞:民法典;僱傭合同;僱傭關係;勞動合同
三、《東方法學》(7篇)
1.《民法典》編纂催生2.0版《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東方法學》2019年第1期)
作者:丁偉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上海市立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長期以來,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規範依附於民事實體法,現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在不觸及現有立法存量的情況下應作增量規定。鑑於《民法總則》以及即將審議的各分編剔除了法律適用規範,對現行各類法律適用規範重新進行整合已勢在必然。綜合考慮現階段的立法基礎、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現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為基礎,對現行各類法律適用規範進行系統化、集成化的編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機關最有可能的選項,也是現階段國際私法學界亟需研究的應用性問題。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嵌入式」立法模式;2.0版《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2.「共債共籤」原則應寫入《民法典》(《東方法學》2019年第1期)
作者:葉名怡(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夫妻共同債務判定規則是婚姻法核心內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釋去規定。民法典應明確「共債共籤」原則。「因為共財所以共債」只是一種想當然,不僅在比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財」之例外的易實現性、易證明性,無視有限「共財」和無限「共債」的不對應性,罔顧加利行為與增負行為在法理上的差異性。債務數額不應作為「家庭日常生活」判定的決定性標準。要嚴格限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範圍,防止隨意擴大。同時,「可能共同受益」也不等於「確定共同受益」。
關鍵詞:法定財產制;夫妻共同債務;家事代理;共同生產經營;共債共籤
(《東方法學》2019年第2期)
作者: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民法學研究會)
內容提要:經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首次審議的《民法典分則各編(草案)》的人格權編,在激烈的爭論中終於面世,並且向全國公開徵求修改意見,不僅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們的充分肯定,而且也得到了公眾輿論的好評。這部法律草案植根於中國獨特的實踐土壤,總結了《民法通則》實施以來確認人格權、保護人格權的豐富經驗,結合時代發展的需要,對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權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整部草案的邏輯結構嚴謹、和諧,既與《民法總則》的一般性規定相一致,又與民法分則其他各編相關內容相一致,且自身體系完整、自洽,重點突出,是一部比較成功的法律草案。該編目前還存在部分邏輯上的不足,例如將人格權編規定在分則的第三編,與《民法總則》第2條與第五章規定民事權利類型的順序不一致等,在下一步的修訂中應當進一步解決。
關鍵詞:民法典;人格權編;邏輯結構;人格利益;人格權
4.兒童監護模式的現代轉型與民法典的妥當安置 (《東方法學》2019年第4期)
作者:馮源 (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兒童、家庭與國家之間存在三種相對關係,兒童地位經歷了客體、準主體與主體的變遷,家庭與國家的關係從緊張到和諧,兒童最終處於家庭之中以及國家之下,形成雙重保護的格局。歷史上的國家監護脫胎於君權,在家庭職能弱化、失靈的情況下,國家逐漸獲得類似自然父母那樣的法律地位而保護兒童利益。形式上,國家對兒童的義務是一種非典型義務;實質上,國家監護是一種國家幹預,其作為一種調和國家、家庭、兒童之間關係的手段,是轉移家庭監護風險的有效選擇。民法典的編撰應對兒童監護模式的轉型作出回應,用立法強化家庭與國家對兒童監護的協調分工,以「區分主義」的模式,將涉及個人自治、家庭自治的監護內容較多地規定於婚姻家庭編,將兒童監護的國家責任更多地體現在總則編。
關鍵詞:兒童家庭;監護國家;監護婚姻家庭;編民法總則
5.民法典物權編應規定混合共同擔保追償權 (《東方法學》2019年第5期)
作者: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在權利屬性上屬於法定追償權而非代位追償權,連帶責任理論、法定債權移轉等不能替代混合共同擔保中的追償權,由於混合共同擔保具有實現公平價值、分散風險、鼓勵擔保、防止道德風險等功能,因此,民法典物權編應對此加以明確肯定。在追償權的具體行使上,追償份額的確立原則上應予以平攤,特定情況下需按比例確定,且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份額的確立只能行使一次,以避免發生循環追償現象。
關鍵詞:民法典;混合共同擔保;追償權;公平
6.民法典編纂視野下的動產擔保物權效力優先體系再構建—— 兼評《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二審稿》第205-207條(《東方法學》2019年第5期)
作者:席志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的編纂是我國法治進程中的裡程碑,與以往的單行法相比,對立法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個制度、每一個條文、每一個概念都必須經過千錘百鍊、反覆推敲。為了科學重構動產擔保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體系,必須從法教義學上澄清如下問題:普通抵押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關係;普通抵押權、質權與浮動抵押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關係;抵押權與質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關係;所有權保留情形下的多重擔保物權關係以及讓與擔保中的多重擔保物權關係。只有藉助於民法典的外部體系和內部體系,才能再造動產擔保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體系,進而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二審稿》第205-207條之規定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動產;擔保物權;優先性;排他性
7.論民法典對買賣型擔保協議的規制路徑——以裁判立場的考察為基礎 (《東方法學》2019年第6期)
作者:石冠彬 (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海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買賣型擔保協議這一非典型擔保方式在性質上屬債權擔保,滿足附生效條件買賣合同的認定要件,屬於以特定財產提供保證擔保的表現方式,原則上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生效。未來民法典宜廢棄現行司法解釋否認雙方當事人具有「買賣合意」的立場,肯定債權人既可「要求擔保人履行買賣合同」,亦可「通過強制拍賣、變賣擔保物以實現擔保權」。買賣型擔保協議與流擔保條款因是否直接導致擔保物所有權轉移而有所區別,但本質上均可歸入事先以物抵債協議的範疇;在擔保債權數額明顯低於擔保物價值時,若買賣型擔保協議中擔保權人要求履行買賣合同,應允許擔保人援引流擔保條款的規定予以抗辯,此時擔保權人只能通過變現擔保物實現債權。
關鍵詞:買賣型擔保協議;意思表示;民法典編纂;非典型擔保;流擔保條款
四、《法律科學》(4篇)
1.孝道理念與民法典編纂 (《法律科學》2019年第1期)
作者:朱曉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孝道是中國社會的傳統美德。在中國當代法律實踐中,儘管制定法未明確規定孝道概念,但孝道依然通過各種方式進入裁判者的視野,實質性地影響著司法實踐。民法典編纂應當體現科學性、體系性和民族性。這就要求民法典編纂應當關注孝道在當代司法實踐中的運行現狀,從孝道的表現形式、適用的法律關係、內涵的主要內容和法律效果等角度出發,全面總結當代司法實踐在以孝道作為相關裁判之正當性、合法性基礎時所得出的有益經驗。在此基礎上,立法者應將這些經驗反映到民法典相應抽象概念和具體規則的設計中來,及時回應社會現實需求對於法典編纂提出的挑戰,完成立法者提出的法典編纂的歷史使命。
關鍵詞:孝道理念;民法典編纂;婚姻家庭編;公序良俗
2.中國民法典的本土化何以可能:一條現實主義的路徑 (《法律科學》2019年第4期)
作者:魏磊傑 (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許多中法史學者認為對於法治後進國家而言,民事習慣調查是彌合繼受法與本土法之間張力的有效手段,否則即便編纂成功,民法典也徒具其型。然而這種看法是對東方國家民法典編纂歷程的典型誤讀。民事習慣調查之於民法典編纂的意義有限,民法典的本土化過程根本無法一次完成,而必須委諸於後續司法、法學理論與立法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借道於法典編纂之後司法解釋的本土化與學說建構的本土化來漸次完成。從單純輔助司法的法律技藝邁向自主的規範科學,再到涵括規範與事實的社會科學,才是法律本土化最為理想的演進路徑。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習慣調查;繼受法;本土法;本土化
3.民法典的選擇:勞動合同抑或僱傭合同——《德國民法典》第611a條修訂的教義學分析與啟示 (《法律科學》2019年第5期)
作者:婁宇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德國民法典》中增設勞動合同,希望通過法官法的「成文化」劃定勞動合同和承攬合同的界限,實現對勞務派遣以及對網際網路時代新型就業形態的規制。但是一方面從典型合同的體系來看,勞動合同作為具有從屬性的僱傭合同,不具有獨立地位,在僱傭合同已可與承攬合同區分的前提下,增設新的合同類型不僅沒有必要,而且破壞了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主義立場;另一方面從關係性契約的理論來看,勞動合同以僱員和僱主的地位界定為出發點,人身屬性強於契約屬性,置於《德國民法典》的典型合同中顯得不倫不類。德國此次修法不僅沒有獲得較原《民法典》對僱傭合同和承攬合同的界定更高的解釋力,而且破壞了僱傭規則的「純潔性」,造成了法律的複雜化與法典內在邏輯的混亂。我國在編纂民法典時應當借鑑德國原有的立法體例,並從已有的僱傭合同教義學中吸取營養,以解決新時期勞動關係領域的問題。
關鍵詞:僱傭合同;勞動合同;承攬合同;《德國民法典》修訂;勞動關係
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纂策略與制度走向 (《法律科學》2019年第6期)
作者:王歌雅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
內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纂是《民法典》編纂中的重要一環。關注立法基點,在於審視、豐富、回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的理念、智慧與期待;關注編纂策略,在於實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的價值定位——注重體系協調、尊重主體需要、維護性別平等、矯正社會排擠、維護公平正義;關注制度走向,在於完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的規範定位——明確婚姻自由邊界、充實夫妻關係內涵、規制親子關係認定、實現收養制度回歸。高效、高質地完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的歷史使命,將實現編纂《民法典》的價值追求與社會期待。
關鍵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策略;制度走向;實踐應對;價值追求
五、《法商研究》(7篇)
(《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
作者: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在民法典中承認情事變更,首先應當參酌可預見程度標準、獲益標準、影響廣泛性標準、外部性標準、風險防範標準,將其與商業風險予以區分。《民法典合同編》不宜將不可抗力排除在情事變更的事由之外,但在不可抗力發生的情形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關於繼續談判義務的規則需要進一步完善,應當明確規定遭受不利影響的一方應及時要求繼續談判,繼續談判須遵循誠信原則,違反繼續協商義務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關鍵詞:民法典;情事變更;商業風險;不可抗力;繼續談判義務
2.非常態締約規則:現行法檢討與民法典回應 (《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
作者:徐滌宇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實現實質意義上的交換正義,現代合同制度開始從消費者進路或格式條款進路,關注由當事人之間磋商對等性障礙引發的非常態締約規則問題。從比較法的角度看,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制,一般經歷了從單行法回歸民法典的過程;在再法典化國家,對消費合同的調整,亦部分或整體地由單行法晉級為民法典的內容。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就格式條款之規制,在體系化地整合現行法以及完善具體規範方面任務艱巨;而且,在合同編中回應消費合同之締約規則問題,也不失為較優方案。
關鍵詞:磋商對等性障礙;非常態締約規則;格式條款;消費合同;民法典合同編
3.定金功能多樣性與定金制度的立法選擇 (《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
作者:李貝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現行法中承認了定金種類的多樣性,但在具體規則的制定中卻未對這種多樣性予以足夠的重視,而是以承擔擔保功能的違約定金為模板,採用了無區別的統一規定模式。然而傳統理論關於定金基本屬性的描述,均不具有普遍適用性:立約定金和成約定金不具有從屬性;成約定金和解約定金的性質也與「定金罰則」相牴觸;定金合同的要物性不適用於成約定金,其性質雖可與解約定金相容,但定金的提前交付非但無助於解約功能的實現,還可能造成雙方權利義務的失衡。由於違約定金的主導性地位,定金所具有的多樣性被極大地掩蓋。這一現狀在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對具有擔保功能的定金,法律對其適用要件以及法律後果有明確規定之必要;而對不具有擔保功能的定金,則應交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關鍵詞:從屬性;定金罰則;要物合同;民法典
4.民法典編纂視角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有名化 (《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
作者:馮建生 (河北工業大學)
內容提要: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先被寫入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室內稿」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卻令人不解地在「提請審議稿」中被刪除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在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得到普遍採用,已經發展為成熟的合同類型。該類合同具有不同於其他合同的獨有特點,在缺少直接裁判依據的情況下,法官審理相關合同糾紛案件存在找法困難,需要專門的合同法規範進行調整。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納入《民法典》有著迫切的現實需要,且已條件成熟。當務之急是對《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條文進行完善,做到法律規範的科學化,以此推動其在《民法典合同編》中的有名化。
關鍵詞: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合同;裁判依據;合同有名化
(《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
作者:高聖平(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三權分置」所引發的承包地產權結構調整中,不存在「土地承包權」這一權利,民法典物權編應當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用益物權類型,無須將其改造為「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僅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取得和保有的財產權利,其主體範圍相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更為狹窄。在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目標之下,應明確登記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變動的法律意義,將其定位於對抗要件,由當事人參酌具體情事選擇是否登記。承包農戶供作融資擔保的土地權利仍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的實現,不宜採取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變價的方式,而只能採取強制管理或收益執行的方法,就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價款優先受償。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三權分置」;登記對抗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
作者:蔣月 (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近百年的夫妻人身關係立法改革中,德國、法國、瑞士、日本等19部民法典主要剔除了性別不平等內容或者元素,重構家庭組織;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仍由共同生活或同居、忠實、扶養、扶助或協助等構成,但已改造為平等要求夫妻雙方並確立婚姻住所權或家庭住所權為一項新權利。男女平等和人權保障是推進該領域法律變化的主因;保護家庭凝聚力是其不變的核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次審議稿)》有必要在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下,增設夫妻互負共同生活責任、婚姻住所商定權,賦予夫妻就人身性義務的履行而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促進夫妻共同維護婚姻,增進家庭和睦和文明。
關鍵詞:民法典;夫妻人身關係;男女平等
7.我國民法典中危險責任制度的建構 (《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
作者:嶽紅強 (河南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權學院),河南大學環境與民商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在現代社會的風險圖景下,安全成為社會公眾的基本需求和秩序期待。如何平衡和協調行為自由與權利保護之間的關係,實現自由與安全價值層面之辯證統一,是現代侵權法必須回應的社會難題。以風險分配為核心意蘊的危險責任擔負著現代侵權法規制和預防社會風險、補償救濟受害人之重任,成為劃分傳統侵權法與現代侵權法的主要標識。以風險社會理論審視現行侵權法和危險責任規範,其在實踐中和制度上仍然存在著諸多困境和缺陷。民法典應對社會風險挑戰在侵權法上應以危險責任的地位強化和立法完善為著力點,在侵權責任編中應確立危險責任「一般條款+類型化」的立法模式,採用統一危險責任概念,明確「危險」的判斷標準,賦予受害人歸責原則適用選擇權,適度擴張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提升限額賠償規範的立法層級和賠償額度,構建風險預防與權利保障多元化機制,實現多部門法之間的協調與互動。
關鍵詞:危險責任;民法典;風險社會;歸責原則;過錯責任
六、《法學》(5篇)
1.民法典物權編中讓與擔保制度的進路(《法學》2019年第1期)
作者:龍俊(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消滅隱形擔保應成為民法典擔保物權制度構建的核心思路之一。基於此,採用佔有改定這種偽公示方式的動產讓與擔保,或者缺乏公示的「後讓與擔保」不能進入民法典。但是,在證券交易中,現有的權利質權制度設計無法滿足「強制平倉」的功能需求,有一定的必要引入讓與擔保制度;此外,讓與擔保制度也能起到緩和過於剛性的「禁止流質流押」規定的作用。未來民法典中讓與擔保制度的設計存在三條可行的進路:其一,在構建動產讓與擔保登記制度的前提下,全面承認讓與擔保制度;其二,僅在現行法存在有效公示制度的場合,通過特別法或者交易習慣有條件地承認讓與擔保制度;其三,完全否認讓與擔保制度,但是通過變通解釋擔保物權實現規則中的「變賣」制度解決「強制平倉」的問題,通過意思表示解釋原理將實踐中廣泛存在的既有讓與擔保交易轉換為其他有效交易。
關鍵詞:讓與擔保;流質;強制平倉;變賣
2.損害概念的變遷及類型建構 ——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編纂為視角 (《法學》2019年第2期)
作者:李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暨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現行法上的損害概念是在具體損害項目的累積中構建起來的,目前的民法典編纂應當在財產損害領域構建統一的損害概念,精神損害則由於非財產損害賠償法定、數額酌定的特點無需進一步抽象化。統一的損害概念仍應堅持傳統的「差額說」並加以改進,以損害事件發生後的現實狀態與假如沒有損害事件發生時的應有狀態之間的「狀態差額」作為其概念基礎。這種統一財產損害概念的形成具有統合力和創造力,既可以整合現有的損害賠償規則並促進其完善,還能解決交易性貶值、物的使用可能性喪失等特殊損害類型的難題。同時,在我國以法定損害項目作為損害額的裁判標準,財產損害的賠償範圍逐漸固化的背景下,創設統一的損害概念也可以更好地應對未來產生的損害新類型。生態損害的概念也可以通過增加擬制條款的方式納入民法典統一的損害概念中。此外,從民法典的外部體系看,在民法典不設債法總則的背景下,統一的損害概念可以為侵權責任編與合同編損害賠償規則的統一配置提供基礎。
關鍵詞:差額說;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生態損害;民法典編纂
3.民法典編纂中自然人行為能力認定模式的立法選擇—— 基於個案審查與形式審查的比較分析(《法學》2019年第2期)
作者:彭誠信;李貝(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認定上,我國現行法律、審判實踐以及學者觀點都在意思能力的形式審查和個案審查之間搖擺不定。事實上,無論是形式審查還是個案審查都存在著無法克服的弊端,一種理想的行為能力認定模式應當是兼顧兩者的「雙軌制」:以意思能力的法律擬制為原則,並輔之以意思能力的個案審查作矯正。為了在未來民法典中落實行為能力認定模式的「雙軌制」,需要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擬制規則作出區別對待,將其改造為受保護人單方面的特權規則。同時,在個案行為能力的判斷時,應結合法律行為與當事人生活之關聯性、行為人的精神狀況以及法律行為內容的公平性等要素綜合考量。
關鍵詞:行為能力認定模式;形式審查;個案審查;雙軌制
4.商事流質的制度困境與「入典」選擇 (《法學》2019年第4期)
作者:周林彬 (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許可商事流質是商事主體營業自由、商事交易便捷原則的重要表現。我國現行立法採絕對禁止流質主義,在民商合一立法體例下,效力延及商法領域則顯得過於嚴苛。禁止商事流質無法遏制實踐中的法律規避行為,商事主體會藉由「合法」路徑謀求制度空間,而商事流質合法化則可包容金融慣例、指導金融創新。此外,商事流質既有傳統法經濟學上的效率和成本優勢,也具備信息經濟學中的理性基礎,因此亟待立法機關考量這些合理的行為需求並為其鋪設法治軌道。遵循商法規範與民法規範有序共存、商事擔保物權加入民商事基本法「以退為主、以進為輔」的規律,民法典編纂中商事流質的規範選擇可借鑑商事留置的立法技術。
關鍵詞:民法典;擔保物權;商事流質;民商合一;法經濟學
5.居住權的司法困境、功能嬗變與立法重構 (《法學》2019年第12期)
作者:曾大鵬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居住權的民事立法迄今尚付闕如,但司法實踐中居住權的案例層出不窮而其法理多有牴牾,主要表現為藉助公序良俗原則保護居住權、在物權或債權意義上保護居住權、將居住權作為執行異議依據或惡意認定標準等五種案型,由此陷入司法裁判困境。在法教義學的類型上,居住權依其不同適用領域可區分為家庭保障性居住權、社會保障性居住權、投資性居住權以及消費性居住權等四個類型。故而,我國民法典設立居住權制度具有堅實的社會基礎和司法支撐,但亟須擺脫居住權過於絕對化的人役權傳統定位,轉而全面承認其用益物權屬性,採取「三編協同」模式,藉此彰顯居住權立法的功能嬗變與體系協調。
關鍵詞:民法典;居住權;人役權;用益物權
七、《法學家》(6篇)
1.快遞服務合同典型化的立法表達與實現路徑 (《法學家》2019年第1期)
作者:鄭佳寧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快遞服務合同對我國快遞服務的發展起到重要支撐作用。隨著我國快遞服務的不斷拓展和法律規範的不斷完善,快遞服務合同已經實現了高度的社會普遍性,具備了典型化立法的客觀基礎,將其規定為有名合同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快遞服務合同難以為其他合同所包含,在規範視角上具有典型化的可行性。快遞服務合同典型化立法應當從釐清合同相關主體、構建合同義務群和明確合同救濟措施三個方面,著力構建快遞服務基本規範體系,並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納入合同編中予以具體規定。
關鍵詞:民法典;合同分則;快遞服務合同;《電子商務法》
2.民法典編纂與中國民法學體系的發展 (《法學家》2019年第3期)
作者: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學理論體系的發展與民法典編纂相互促進、密不可分。民法學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學理論體系,對民法典編纂具有體系構建、概念和術語的確立、制度安排和規則設計的作用。民法典編纂將促進民法學學科的體系化、價值體系的完善、民法學研究的發展、現代化和法律解釋學的體系化發展。中國民法學的主體性意識,即問題導向意識、本土意識、實踐意識、時代意識和創新意識,在民法典編纂中得以提升。民法典編纂推進中國特色的民法學理論體系的發展,包括民法價值、民法內容、民法體系、民法解釋學和民法方法多元化發展。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民法學體系;價值體系;主體性意識
3.民法典繼承編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追問——兼論現有「必留份」制度之完善 (《法學家》2019年第3期)
作者:李貝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於特留份制度的引入,在我國未來民法典繼承編制定的討論中佔有重要地位,主流學者對此持肯定態度。然而通過分析可以發現,特留份制度的引入與我國繼承法的傳統原則存在衝突,其在實際操作中也會產生諸多難題和漏洞,該制度引入的必要性論證並不充分。因此,在未來的民法典制定中放棄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嘗試,是明智之舉。為了能夠更有效地實現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我國有必要對既有的必留份制度加以完善,尤其是擴大必留份權利人之範圍、明確必留份資格之判斷時間及份額的確定標準、強化必留份權利人的救濟途徑等。
關鍵詞:特留份;必留份;遺囑自由;民法典編纂
4.「物權編」與「合同編」體系化視角下的應收帳款質押制度重構(《法學家》2019年第3期)
作者:王樂兵(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物權法》第223條、第228條構建了獨立的、不同於債權轉讓的應收帳款質押制度。應收帳款概念的高度技術性使其可以涵蓋當前大部分收益權類型,無須用收益權替代應收帳款。應收帳款質押之擔保性債權讓與的交易本質要求對應收帳款質押和讓與做同質化處理,並實行統一的登記對抗主義公示模式。登記對於確立應收帳款之上的權利衝突具有根本性價值,而「通知」對於應收帳款質權僅具有有限的意義,經登記的應收帳款質權具有優先於受讓人、抵銷權人的效力。民法典物權編的編纂應當明確應收帳款質押和轉讓的法律規則的性質,為統一的電子登記公示系統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徹底消除《物權法》應收帳款質押與《合同法》債權轉讓的制度藩籬,實現民事立法科學性與實踐性的融合。
關鍵詞:收益權;擔保性債權讓與;登記對抗;通知;抵銷
5.論民法典繼承編與物權編的立法協調(《法學家》2019年第5期)
作者:房紹坤(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編纂民法典中,繼承權與物權之間的規則應做好協調。遺產共有應選擇共同共有的形態,立法上應當作出明確規定。遺贈不能導致物權變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應予刪除。遺產酌給不能導致物權變動,無人承受遺產物權變動的依據是法律規定。遺產分割與共有物分割在效力上應當保持一致,均採取創設主義,同時設置相應的瑕疵擔保責任。立法上應當設置獨立的繼承回復請求權,並正確處理其與物權請求權的關係。
關鍵詞:遺產共有;遺產移轉;物權變動;共有物分割;繼承回復請求權
6.論民法典分則中擔保制度的獨立成編(《法學家》2019年第6期)
作者:張素華(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擔保制度在民法典分則中被分置於物權編和合同編,人為造成了人保與物保制度的割裂,增加了法律適用的難度。「擔保物權」本身是一個歷史的誤讀,禁錮了擔保方式的發展和自我完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並不具備物權的本質屬性。無論從擔保制度的歷史演變,還是從擔保制度的功能以及在當代的發展來看,支配性並不是擔保的本質特性,也不屬於優先權範疇。擔保制度只是確定債權實現順序的制度工具。從擔保制度的歷史演變和體系形成的過程看,擔保方式不斷推陳出新,是社會交易需求的體現,擔保方式本身具有不斷發展變化的內在原動力和需求。當代擔保制度的設計必須滿足市場多元化的要求,擔保制度的獨立成編既可以保持擔保體系的開放性,也有利於實現擔保制度的統一,踐行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擔保制度在民法典分則中獨立成編將不失為新時代背景下的創新性選擇。
關鍵詞:擔保體系;獨立成編;擔保功能;物權屬性;民商合一
八、《法學論壇》(4篇)
1.民法典編纂中典權的困境與激活 (《法學論壇》2019年第1期)
作者:趙曉舒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韓國嶺南大學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立足我國的傳統與現實,從典權的內在邏輯和外部環境入手,總結典權的困境。參考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權修正和韓國傳貰權現代繼受的相關經驗,充分考慮財產關係穩定和交易安全,建議明確典權與所有權的界限,活化典權用益與擔保的雙重機能;平衡出典人和典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以公平原則改良過度保護出典人的回贖規則和典物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對於貨幣價值變化等客觀原因導致的典物價值變動,回贖時賦予當事人價額增減請求權,力求解除原典權制度給現代民法風險責任理論和所有權理論帶來的危機,激活典權。
關鍵詞:典權;拍賣;用益物權;傳貰權;民法典編纂
2.論院外會診的醫療損害責任 (《法學論壇》2019年第3期)
作者:滿洪傑 (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以替代責任理論解決院外會診的責任存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困難,組織過錯責任說符合我國醫療服務供應體系的實際,運用於會診責任中可以更好地保護患者安全、充分發揮會診的作用。會診責任的確定應遵循「醫療體系論」和「醫療決策論」原則,根據會診行為的不同類型由接診機構或被邀機構分別或共同承擔責任,遠程醫療會診中還應考慮遠程實時操作及遠程設備故障等因素。
關鍵詞:院外會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組織過錯責任;醫療損害責任
(《法學論壇》2019年第3期)
作者: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規定網絡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的基礎上有了重大進展,重申了網絡侵權責任一般規則,完善了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則的具體規範,補充規定了避風港原則的反通知規則並規定了具體規範,明確了適用紅旗原則的主觀要件,將使我國的網絡侵權責任規則形成完善的規範體系。侵權責任編草案規定的網絡侵權責任,將與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網絡交易產品或者服務侵權責任一道,構成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與網絡有關的侵權責任的類型體系。侵權責任編草案的這些規定是成功的,但還存在若干不足,應當在侵權責任編草案的編纂中使之進一步完善,創建我國完善的網絡侵權責任規範體系。
關鍵詞:侵權責任編;網絡侵權責任;規則
4.民法典合同編違約金調減制度的立法完善 ——以裁判立場的考察為基礎 (《法學論壇》2019年第6期)
作者:石冠彬 (海南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後流動站)
內容提要:司法實務適用《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這一違約金調減規則過於僵化,未能充分彰顯違約金的懲罰功能,與尊重私法自治這一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相悖,且可能加劇違約現象的發生,有損誠信營商環境的構建。正在編纂的民法典宜將商事合同排除在違約金調減規則的適用範圍之外,應尊重當事人事先放棄違約金調減請求權的合意,且不宜將其納入法院釋明的範疇,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也應當由主張適用違約金調減規則一方提供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的初步證據。此外,確定具體調減幅度時,實際損失是重要衡量標準但並非唯一標準;為體現違約金制度所具有的損失預定、履約擔保功能,還應重點考慮資金的金融功能。
關鍵詞:民法典;違約金調減規則;《合同法》第114條;意思自治;懲罰性功能;舉證責任;商事合同
九、《法學評論》(8篇)
1.論民法典物權編與總則編的立法協調 (《法學評論》2019年第1期)
作者:房紹坤 (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民法典編纂中,物權編與總則編應當做好立法協調。民法典物權編的民事主體稱謂應當與總則編的民事主體類型保持一致,所有權立法結構應當按照民事主體類型重新設計。物權概念、物權客體、物權法定原則、徵收條款等,應視情況分別規定於總則編與物權編。在未登記的動產物權返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背景下,物權編應當設置取得時效制度,以保持制度銜接。
關鍵詞:民法典;物權編;總則編;民事主體;取得時效;立法協調
2.《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人格權編評析(《法學評論》2019年第1期)
作者:張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建議保留英烈人格利益的規定,明確其保護客體只限於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建議刪去第779條第1款第3項將「行為的目的、方式、地點、時間、後果等」作為民事責任認定依據的規定。建議增加侵害生命權的死亡賠償金規則。建議增加有關姓名權的具體含義並修改筆名、藝名、網名的保護規則。建議增加名的選擇與變更規則,並細化姓的變更規則。將姓的變更分為未成年人姓的變更、親屬關係變動時姓的變更、被收養人姓的變更、成年人姓的變更四種情況加以規定。建議增加姓名的使用權,明晰自然人對其姓名的使用,包括使用姓名彰顯身份、使用姓名文字形成其他標識以及獲得財產利益。建議以權益損害的類型而非侵害行為方式作為侵害姓名權責任承擔的判斷標準。建議保留有關通信秘密的規定,將通信內容的獲取嚴格限定在法定範圍內。建議保留電子信息、網際網路不得侵犯私生活安寧的規定,保護公民私生活安寧。
關鍵詞: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法學評論》2019年第2期)
作者:程嘯 (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改革開放至今四十年,中國侵權法立法與司法解釋的制定經過了四個發展階段,當下正在進行的是作為第四個階段的民法典分編侵權責任編的編纂。四十年來,中國侵權法的研究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出版了大量的教科書、體系書與專著,也翻譯了不少美國、日本以及歐洲的重要侵權法著作。理論創新方面,主要體現在侵權法與債法分離、一般條款理論、違法性與過錯的關係、相當因果關係說的引入、多數人侵權責任體系的建構與完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安全保障義務理論、醫療損害責任的統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以及損害賠償法等方面。
關鍵詞:改革開放四十年;侵權法;民法典
(《法學評論》2019年第2期)
作者: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民法典分編(草案)》(二審稿)第331條第2款關於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同時行使的規定具有獨創性,但其合理性存疑。本文認為,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制度功能上的差異是同時行使的理論障礙。二者同時行使導致制度功能、適用對象、行使範圍的混淆,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也難以同時行使。雖然兩種保全措施的行使效力存在差異,但這並非撤銷權的制度缺陷,而是該制度的內在要求,不宜通過同時行使規則而予以改變。
關鍵詞:代位權;撤銷權;同時行使;民法典
(《法學評論》2019年第3期)
作者:孟勤國 (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物的定義是建構規範和科學的《物權編》必不可少的要素,《物權編》應當明確物的定義,修補《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和《民法總則》的關係,引導學理研究與立法的良性互動。物的定義取決於《物權法》的定位,《物權法》是財產基本法,這一定位體現了時代性,也應是《物權編》的定位。將物定義為有體物是《德國民法典》時代的產物,不能適應現代中國的現實需要,《物權編》的物應是具有可支配性的財產,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理解無體物不應停留於蓋尤斯的本意,應依據無體物的學理定義擴大無體物的外延,用以容納和反映現代社會的貨幣價值形態的財產。為此,建議《物權編》在一般規定中增設一條兩款:「物是能為民事主體直接支配的有體物或無體物。無體物是具有一定貨幣價值的權利或利益,包括貨幣、資產、無形資產、數據信息、權利憑證等。」
關鍵詞:物的定義;有體物;無體物;物權編
6.民法典編纂中承包地「三權分置」的制度體系重塑(《法學評論》2019年第4期)
作者:孫聰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
內容提要:物權編二審稿基本因循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的體系構造,存在集體成員權制度虛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化身份屬性、土地經營權性質不甚明晰等立法缺憾。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承包地「三權分置」的制度體系重塑,應構建集體成員權制度並充實集體所有權的收益權能,純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權屬性並取消其轉讓限制、開禁抵押,回歸土地經營權的租賃債權本質,剝離其難以承載的融資擔保制度目標。
關鍵詞:承包地「三權分置」;集體成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
7.基因正義論——以民法典編纂與基因歧視司法個案為背景 (《法學評論》2019年第6期)
作者:王康 (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類基因技術引發了諸多倫理及社會風險,其中包括發生在教育、保險、就業等領域的基因歧視。基因正義是應對基因歧視的法律理念,可以從福利、自由和德性三個維度的衡平中獲得辯護。我國已經出現就業基因歧視個案,但對這一歧視的直接規定呈現為法律空白,現實司法也陷入困頓而未能提供有效救濟。在未來法律秩序構建時,可以採取一般禁止與特別例外相結合的政策。應在民法典人格權編中構建基因平等權條款,規定「任何人都不因其基因特徵而受歧視」,作為應對基因歧視的私法請求權基礎。如民法典未能提供這樣的規範基礎,則可以在解釋論上,將基因、基因信息納入民法總則規定的「隱私」或「個人信息」、「數據」的意義範疇,將基因歧視列為侵害「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情形之一。在未來《反歧視法》《基因技術法》等法律中提供配套的公法機制,明確基因歧視行為判斷標準、特別例外、主管機構和基因檢測程序等具體規則。
關鍵詞:基因正義;基因歧視;民法典;基因平等權;基因信息;基因隱私
8.論民法典擔保物權制度的體系化構建 (《法學評論》2019年第6期)
作者:石冠彬 (海南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後流動站)
內容提要:《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稿)》在擔保物權制度上雖有體系化的努力,但顯然不足以實現法典化的價值。在我國未來七編制結構的民法典中,民法典物權編擔保物權制度的體系化構建將同時承載擔保制度體系化的功能,宜在擔保物權制度「一般規定」中同時涵蓋債權擔保的共通規則。擔保物權制度體系化構建應通過完善民法典物權編擔保物權章節的「一般規定」得以實現:其一,明確規定擔保人有權以特定財產提供保證的「有限財產保證制度」,以彌補現有民法理論對擔保物權與保證擔保的概念界定難以涵蓋擔保內涵的制度空白;其二,進一步抽取擔保物權的共通規則,增加最高額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的實現、流擔保條款的效力、擔保物權的競合等規定;其三,增加擔保物權與保證擔保共通的從屬性規範(擔保無效後果及債的變更對擔保責任的影響)以及擔保範圍、共同擔保等共通規則。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體系化;擔保物權;保證合同;共通規則
十、《法學研究》(3篇)
(《法學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方新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提要: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的原初立法目的是為了解決外貿代理的特殊問題,在合同法立法過程中上述條文的體系位置和具體內容數易其稿。由於對所移植的制度的了解不徹底和本國特殊因素的刺激,上述條文的內容出現了嚴重異化。尤其是第402條,其既不屬於大陸法系,也不屬於英美法系。第402條將第403條代表的不公開本人代理制度對合同相對性的衝擊放大了若干倍,對第三人的影響非常大。在原初的立法背景消失以後,第402條、第403條在司法實踐中引發了諸多亂象。上述條文的存在不但沒有起到簡化法律關係的作用,反而被當事人頻頻用來逃避責任、規避法律。各級各地法院的判決經常出現理解不一和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民法典編纂中,應該將第402條徹底刪除,第403條則可以通過改變體系位置和明確限制條件予以保留。這樣一方面可以維持合同相對性原則不動搖,另一方面也可以彌補傳統大陸法系在受託人破產時可能出現的不公平問題。
關鍵詞:間接代理;不公開本人的代理;介入權;選擇權;合同相對性;名義標準
(《法學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李宇(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債權已成為現代交易的重要標的,實務中多採用債權讓與或債權質押形式,兩者在經濟功能與法律規則上高度相似。我國合同法與物權法分別規定債權讓與和應收帳款質押,可適用的債權範圍不一致,且各有法律漏洞:合同法未規定債權轉讓對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未規定債權質押的對內效力與對債務人的效力。此種雙軌制對司法實務造成諸多困擾,且無法適應交易需求,減損了制度效用。改進方向應是採用功能主義方法,統合債權讓與和債權質押規則,包括統一標的範圍,統一對外效力與對內效力規則,僅就債權質押的個別特殊事項設置特別規則。在民法典合同編中單設保理合同一章,不足以解決問題,且有違法典體系效益最大化之本旨,不如著力於債權讓與一般規範的充實和完善。
關鍵詞:債權讓與;債權質押;應收帳款質押;保理;資產證券化
(《法學研究》2019年第3期)
作者:鞏固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事公益訴訟是為彌補行政執法在社會公益保障方面的不足而創製的一種特殊司法機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民事訴訟,不能照搬傳統民事訴訟規則。從國外一般經驗來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具有嚴格依法實施、類型化發展、有限適用、行政分權擔責、法院有限能動、普通公眾參與等特性。在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被定位為侵權訴訟之一種,主要依據司法解釋運行,具有法律依據不足、混同「代位執法」訴訟與損害填補訴訟、適用泛化、行政消極卸責、司法過度能動、公眾參與不足等弊端。未來應扭轉其作為民事訴訟的錯誤定位,以公法訴訟為指向完善相關制度。就目前法治實踐而言,當務之急是修改相關司法解釋,妥善擬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條款,協調民法一般規則與環境特別立法的關係,科學推進民法典之綠色化。長遠來看,應制定專門的環境公益損害救濟法,對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損害賠償分別作專章規定,前者應囊括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後者應綜合利用訴訟、磋商、行政執法等多種機制,並以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立法轉化為核心。
關鍵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代位執法;生態損害賠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十一、《法制與社會發展》(5篇)
1.民法典「現實憲法」功能的喪失與憲法實施法功能的展開 (《法制與社會發展》2019年第1期)
作者:張力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比較私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近代以來,民法典編纂在推動民法由古典市民法向一般私法轉型的同時,逐步喪失了古典市民法的「現實憲法」功能。在已確立正式憲法為根本法的現代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對民法典整體的憲法功能拔高,還是對其中以人格權、法人、國家所有權等為代表的具體規範的憲法功能拔高,都可能異化為對正式憲法的功能發揮的幹擾。這將進一步鬆懈對民法適用所遭受的公權力幹涉的憲法約束,疏失對公權力藉助私法技術遁入私法、逃避公共義務的憲法規制,造成民法典本身規範功能的弱化。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定位在憲法實施法的功能路徑上,通過對與民法典編纂相關的憲法規範進行系統釋義,科學優化民法典編纂與解釋適用的合憲性。
關鍵詞:民法典;憲法;「現實憲法」功能;憲法實施法功能
2.民法典擔保權編的立法模式研究 (《法制與社會發展》2019年第1期)
作者:馬俊駒;邵和平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律界一般認為,物的擔保屬於擔保物權,但學界仍有爭議。從物權基本構造觀察,物的擔保並無支配性;從物權的客體、效力和救濟途徑分析,其與物權有諸多不適;將權利納入物權客體,更使物權理論難以自洽。現行擔保制度一分為二,增加了法律適用衝突。擔保實踐中「重物保,輕人保」的現象普遍,非典型擔保難以得到法律的肯認,客觀上阻滯了我國信用經濟的發展。擔保權有獨立成編的理論基礎和現實要求,且域外擔保法改革確有先例,國際貿易不同法域的擔保規則也有融合趨勢。擔保權編與民法典各分編平行,符合法典編纂的形式邏輯。擔保權編按照財產利益類型加以構造,有助於民法典財產權總則的抽象構建,更有利於激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各類擔保交易。
關鍵詞:民法典;擔保權;統一;立法模式;財產權
3.融貫民法典外在體系和內在體系的編纂技術 (《法制與社會發展》2019年第2期)
作者:方新軍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的編纂技術可以分為程序技術和功能技術,功能技術又可以分為外在體系的編纂技術、內在體系的編纂技術和融貫外在體系和內在體系的編纂技術。大陸法系起初主要關注的是以抽象概念的層級分類作為工具的外在體系的編纂技術,但是在概念法學日益受到批判的背景下,以一般原則為內容的民法典內在體系的價值開始凸顯,以原則的分層、列舉和具體化為特徵的內在體系的編纂技術開始出現。由於民法典既包括外在體系,又包括內在體系,因此,通過特定的編纂技術將上述兩個體系融貫為一個價值理念統一的整體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這種編纂技術要求立法者熟練地運用不同的語詞、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規範類型,將內在體系的價值理念在外在體系的規範中融貫地表現出來。
關鍵詞:民法典;外在體系;內在體系;一般條款;動態體系
4.「優先保護權利人」訴訟時效理念的困境 (《法制與社會發展》2019年第4期)
作者:霍海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提要:21世紀以來,「優先保護權利人」逐漸發展成為我國訴訟時效司法裁判甚至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制定的指導理念,並可能甚至已經影響民事基本立法。雖然「優先保護權利人」訴訟時效理念對於訴訟時效規則相對簡陋和粗糙、部分訴訟時效規則對權利人不利、國人過於追求「欠債還錢」和信用缺失現象嚴重等現實狀況,具有「回應」和「矯正」的功能,但其自身也有致命的缺陷:在理論上,其可能衝擊訴訟時效根據、否定時效抗辯權;在制度上,其可能與相關時效規則和訴訟規則發生衝突;在實踐上,其可能帶來法律適用不統一、判決論證與說服「教條化」等風險。我們應當摒棄「優先」理念,樹立「平衡」理念,注重在對訴訟時效規則的設計中實現權利人利益與義務人利益的精緻平衡。
關鍵詞:訴訟時效;優先保護權利人;《訴訟時效規定》;《民法總則》;民法典
5.民事單行法思路及其消極影響之克服——以民法典編纂為視角 (《法制與社會發展》2019年第5期)
作者:柳經緯 (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民事單行法思路是我國民法發展過程中與民法法典化思路相對的立法思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立法選擇了單行法的思路,制定了一大批民事法律,實現了民事領域「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標,但這也對民法典編纂工作產生了消極影響。為克服民事單行法思路的消極影響,實現民法典編纂的既定目標,至為重要的就是,應尊重民法的知識體系,完善民法典的體系設計,正確處理民法典編纂與現行民事法律的關係。
關鍵詞:民法;民法典;單行法思路;法典化思路
十二、《華東政法大學學報》(7篇)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1期)
作者:傅廣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萊比錫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相關立法史表明,不當得利的體系位置始終處於搖擺不定的狀態。學界對不當得利的諸多基本問題也同樣存在較大爭議。立法與理論、理論與司法實踐的雙重疏離,使得不當得利領域尚未形成較成熟的法教義學。此外,現行民法體系中存在數量眾多的具有祛除得利功能的規範,它們與形式意義的不當得利規範之間的關係往往不甚清晰。不當得利在未來的民法典中將出現在合同編,這是實用主義立法策略驅動下不得已的選擇。以民法典編纂為契機,不當得利規範的體系性和邏輯性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形式意義的不當得利返還與其他返還請求權之間關係等問題,仍待學說與司法實踐的長期努力加以明確。
關鍵詞:中國民法典;民法總則;不當得利;準合同;返還請求權
2.侵權法的地位及與民法典各編關係的協調(《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2期)
作者:尹志強(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我國侵權責任法在民法典中處於權利救濟法地位,其內容設置應圍繞對受害人損害的補償展開。在尊重法律分工協作的體系安排下,立法應認識到侵權責任法功能的局限性。本屬於公法任務的懲罰侵權人規則應交由行政法等規定,或者在單行法中規定;社會保障法理念的「有損害,有救濟」不宜在侵權法貫徹;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在民法中是以對私權利救濟面目體現的,侵權責任法不宜直接規定對公共利益的救濟。作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侵權責任編與人格權編中的人格權保護、物權法編中的物權保護以及民法總則中的民事責任一章需協調建構,因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的不同,應將基於權利自身權能所擁有的救濟功能交由相關編規定,侵權責任編則以損害賠償為基本救濟方式。具體規範設計儘量做到構成要件清楚,法律後果明確。
關鍵詞:侵權責任;私權救濟;各編協調;制度完善
3.農地三權分置改革與民法典物權編編纂——兼評《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物權編(《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2期)
作者:高聖平(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將「三權分置」政策傳達為「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其中土地經營權在性質上屬於債權,民法典物權編應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用益物權種類,無須改稱為土地承包權,也無須增設土地經營權。現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被界定為土地經營權,如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僅限於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構成的承包農戶。不同的流轉方式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僅有出租(轉包)、入股以及類似方式才能產生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抵押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實現之時,只得採取強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經營權的收益清償債務。
關鍵詞:「三權分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
4.論民法典「合同編」與「總則編」和「物權編」的體系關聯(《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2期)
作者: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民法典有其內在與外在體系,「意思自治」屬於民法典的內在體系之一。我國民法典編纂的使命之一應該是按照體系化的方法,將現有的單行民事立法進行整理,去除邏輯上的矛盾,消除規範之間的衝突,修改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規範。但從現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看,邏輯體系上的問題仍然存在,表現在:(1)「合同」的規則沒有作為「公因式」規定在民法典的「總則編」以適用於所有的協議,而是保持了現行合同法的局部完整性,架空了「總則」,使其失去了應有的作用;(2)承認並區分「物權」與「債權」,但卻模糊「債權合意」與「物權合意」。有時「債權合意」僅僅產生債權效果,但有的時候卻直接產生「物權效果」,但這些「物權」又不能對抗第三人,使中國物權法上產生了許多「二物權」。如果說,單行民事立法有某些「湊合」的因素,那麼,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就應該消除這些不協調因素,讓法典成為規範統一、邏輯一致的傑作。
關鍵詞:法律行為;合同;債權合意;物權合意;登記對抗
5.私人自治的綠色邊界——《民法總則》第9條的理解與落實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2期)
作者:樊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一項外源公共原則,綠色原則將生態考量引入民法內部體系,是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的明文類型,是對自願原則的必要限制。綠色原則藉由《民法總則》的法源條款、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條款、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法律行為效力評價規範等,構建起限制私人自治的體系解釋框架。通過在民法典分編中設置落實綠色原則的多層次一般條款和具體制度類型、規範構成要件、法律後果,構建起限制私人自治的主要制度框架。
關鍵詞:綠色原則;私人自治;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典編纂
6.論證明責任分配視域下民法典的規範構造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3期)
作者:劉小硯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規範在分配證明責任的過程中,出現了將同一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分配給雙方當事人等不同程度的適用失靈。對此,應摒棄依靠法官自由裁量以及學說解釋論的解決路徑,確立立法論之解決路徑。於宏觀向度上,立法者應以對話哲學與交往行為理論為根基,構造請求權規範分層體系;於微觀向度上,立法者應以民法基本原則以及訴訟法中的進攻者原則、抽象蓋然性原則等作為立法表達的實質性原則,以準確、細緻、專業的文字表述和句法結構構造民法典的具體規範。這種解決路徑不僅積極回應了民法規範適用失靈的現實困境,肩負起了促使民法典由行為規範向裁判規範成功轉型的歷史使命,而且促成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主流方法論的有機協和,實現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良性互動與橫向統一。
關鍵詞:證明責任分配;民法典;立法論;法律要件分類說;證明責任規範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5期)
作者:孫憲忠 (中國社會科學院,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內容提要:民法是科學、體系化而且講究實用的制度系統,民法典分則的編纂除了體現民法總則所體現的法律思想及基本制度安排之外,還應該在各個獨立的分編之間實現融洽的體系化和制度安排。因此,我國民法典分則已基本確認繼續堅持潘德克頓的體系模式。侵權責任編的增加並不意味著我國民法典的編纂脫離了潘德克頓體系,也未否定債法的大體系格局。人格權獨立成編是為了貫徹人格權保護的原則,是為人格權受侵害建立請求權的法律基礎,而不是要為人格權轉讓提供法律依據。合同法獨立成編、不設立債法編,但是在合同編的一般規定部分體現了債法總則要求,已經有條文實現了債法基本要求。區分原則在物權編和合同編得以體現和貫徹,是我國立法科學性的顯著進步。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侵權責任編;人格權編;合同編;區分原則
十三、《清華法學》(3篇)
(《清華法學》2019年第3期)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我國現行《物權法》雖然規定了預告登記卻並沒有明確規定預告登記的效力。我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權編有必要全面規定預告登記具有保障債權實現的效力、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限制物權處分的效力、確定權利順位的效力。預告登記具有對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標的物進行處分的效力,但抵押權的預告登記不能產生優先受償效力。由於預告登記的效力涉及物權的變動、物權效力以及各個物權之間的優先順位問題,在物權法中具有基礎性的意義。
關鍵詞:預告登記;保障債權實現;限制處分;順位保全
2.債法總則體系的基礎反思與技術重整 (《清華法學》2019年第3期)
作者:朱虎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中國民法典編纂是否設置債法總則爭論頗多,爭論的背後隱藏著對歷史和理性、形異和實異、顯性和隱性這三重關係的不同立場,但這個問題本質上仍然是立法形式的問題,不會涉及到價值判斷結論和體系效益的不同。對爭論中的正題、反題進行合題,需要通過對民法典的方法基礎、功能基礎和構成基礎進行更宏觀的基礎性理性反思予以實現。不設置形式意義上的債法總則這種方案背後的觀念基礎可能包括體系思維和論題思維的連接、將民法典作為社會治理工具的功能預設、不同發生原因之債的共性和個性的協調,該觀念基礎在我國當前的社會圖景中具有現實和理論的妥當性,有可能避免設置形式意義上的債法總則所導致的諸多可能反向效應。但是,仍需要對現有的合同法總則通過適當的技術路線予以改造,將債法總則「嵌套」入合同法總則,以體現實質意義上的債法總則所具有的正向體系功能和效益。
關鍵詞:民法典;債法總則;合同法總則;體系
(《清華法學》2019年第5期)
作者:石佳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設置獨立的人格權編是我國民法典的重大創新。2019年8月的人格權編三審稿在整體上基本保留了二審稿的內容,在人格權和隱私權的定義、個人信息的範圍等方面有小幅修訂。三審稿草案也沿襲了二審稿的一些不足和缺漏,一些重要的制度亟待補充進入法典。從法典體系性的角度來看,人格權編除應處理好內在的編排體例問題之外,還應處理好外在體例問題,置於民法典分編之首,既突出其極端重要性,也彰顯中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
關鍵詞:民法典;人格權;人格權編;尊嚴;體系性
十四、《現代法學》(7篇)
(《現代法學》2019年第1期)
作者: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隨著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技術的發展,數據共享現象日益普遍。數據共享是一種重要的數據利用方式,也是數據流通和數據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數據共享中的個人信息仍然屬於信息權利人的權利,與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為一樣,數據共享也應當獲得信息權利人的授權。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在規定個人信息權利時,應當規定數據共享規則,數據共享規則的設計應當妥當平衡數據流通與信息主體權利保護之間的關係,在具體設計數據共享規則時,應當在區分不同個人信息類型的基礎上,設計信息主體的授權規則。
關鍵詞:數據共享;個人信息;民法典
2.執行時效性質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現代法學》2019年第2期)
作者:霍海紅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