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討論的話題相當沉重,是關於「抑鬱症」。
「抑鬱症」近幾年發病率越來越高,離我們每個人的生活越來越近了,幾乎我們日常生活中每天都會聽到相關新聞:又有人抑鬱了。據不完全同計全世界抑鬱症發病率在3%~5%的區間,有抑鬱情緒狀態的高達10%,且發病率在持續暴漲。
嚴格講「抑鬱症」也是一種精神疾病。但是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單獨例舉「抑鬱症」是法定的可以刑事免責的疾病。
但是,我們發現「抑鬱症」表現出來的症狀又是那麼的嚴重,它不僅會讓病人自殘自殺,且傷害他人的事件也時有發生。調查顯示,我國每年有28.7萬人死於自殺,其中63%有精神障礙,40%患有抑鬱症。因抑鬱症而自殺的不乏名人,例如我們熟知的畫家梵谷、作家海明威、三毛、演員張國榮、主持人崔永元都是受到抑鬱症折磨或自殺身亡的。
前幾天南京就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抑鬱症病人傷害閨蜜事件:2020年10月24日12時18分許,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無想寺水庫,一名女子將同行女子推下水,兩人一同落水。監控畫面顯示,事發時,黑衣女子蹲在岸邊,隨後黃衣女子俯身繫鞋帶,黑衣女子起身繞到黃衣女子身後,將對方推下水。然而黑衣女子也一起跌入水中。黃衣女子落水後還遭黑衣女子死死壓住。
該事件導致二人均死亡。警方調查發現推人落水的犯罪嫌疑人有服用抑鬱症藥物史。
今天我們討論的法律問題是抑鬱症患者犯罪是否可以免除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抑鬱症」患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所以抑鬱症患者犯罪一般情況下是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所以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關鍵要看該病人在犯罪時是否精神正常,是否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結合本案例看,一般情況下抑鬱症患者還是有自我控制能力的,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自辨能力的。
即使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也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鑑於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已溺亡。故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再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本案例中被害人的家屬雖然無法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還是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繼承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查明犯罪嫌疑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那麼被害人家屬可以要求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