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來普及一下什麼是公職人員,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國家公職人員:是指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是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主體。
國家公務員:是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
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在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服務組織中工作的人員。
由以上釋義可知,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家公務員,但不包括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在此之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身份是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全面領會文件的精神,不要注重一面而忽略另一面。首先,公職人員不等於公務員。不要認為《意見》再次確認教師國家公職人員地位就一定待遇就等同於公務員了。第二,公職人員不等同專技人員,專技人員能為的事公職人員是不能為的。比之《教師法》應該就知道,著力點不僅是待遇,著力點更在於身份。身份定了想跳槽改行就必須考試,而且過了一定年齡槓槓就只有安心從教一條路了。《意見》的重點就是建立一支人民滿意的中小學教師隊伍,這支隊伍是國家公職人員隊伍。那麼收費補課、彈性放學時段學生收費看管、學生中餐食堂贏利等就不存在討價還價的問題。人民怎麼需要公職人員就得怎麼履職,這是基本常識。明確中小學教師國家公職人員身份,對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供法理依據。只有從嚴整治存在於各級各類學校中有違師德師風的人和事,才能重塑教師隊伍形象,才能重新得到人民的滿意和敬重。這才是《意見》真正著力點。
現在把教師定為公職人員,原來公辦學校中的中小學教師屬於事業單位性質。無論什麼性質,無非一點,明確提出了將來教師在很長一段時間之內,待遇逐漸提高。以前相當長一段時間教師的工資是比較低,而且任務重,十幾二十年乃至三十幾年教齡的教師才4000多一個月。相信,此次定調教師公職人員地位,會更好的穩定教師隊伍。教師以前也是公職人員。根據1953年政務院文件規定:「教師受僱於政府」。這種僱傭是有針對性的,1949年時,中國文盲多,在校大學生僅10萬人。建國後,為保證大中小學教師的穩定,繼續聘用民國時期的教師。在教師職稱制之前,教師的職級就是國家行政級,初到學校任教最低級別者,為行政25級,月薪為36.5元。中小學教師的工資由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如武漢市中小學教師的工資由區級財政支付。
1990年代,恢復教師職稱制,還是國家公職性質。只是在2000年代,搞了全員合同聘用制,搞得教師好象不是公職人員似的。實際上,教師是不是公職人員,充要條件是政府財政給教師發工資。民辦學校教師工資,政府是不管的。以前有大企業辦的中小學,其教師工資來自企業預決算,90年代後,全部企業學校取消,其教師全都劃歸政府教育局管理。
現在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有私立大中小學校,這些學校的教師當然不是國家公職人員,但在評職稱及專業方面,還是歸口教育局代管。順便說到,美國2/3的學校是私立學校,政府不管發工資。
其實,現在明確教師為公職人員,其實對提高整體教師隊伍素質和提高各位老師教學積極性都有很好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