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根斯坦《邏輯哲學論》中的
踐言意義
韓東暉
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暨外國哲學研究所
(北京,100872)
【中文摘要】維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以「劃界與批判」為中心,其核心內容是由規範性語句及其闡釋構成的,具有踐言意義而非斷言涵義。對踐言意義的分析不僅能夠凸顯《邏輯哲學論》內在的踐言衝突,而且能夠深入說明這一類哲學活動的闡釋性和規範性特徵,為普遍性的元哲學思考提供有效思路。這種解讀方式要求我們將語義學和語用學更為充分而有效地結合起來,批判性地反思哲學的表達方式,探明意義的界限,防止貌似深刻的「胡說」和囈語。
文章來源:《哲學研究》2018年第四期
一、哲學語句的踐言特徵
哲學思考常常具有自身反思的特徵,從而作為其表達的哲學語句也常常表現出自反性;反過來說或許也可以,由於我們可以構造具有自反性特徵的哲學語句,從而使一部分哲學思考呈現出自身反思的特徵。這既是哲學的魅力所在,也催生出大量哲學問題。本文擬討論其中一類自反性語句的問題,並討論其踐言意義(performative significance)。我們首先通過列舉三個案例來說明問題的性質。
其一,「命題的意義在於證實它的方法」。(Schlick,p. 341)這是人們耳熟能詳的邏輯經驗主義的證實原則。但是,證實原則本身的意義在於什麼呢?如果它在認知上是有意義的,則根據邏輯經驗主義,要麼是分析的,要麼是綜合的。如果是分析的,則是空洞的,缺乏認知內容;如果是綜合的,則必須是可證實的,從而使證實原則本身又陷入了自我證實的無窮後退困境——本來意在拒斥形上學的證實原則卻又預設了一種形上學,因而是自我駁斥的。這種反駁證實原則的策略似乎已被廣為接受。
其二,按照同樣的反駁方式,我們可以問: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要表明「先天綜合判斷是如何可能的」,那麼他用來論證「先天綜合判斷的可能性」的那些判斷或命題,要麼是分析判斷,要麼是先天綜合判斷(不可能是後天判斷即經驗判斷)。如果是分析判斷,謂詞已然包含在主詞中,《純粹理性批判》的絕大部分內容不過是同義反覆的定義;如果是先天綜合判斷,則預設了先天綜合判斷的可能性,也陷入了無窮後退的困境。因此,如果我們認可《純粹理性批判》的哲學價值,就必須闡明那些論證先天綜合判斷之可能性的語句的語義學(和語用學)特徵。
其三,維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中也遇到了康德式的困境。他闡明了表象性語句如何通過描畫事實而成為「有意義」的語句,邏輯命題雖然「缺乏意義」卻是表象性語句藉以描畫事實世界的「腳手架」,而形上學語句、表達價值和信仰的語句是「無意義的」。那麼,闡明這三種語句的意義類型的語句,即《邏輯哲學論》中的絕大部分語句,顯然既不是表象性語句,也不是邏輯命題,如果是「有意義的」,其意義來自何處?如果是「無意義的」,其無意義是否與形上學語句的無意義屬於同一類型?「無意義的」語句又如何能夠表達「可理解的」闡釋?
上述三個案例所涉及的自反性問題,並非「說謊者悖論」之類的自我指涉性語句,可以通過區分對象語言和元語言來澄清,而是涉及一類哲學思考的本性及其表達方式的重要問題。這一類具有強烈自身反思特徵的哲學思考,是「從理性本身的源泉汲水的」(康德,p. 256),我將其特徵概括為「劃界與批判」。
康德
劃界(demarcation)不是普通的二分法、三分法,而是涉及思想的界限和表達的可能性的劃分,觸及可認知與不可認知、有意義與無意義、可說與不可說的邊界;批判也不是通常的檢視、批評,而是「對純粹理性能力自身的批判」,是「全部哲學都是語言批判」的根本性反思。在此,我將康德的先驗哲學和維根斯坦的語言哲學稱為以劃界為綱領的「批判哲學」,並聚焦於批判哲學在表達上的語義學特徵。
筆者傾向於認為,「劃界與批判」本質上是一類規範性活動,表達這一類活動的語句看起來與斷言性命題類似,但並不陳述「事實」,也不描畫「世界」,而是表達並闡釋一類規則。這一類規則是自然的邏輯空間的邊界,但活動在理由的邏輯空間中,構成了其基本骨架、推理方式和行為規範,以闡明概念運用的規則和實質推理的方法。概言之,一部批判哲學著作的核心內容是由規範性語句及其闡釋構成的,具有踐言意義(Performative Significance)而非斷言涵義(Assertive Meaning)。由於此問題極為複雜,本文僅聚焦於維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暫不涉及其他經典文獻。
在《邏輯哲學論》中,維根斯坦實際上意識到「無意義的」語句與「可理解的」闡釋之間的張力問題,給出了一個謎一般的回答,然後就走入了沉默:
我的語句是通過下述方式而成為闡釋的:凡是理解我的人,當他藉助這些語句(把它們作為階梯),攀登上去超過了它們時,最後會認識到它們是無意義的。(可以說,在爬上梯子之後,他必須把梯子丟掉。)他必須超越這些語句,然後才會正確地看世界。這句格言既直白又費解,它是《邏輯哲學論》自身對自身的闡釋,而且似乎包含著明顯的踐言衝突(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如果《邏輯哲學論》的語句是無意義的(nonsensical),它們又如何成為有說服力的哲學論證而不僅僅是文學上的修辭?(c.f. 韓東暉,2007)維根斯坦用這種謎一般的自言自語,真的(像新維根斯坦派所認為的那樣)是想表達那種一以貫之的「治療性」目的嗎?進而言之,莫非哲學竟然能夠用最終無意義的語句來表達?難道艱苦的哲學思考最終得到的是超越無意義語句之後的沉默?
諾德曼主張,《邏輯哲學論》以無意義的(nonsensical)語言寫成,卻提出了富有說服力的論證,因為它們不是缺乏意義的(senseless)。通常認為《邏輯哲學論》區別了三種語言的用法或語句類型,但在他看來,實際上《邏輯哲學論》本身是用第四種語言來表述的(其特點尤其在於虛擬假說和歸謬論證);認識到這一點,對於我們理解這部著作、理解維根斯坦,乃至理解哲學的本性和探索都大有裨益。(Nordmann,p. 8-9)上述觀點具有啟發意義,但似乎仍可更進一步。本文擬借鑑布蘭頓的規範性理論,討論維根斯坦《邏輯哲學論》中哲學語句的踐言意義。
二、踐言意義:從踐言衝突的角度看
踐言及其派生詞(performativity)作為理論詞彙,可以說濫觴於奧斯汀和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安身於語言學領域,在阿佩爾和哈貝馬斯的先驗語用學中得以發揚,而延伸至德希達、布特勒(Judith Butler)等人的文學理論和女性主義等領域。(Loxley,p. 3.)
奧斯汀認為,踐言相對於斷言(Austin,p. 67)。踐言是行動(action),例如做出承諾或發出命令;斷言(constative)是說(saying),例如做出陳述或給出描述。因此,被納入踐言範圍的許諾、發誓、打賭、威脅、感謝本身就是行為,是屬於語言類型的行為,與其他行為一樣被實踐和施行(performed),與其他事件一樣發生,並對世界造成影響。簡言之,踐言強調的是人們如何運用語言做事情、作用於世界,從而改變世界。奧斯汀的學生塞爾將言語行為理論發揚光大,使之堪與長期在分析哲學中佔主導地位的弗雷格傳統分庭抗禮。在塞爾看來,大多數當代分析哲學家都試圖從斷言派生出踐言,但他主張,踐言是首要的,斷言卻是派生的。(Searle,p. 538)
就在言語行為理論提出的同時,芬蘭哲學家欣提卡發表了研究笛卡爾的著名論文「我思故我在:推理抑或踐言」。這篇論文推陳出新,視角獨特,主張「我思故我在」系典型的言語行為,以踐言方式自身確證了「我在」這個句子的成立。換言之,若某人說「我存在」,這一言語行為便具有自身確證特性;同樣,說出或思想「我不存在」、「我思但我不存在」之類的踐言行為在存在意義上是自我駁斥的。(Hintikka,p. 490)進而言之,「我」能夠形成關於心靈的語句,這與「我」在從事思想行為(我思)是一回事;通過「我思」本身的確定性,該踐言行為展現出思想行為所預設的諸條件。
德國哲學家阿佩爾對欣提卡的上述論證極為欣賞,把踐言詮釋視為20世紀哲學語言哲學的新典範,並運用到對整個西方哲學傳統的反思和先驗語用學的建構當中。與阿佩爾一樣,訴諸踐言衝突也成了哈貝馬斯形式語用學的殺手鐧。由於任何言語行為都預設有效性要求(validity claims),語言交往就具有一種內在義務,要為其有效性要求做出辯護;如果我們在斷言層次上做出的要求否定了這種辯護的可能性本身,則必然陷入踐言衝突。具體地說,凡是攻擊一切理性論辯的論證,反對理性本身的理性運用的論證,訛詐對真理的要求的論證,以拒斥規範性判斷為結論的論證,真誠地顛覆對話中真誠性的可能性的論證,以上五種論證都將陷入踐言衝突。(Matustik,p. 147)
從維根斯坦哲學的變化來看,經歷了一個從陷入踐言衝突到走出踐言衝突,並實際上運用了這一方法反擊懷疑論的過程,這就是從《邏輯哲學論》走向《哲學研究》和《論確定性》的過程。第6.54節是《邏輯哲學論》的自身闡釋,其中包含著命題內容與踐言內容的雙重矛盾。其一是明顯的踐言衝突:維根斯坦以「我」的作者身份做出宣告式的言語行為,試圖達到這樣的言語行為效果:讓讀者正確理解語句並放棄對這些語句,但這個自我指涉的言語行為顯然包含了自我駁斥。其二是明顯的斷言矛盾:如果這段話是有效的,那麼《邏輯哲學論》的所有語句都是無意義的,從而無法被理解,難以成為有效的哲學論證。
維根斯坦
在這裡,維根斯坦確實陷入了踐言衝突,因為他的目標是為思想和語言劃界,但界限一旦劃分完畢,哲學語言立刻就被當作「局外人」而被排斥在「有意義」的語句之外了。因此,這一踐言衝突也許能夠實現它的「美學」目的,但無論如何都是「理智在向語言界線衝撞時留下的腫塊」(Wittgenstein,2009,§119)。這也是維根斯坦後來批判《邏輯哲學論》的嚴重錯誤的契機,直到這個時候,維根斯坦才真正為哲學活動奠定了方法論基礎,深入闡釋了《邏輯哲學論》欲言又止的哲學的治療性目的,不僅清除了曾經困擾他的踐言衝突,而且利用踐言衝突去揭示各種各樣的「腫塊」,防止以語言為手段使我們的理智受到蠱惑。
然而,這種踐言衝突的理解方式並沒有完全挖掘出踐言活動和踐言意義在《邏輯哲學論》中的重要價值。接下來我們將從闡釋性活動和規範性活動兩個角度深入思考其深刻的哲學意蘊。
三、踐言意義:從闡釋性活動的角度看
從表面上看,《邏輯哲學論》在回答兩個問題:一是如何正確地理解哲學並正確地做哲學;二是如何正確地理解邏輯並正確地處理邏輯。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維根斯坦提出了有影響的著名觀點:
哲學的目的是對思想的邏輯澄清。
哲學不是一種學說,而是一種活動。
一部哲學著作本質上是由闡釋構成的。
哲學的結果不是得到「哲學的命題」,而是對命題的澄清。
哲學應當把不加以澄清似乎就暗昧而模糊不清的思想弄清楚,並且給它們劃出明確的界限。
在這段耳熟能詳的格言中,維根斯坦告訴我們,對哲學的正確的理解,是將哲學理解為「活動」(activity),活動的目的是在邏輯上澄清思想,活動的手段是澄清命題。而對命題的澄清通過語言表達的時候,就是一系列「闡釋」(elucidations)。我們的問題也正是這些「闡釋」語句的意義來源是什麼,或者說這些「闡釋」語句是得到正確理解的語義條件是什麼。如果命題是實在的(邏輯)圖像,通過這種方式命題顯示其意義(TLP,4.021、4.022),那麼作為對命題的「闡釋」,其意義如何呈現,並被理解呢?既然「命題是實在的圖像」本身就不是「命題」,不是「描畫性」語句,而是「闡釋性」語句,那麼其意義的產生機制究竟如何?
如果我們一直在「斷言」語句意義上來思考這個問題,不免會步入歧途。只有將其理解為「踐言」語句,理解為「闡釋」活動本身、理解為「澄清意義」而不是「刻畫意義」的「應當如何去做」(ought-to-do)的行為,我們才能真正把握這種獨特的意義產生機制。這意味著踐言性的闡釋語句要在語義學和語用學的恰當結合中才能獲得全面的把握。
現在,如果我們換一種思路,從「意義」轉向「使用」,就會發現,命題和「闡釋」的區別,首先在於使用不同層次的語彙。布蘭頓非常敏銳地認為,分析哲學的中心任務是處理不同「語彙」(vocabularies)之間的語義關係,其問題的典型形式是一種語彙表達出的意義能否且以何種方式能夠用另一種語彙表達的意義來理解。(Brandom,2008,p. 1)這體現在分析哲學的語義邏輯主義(semantic logicism)當中。例如,經驗論以現象語彙、第二性質語彙或觀察語彙為基礎語彙,來理解客觀性語彙、第一性質語彙、理論語彙、模態語彙、規範性語彙等目標語彙。自然主義則以基礎物理學語彙、自然科學語彙、客觀描述語彙等基礎語彙來理解規範性語彙等目標語彙。(ibid. p.2)那麼,《邏輯哲學論》是用何種基礎語彙理解何種目標語彙呢?「闡釋」語句的對象是什麼呢?我們認為,闡釋的目標和對象具有不同的層次和範圍,有邏輯中的、哲學中的、人生意義上的,但其共同特徵都是「混淆」——「整個哲學充滿這種(最為基本的)混淆」(TLP,3.324)。「混淆」造成了哲學和邏輯上的錯誤,製造了人生之「謎」。因此哲學的闡釋活動就要澄清一系列混淆,讓不可能有答案的假問題消失。
在邏輯中,所謂「形式概念」(formal concept)便是需要澄清的重要例子。形式概念是「對象」、「複合物」、「事實」、「函項」、「數」等語彙所表示的東西(形式性質、形式關係),在概念文字中都是用變項而不是用函項或類(如弗雷格和羅素所認為的那樣)來表現的(TLP,4.1272)。因此,形式概念不是實際的、真正的概念,甚至是似是而非的假概念(Scheinbegriff),因為真正的概念要用函項來表達。形式特性的表達式是某些記號的特徵,因此刻畫形式概念的標誌的符號是事實語句的內在特徵,形式概念的實例就包括在這些語句中。(c.f. Black,p. 199)所以,命題變項標示形式概念,它的值標示歸屬於這個概念之下的對象。(TLP,4.127)維根斯坦指出:
形式概念已與歸屬其下的一個對象一起被給出了。因此我們不能將一個形式概念的對象和這個形式概念本身都作為基本概念引進。關於一個形式概念是否存在的問題,是無意義的。
因為任何命題都不可能回答這樣的問題。
「闡釋」、「澄清」形式概念的基礎語彙是什麼呢?在筆者看來主要有兩種。一是邏輯表達式、概念文字表示的邏輯命題,二是說明我們應該如何做的規範性語句,向我們闡釋出應該如何理解實在。
前者,如真值表、邏輯表達式,描述、表現了世界的腳手架(TLP,6.124)。它們不「處理」任何東西,它們預設了名稱有所指、基本命題有意義,這就是它們與世界的聯繫。符號的某些結合是重言式,這一點必然顯示了關於世界的某種東西。
後者,既如包含空間、投影、圖像等方法的語句,告訴我們應該如何做才能理解,同時也包括對各種規則的說明語句,例如「有一條普遍的規則,音樂家可藉以從總譜奏出交響樂,由此人們可從留聲機唱片的密紋上得出交響樂,並可根據最初的那條規則再推出總譜。這些顯然完全不同的東西之具有內在的相似性,正在於此。那條規則是將交響樂投射於樂譜語言的投影律。那是將樂譜語言翻譯為留聲機唱片語言的規則。」(TLP,4.0141)
用「應該如何做」(ought-to-do)來闡明「應該是什麼」(ought-to-be)的思路,是一種實用主義的思路,強調了基於語言實踐來理解語彙意義的策略。這在布蘭頓的理論中被稱為意用分析。意用分析是在傳統分析方案所關注的語彙(vocabulary)之間的經典語義關係之外,也考慮以語用學為中介(pragmatically mediated)的語義關係。(Brandom,2008,p. 11)這種語義關係被稱為「意用關係」,基本的意用關係有兩種:行-言充分性和言-行充分性(sufficiency),前者表明何種行為和能力能讓我們使用(deploy)某種語彙表達意義,後者表明何種語彙足以指明(specify)某類行為或能力。(Ibid. p. 39.)這也就是我所稱的踐言意義。
在哲學中,所謂「形上學主體」則是需要澄清的重要例子。什麼是「形上學主體」、「思維和表象的主體」、「哲學上的我」?這樣的問題是不可解答的,因為它們本身就不是真正的問題,它們所包含的那些目標語彙,已經不可能由基礎語彙來說明了。我們所能夠做的,恰恰是顯示出這些「哲學語彙」的踐言意義,指明我們的行為或能力,用應該怎樣做來闡明應該怎樣去看待。
維根斯坦在《戰時筆記》中概括了自己「所走過的路」:
唯心論將人作為唯一者從世界中挑選出來,而唯我論則只將我挑選出來,最後我認識到,我也是應當屬於其餘的世界的。因此,在一邊沒有任何東西存留下來,在另一邊所存留下來的是作為唯一者的世界本身。因此,唯心論,當其被嚴格思考之後,導致了實在論。(Wittgenstein,1979,p. 85;維根斯坦,2013,第135-136頁) 《戰時筆記》
維根斯坦對唯心論、唯我論和實在論這三種形上學理論的消解,是通過清除世界中的認知主體的方式來完成的:認識主體不在世界之內;不存在能思維、能表象的主體。可理解的世界中的主體、我,無非是一組事實,猶如休謨所謂作為一束知覺的自我而已。哲學家在唯心論、唯我論和實在論上爭論不休,實際上是沒有認識到世界的可理解性在於語言和邏輯,恰恰不在於認知和表象主體,而語言和邏輯是有界限的,即有可說和不可說、可顯示和不可顯示、可思考和不可思考的界限。「我的語言的諸界限意味著我的世界的諸界限」(TLP,5.6)「世界是我的世界,這一點顯示於如下事實中:語言(我所理解的那個唯一的語言)的諸界限意謂我的世界的諸界限。」(TLP,5.62)
主體永遠不可能是世界中的對象,因此主體抽身而去,客觀地面對被語言和邏輯充滿的冰冷世界,又復挺身而出,充當了世界的界限,承擔起事實世界中永遠無法理解的責任和義務。維根斯坦說:
因此,的確在某種意義上,在哲學中可以非心理學地談論我(the self)。
自我之進入哲學,是由於「世界是我的世界」。
哲學的我並不是人,既不是人的身體,也不是心理學討論的人的心靈,而是形上學的主體,是世界的界限——而非世界的一部分。於是我們看到,這些哲學語句的闡釋性功能恰恰體現在其踐言意義上,這就是標明界限,通過劃界、闡釋、澄清的踐言活動,顯示出事實世界之外的神秘之域的意義,而這個神秘之域,就其擺脫混淆、投身實踐而言,實際上就是規範性的領域。
四、踐言意義:從規範性活動的角度看
在《晤對先哲》中,布蘭頓指出:「康德做出了規範性轉向,從笛卡爾將自身作為思想的存在物的存在論劃界,轉換為將自身作為責任的中心點的道義論劃界。」(Brandom,2002,p. 21.)這一划界的結果,康德將關注點從存在論問題(理解物理事實與心理事實這兩種事實的區分)轉移到義務論問題(理解事實與規範或描述與規定之間的區分)。相應的,笛卡爾式的確定性轉變成康德式的必然性,理解概念規範性之可能性的性質與條件就成為中心問題,而這種關於概念使用活動性質的觀點可稱之為規範性實用主義。(ibid. p. 212)這個觀點非常深刻。
同樣,在維根斯坦這裡,我們也觀察到重大的轉向、深刻的轉折。《邏輯哲學論》的大部分內容都在向我們解說一個可理解的事實世界的結構是怎樣的,清晰地表象這個可說的、可思議世界的語言規則和邏輯規則是怎樣的。但這個世界是「平的」,事實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有意義的命題或者為真或者為假,「一切命題都是有同等價值的」(TLP,6.4),「一切邏輯命題都是平等的」(TLP,6.127)。「世界的意義必在世界之外。在世界中一切都如其所是地是」(TLP,6.41)。事實世界無所謂價值,無所謂永恆,沒有意志的空間,關於世界的態度也無足輕重。維根斯坦無可奈何地指出,我們的經驗沒有任何部分也是先天的。不存在先天的事物次序。這就是說,「我們所看到的一切都可能又是另外的樣子。我們一般能描述的一切都可能又是另外的樣子」。(TLP,5.634)對每一個「我」來說,我的世界是飄忽不定的,令人眩暈的、無所適從的。不過,雖然這個世界沒有為「應當」留下空間,但維根斯坦要以一種特殊的方式為規範性留下地盤。
我們在這裡看到了雙重的轉折。首先,《邏輯哲學論》似乎是從關於事實世界、邏輯空間、實體對象等存在論(ontology)起論的,但最終又消解了這種存在論,在《邏輯哲學論》6.4312和6.54中存在論變成了「去存在論」(de-ontology),被兩種行為取代了:一種是唯一嚴格正當的從事哲學的做法,另一種是正確看待世界的方式。其次,存在論的對象(形式概念)是不可說的,因此作為「梯子」的存在論是只是由闡釋性語句構成的,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同樣,倫理的對象即意志也是不可說的,但倫理雖然也是不可說的,卻「是先驗的(或譯為超驗的)」,是「有意義」、有價值的,而且這種意義和價值具有了道義論(deontology)的特性——踐言意義是規範性的,涉及意志與行為本身的責任和義務:
在提出一條具有「汝應……」形式的倫理準則時,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如果我不遵行這條準則,會有什麼後果?但是,顯然,倫理與通常所謂的賞罰沒有關係。因此關於一種行為的後果問題必然是不重要的。——至少這些後果不應該是發生於世界中的事情。因為這個問題的提出必含有某種正確的東西。誠然必須有某種的倫理的賞和倫理的罰,但是這些賞罰必然就在行為自身之內。這裡所蘊含的規範性不是通常所謂賞罰所包含的與後果相關的規範性,這在維根斯坦看來,仍然是經驗性的;他關注的是必須且必然存在的倫理義務和道德責任所包含的與模態相關聯的規範性,這種規範性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應當」。
由此我們看到,維根斯坦關注的一條主線是規範性的思路,而且是多個層次的規範性。第一個層次體現在邏輯的規範性上。《邏輯哲學論》的起點不是世界是怎樣的,而是世界應當是怎樣的,應當怎樣看待世界,這種應當繫於唯一的邏輯的必然性(TLP,6.37、6.375)。而所謂邏輯的必然性並不是因果律的必然性,邏輯的必然性來自邏輯的先驗性,邏輯的先驗性源於邏輯的規範性:遵守映現世界的邏輯的規則、符號系統的規則。(TLP,5.512、5.514)
第二個層次的規範性體現在上述倫理準則的「應當」和倫理賞罰的「義務」之中。既然不可能存在任何倫理學命題,因為命題不能表達任何高超之物(TLP,6.42),這一層次的規範性就體現在意志和行為的力量當中。這種規範性的力量不再是言語行為中的以言行事的效力,而是一種理性的「應當」。如果我們擺脫叔本華的氣息,借用布蘭頓的概括,可以說,「所謂有理性的,也就是受這些規範所約束的,從而服從於理由的權威。在這個意義上言及『我們』,就是通過為我們的態度和踐言行為來予求理由(giving and asking for reasons),而將我們和彼此置於理由空間中。」
在第三個層次上,《邏輯哲學論》的邏輯終點是給出了「哲學的正當方法」——應當怎樣做哲學:哲學不是一組斷言,因為斷言的對象是事實,那是可說的領域,是自然科學的領地;而哲學是一系列踐言行為,告訴我們應該怎樣做才是正確的哲學活動。
首先,正確的哲學禁止斷言和言說形上學的東西。
其次,哲學為自然科學中有爭論的領域劃出界限。哲學應當通過可思的東西從內部為不可思的東西劃界限。哲學通過清楚地表現可說的東西而意謂著不可說的東西。(TLP,4.113-5)哲學在這一有爭論的領域大有可為,劃界的工作才是哲學的分內之事。
再次,正確的哲學可以展示一種否定的、然而正確的做法,即向人指出「他沒有賦予其命題中的某些指號以任何意謂」,從而防止他僭越邏輯的界限。
最後,哲學雖然是通過言說而進行的活動,但保持一種批判性的界限思維,對於「不可說的」,要保持沉默。
沉默恰是踐言。淵默而有雷聲。
印象派畫家Childe Hassam所繪的夜色
五、結語
圍繞《邏輯哲學論》第6.54節提出的自我駁斥的「無意義」佯謬,近年來在新維根斯坦派和「正統」維根斯坦研究者中引發了熱鬧的討論。新維根斯坦派要求「嚴格」而「果決」地解讀這個命題,把「治療性」、「解構性」特徵賦予整個維根斯坦哲學,使之具有更大的連續性。按照摩爾教授的概括,新維根斯坦派的「新解讀」認為:沒有什麼是不可說的,有的只是一種誘惑,誘惑我們在缺乏意義的地方尋找意義。維根斯坦的目的是治療性的,《邏輯哲學論》之所以絕大部分都是胡說(nonsense),是因為他要借全身心地投入這一誘惑而達到清除誘惑的目的,這樣才能讓讀者認識到語言的幻相,從而讓誘惑消失。因此《邏輯哲學論》就是純然缺乏意義的胡說,什麼也沒有傳達給我們。(Moore,p. 179)
我們已經看到,導致這一「無意義」之爭的關鍵其實還是源自《邏輯哲學論》本身,即它是關於思想和思想表達(語言)的意義界限的探究:界限兩邊的領域是如何被理解的?在某種意義上,新維根斯坦派是要把本文所討論的踐言衝突一以貫之,從而以激進的方式凸顯這種哲學思考獨具的治療性風格。本文則力圖在揭示踐言衝突之外,將這種批判哲學的界限之思上升為帶有普遍性的元哲學思考,即哲學活動和哲學語句具有闡釋性功能和規範性特徵。這種解讀方式要求我們將語義學和語用學更為充分而有效地結合起來,批判性地思考根本性的哲學問題,同時也批判性地反思哲學的表達方式,探明意義的界限(the bounds of sense),防止貌似深刻的「胡說」和囈語。哲學是地地道道的予求理由的活動,在責任和義務的承諾中才能享有自由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