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6版)

2020-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第十四條   擬建項目內部有日照影響或擬建項目對周邊建築有日照影響的應當進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應當按附錄三《建設項目日照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居住建築(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築、殘疾人居住建築等)、醫院、療養院、中小學、幼兒園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有效日照時間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住宅建築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

(二)宿舍建築半數以上的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

(三)老年人居住建築、殘疾人居住建築的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二小時。

(四)醫院、療養院建築50%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二小時。

(五)中小學普通教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二小時。

(六)幼兒園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三小時。

第四章  建築退讓

第十六條   沿建設地塊邊界和沿公路、鐵路、河道、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應當符合消防、交通、環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地塊邊界外為建設開發用地,其地上建築物的退讓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對周邊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築物,優先保證合法永久性建築物獲得規定標準的日照,並根據消防、交通等要求確定其建築退讓地塊邊界的距離,擬建建築除滿足相關建築間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築退讓用地界線還應當滿足表4-1的規定。

(二)地塊邊界另一側為尚未進行合法建設或規劃(即現狀為空地)的可建設用地,建築退讓用地界線應當滿足表4-1的規定。

4-1建築退讓用地界線距離控制表

建築高度(H

最小值(m

退讓(m

最大值(m

H≤12m

6

-

-

12mH≤24m

9

H/2

-

H24m

12

H/6

20

(三)地塊邊界另一側為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城市廣場的,其退讓地塊邊界的距離不小於6米,並有不少於1/3面積的公共空間滿足冬至日一小時日照時間。重要的城市廣場或其他開放空間應依據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其周邊建築的退讓距離。

第十八條   沿繞城高速外環範圍內主要公路兩側的新建、改建建築,按以下要求進行退讓:

(一)無高架橋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築退讓規劃道路紅線不小於50米。

(二)有高架橋或路堤的路段,建築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按不小於50米加建設項目地塊對應的高架橋或路堤最高點的高度控制。

(三)崑曲、昆嵩、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機場高速等高速公路建築退讓公路路面邊線的距離在繞城高速內環以內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繞城高速內環以外穿越城區段按不小於50米加建設項目地塊對應的高架橋或路堤最高點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不小於100米控制;繞城高速內環、外環建築退讓按不小於100米控制。

(四)主要公路路段現狀未達到雙向六車道的,均按不小於35米進行公路路面寬度控制,其起訖點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五)在立交橋區域,建築退讓按立交紅線執行,但是不得小於本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在繞城高速外環範圍以外不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用地界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隔離帶寬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現狀及規劃確定為一級公路、高速公路的兩側各不小於50米。

(二)現狀及規劃確定為二級公路的兩側各不小於30米。

(三)現狀及規劃確定為二級以下公路(不含鄉村道路)的兩側各不小於10米。

第二十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築工程,在滿足《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要求下,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退讓最近一側鐵路邊軌的距離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高速鐵路不小於50米;準軌幹線不小於40米;準軌支線、專用線、米軌不小於30米。

(二)高速鐵路兩側圍牆與鐵路最近一側邊軌距離不小於20米,其他鐵路兩側圍牆與鐵路最近一側邊軌距離不小於15米。

(三)退讓距離內以綠化為主,形成防護隔離帶。

(四)鐵路兩側沿線200米範圍內的危險品廠房及倉庫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經鐵路、安監、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

第二十一條   飲用水源水庫和可提供休閒娛樂場所的非飲用水源水庫的沿岸建築,沿地表向外退讓其正常水位線水平距離不小於200米;其它水庫的沿岸建築沿地表向外退讓其正常水位線水平距離不小於150米;特殊水庫的退讓距離按批准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築退讓河道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沿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兩側新建、擴建建築物,其退讓同側藍線的距離不小於50米。

(二)一般河道兩側新建、擴建建築物,其退讓藍線或同側河堤外緣線的距離不小於30米。

(三)其他河道及溝渠兩側新建、擴建建築物,其退讓藍線或同側河堤外緣線的距離不小於15米。

(四)河道或溝渠退讓控制線內包括現狀道路或規劃道路的,沿河道兩側新建、擴建建築物應當同時滿足城市道路的退讓。

第二十三條   建築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讓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標準段的距離不小於表4-2的規定:

4-2建築退讓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最小距離表

道路紅線寬D(m)

建築退讓最小距離(m

快速路

50

D50

40

35D≤50

30

25D≤35

20

15D≤25

10

D≤15

5

註:1.二環路、三環路、環湖東路、環湖南路全線建築退讓按不小於50米控制,有高架橋的路段,建築退讓按不小於50米加建設項目地塊所對應的高架橋段最高點的高度控制。

2.在用地條件受到限制的情況時,在滿足安全的前提下,新建加油站、加氣站的退距不小於表4-2規定距離的0.5倍,改建、擴建加油加氣站退距應滿足《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的相關要求,且不小於5米;臨高速公路的加油站、加氣站,罩棚邊緣的退距應以高速公路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為準。

(二)工業園區內的工業、物流倉儲用地,建築退讓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標準段的距離不小於表4-3的規定:

4-3工業、物流倉儲用地建築退讓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最小距離表

道路紅線寬D(m)

建築退讓最小距離(m

快速路

30

D50

20

35D≤50

15

25D≤35

10

15D≤25

8

D≤15

5

(三)建設用地內配建的門房、公廁、垃圾用房、配電室、中水等配套設施,在用地條件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可適當降低退距,但是不得小於表4-2、表4-3規定距離的0.5倍且不小於5米。

(四)新建項目原則上不得修建圍牆,宜以花臺、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修建圍牆的,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圍牆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得小於1.5米;圍牆應設計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閉式圍牆的,應對其飾面和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建築退讓城市規劃道路、河流、鐵路、公路、架空電力線路等的用地除設置必要的通道和集散空間外,應當以綠化為主。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幼兒園主要教學用房設置窗戶的外牆與鐵路路軌的距離不得小於300米,與高速路、地上軌道交通線或城市主幹道的距離不得小於80米。當距離不足時,應當採取有效的隔聲措施。

中小學各類教室的外窗與相對的教學用房或室外運動場地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25米。

第二十五條   建築退讓城市道路交叉口紅線距離,按兩條相交道路中退讓道路紅線較寬的距離進行退讓,且不小於5米。

第二十六條   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後退線路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表4-4的規定:

4-4建築退讓架空電力線路最小距離表

線路電壓等級(kv

最近架空電力邊導線(m

規劃高壓線走廊中心線(m

≤10

2

-

35

3

10

66110

4

15

220

5

20

330

6

22

500

10

37

7501000

15

55

直流±500

10

35

直流±800

12

45

第五章  建築高度與景觀控制

第二十七條   建築物的高度、面寬及建築景觀控制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提倡提高路網密度與綠地率,增加公共開敞空間。

新建和改造建築應體現昆明優秀傳統建築風格內涵與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脈的延續與城市風貌的整體協調;提倡採用新材料、新技術,表現新的建築美學與時代特徵。高層建築應注重頂部設計,多層、低層住宅建築提倡採用坡頂屋面。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主要山體、水體、公園等周邊區域和城市重點片區,應當編制專項規劃,採用城市設計方法,通過視線、天際線和景觀分析合理確定建築高度和空間組合形式。

第二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和歷史建築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十條   建築物的面寬,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主幹道、主要景觀路、河流兩側,以及廣場和其它開敞空間周邊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築物應當符合城市道路和廣場的界面變化要求,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立面應當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頂造型應當豐富,與城市街道和廣場景觀相協調。

(二)臨湖、臨河、臨山體地區、臨景觀路、臨公共綠地第一界面布置的主體建築之間開敞面的寬度總和不宜小於其規劃用地相應一側寬度的50%;臨寬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第一界面布置的主體建築之間開敞面的寬度總和不宜小於其規劃用地臨路一側寬度的40%。

(三)居住建築布局應當高低錯落,點板結合,使城市景觀多樣化,空間層次豐富,並滿足以下規定:

臨規劃寬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主要出入滇河道、公共廣場和公共綠地的第一界面的高度24米以上的以居住為主的建築,其主要朝向面寬不宜大於45米;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築和配套臨街商鋪的面寬不宜大於60米。

主體建築3棟以上(含3棟)的地塊,主體建築應採用2種高度變化;主體建築5棟以上(含5棟)的地塊,主體建築應採用3種以上(含3種)高度變化。主體建築高度差應大於最高建築高度的10%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的有關規定。需進行建築附屬廣告設置的,應結合建築設計整體考慮,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破壞建築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徵,應當與建築物的風格、形式、色彩等協調,不得影響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預留廣告位置。

(三)戶外廣告牌的設置不得遮擋建築的外窗。

第三十二條   建築物的太陽能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空調器室外機等,應當結合建築造型,進行一體化設計。

第三十三條   為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觀的優化、美化而進行的危舊房屋維修,不得移動基礎、不得增加建築面積、層數、高度和體量等,其維修後的建築風格應當與周邊環境風貌和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   居住項目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設置中心綠地,並宜緊鄰城市公共空間布局,布局的優先順序宜為入滇河道、廣場、主幹道、文物保護單位、綠地、次支道路。

第三十五條   綠化應當以喬木為主,適當配植灌木、地被、草地。鼓勵垂直、屋頂、平臺等綠化形式。

規劃設計中應當保護古樹名木。

第三十六條   地面停車場地的鋪裝宜採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磚,鼓勵採用喬木進行綠化。

第六章  道路交通與停車設置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進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一)對外停車場(庫)和各類市場、大型倉儲式商業設施、物流中心、體育場館、會展場館等交通需求量較大的建設項目;對外交通樞紐、公共運輸樞紐場站、大型停車場、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設施項目;軌道交通站點周邊500米範圍內地區。

(二)二環路內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項目及超過50000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二環路外總建築面積大於5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項目及超過100000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應當在其內部解決交通及消防通行需求,避免幹擾外部交通。

內部機動車道單向通行的寬度不得小於4米,雙向通行的寬度不得小於6米。

第三十九條   當地塊主要出入口與規劃道路直接連接時,應選擇在道路級別低的、對城市交通影響小的道路上。特殊情況下向城市更高等級道路(次幹道以上)的開口不宜超過2個,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車道開口。開口位置在主幹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紅線不得小於80米或地塊的最遠端,次幹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紅線不得小於50米或地塊的最遠端,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紅線不得小於30米或地塊的最遠端;距離橋、隧道、立體交叉口的起坡點不宜小於80米或地塊的最遠端;距離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等建築的出入口不得小於20米;距離非道路交叉口的過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橋、地鐵出入口)最邊緣線不得小於10米;距離公交站臺邊緣不得小於10米。

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人行出入口間距不宜超過80米,當建築物長度超過80米時,應在建築底層增設人行通道口。

第四十條   各類建設項目停車泊位數最小值按照表6-1的規定配建,停車泊位面積最小值應當滿足表6-2的規定。

配建的停車設施應當設置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以內。建築物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增配停車位。

6-1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最小值

建築類型

單位

機動車(個)

非機動車(個)

商品住宅

車位/100地上建築面積

1

1

廉租房

車位/100地上建築面積

0.4

4

公租房、經濟適用房

車位/100地上建築面積

0.7

2

行政辦公及文化設施

車位/100地上建築面積

1.0

1

商務辦公及商業設施(含賓館酒店)

車位/100地上建築面積(包括地下商業建築面積)

0.8

2

醫院

車位/100地上建築面積

1.0

1.5

展覽館

車位/100地上建築面積

0.8

1.5

註:1.住宅項目機動車停車位泊位應設置於地下空間或專業停車樓,其中5%-10%的車位應設置為訪客車位;商務辦公和商業設施類地下車庫設置達到兩層且其可利用面積全部用於停車後仍不滿足停車需求的,可以設置機械式停車,但層高不得小於4.5米,機械式停車的總數量不得超過配建車位的30%

2.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

3.停車場停車泊位為50—300個的,應設置不少於2個殘疾人停車泊位;停車泊位為300—500個的,應設置不少於4個殘疾人停車泊位;停車泊位大於500個的,殘疾人停車泊位不少於總數的1%

4.主城二環路範圍內、呈貢區核心區範圍(具體範圍見附圖)內的行政辦公、文化設施、商務辦公及商業設施(含賓館酒店)建設項目配建機動車泊位數量可按不少於表6-10.75倍設置。

5.混合用地停車泊位按建築類型分別計算。

6-2停車面積最小值

停車位類型

面積(/車位)

小型汽車室內停車庫

30

自行車停車位

1.8

機械式停車位

20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宜配建地面計程車位,裝卸泊位不得直接臨規劃道路設置。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出入口及車道的設置,在滿足《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的要求下,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要求,並宜右進右出。

(二)出入口應距離道路交叉口紅線切角端點、橋隧道坡道起止線80米以上。建設項目沿規劃道路最長邊長度小於上述規定距離時,經規劃和相關主管部門核准可在適當位置設置出入口。

(三)每個街坊最大停車泊位設置不宜超過1500個,若超過1500個,則須要增加不小於12米寬的車行通道與規劃道路相連通。

(四)機動車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應當符合《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4.2.6的規定。車輛出入口寬度應當符合《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4.2.4的規定。

(五)停車場與規劃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規劃道路,宜採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於75度。

第四十三條   地下停車庫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設置:

(一)地下公共停車庫的建設應當考慮到城市動態交通、靜態交通的銜接協調以及個體交通工具與公共運輸工具的換乘與銜接。地下停車庫宜與地下街及地鐵車站等地下空間設施整合建設,並與相鄰地下停車庫相互連通。

(二)地下停車庫庫址的車輛出入口,宜布置在次幹道或支路,距規劃道路紅線不小於7.5米,並在距出入口邊線內2米處作視點的120度範圍內至邊線外7.5米以上不得有遮擋視線的障礙物。

第七章  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

第四十四條   為提高土地開發效益,節約土地資源,應當按規劃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第四十五條   地下空間開發應當結合主體項目配套功能需求、城市環境容量等因素,確定功能配置及規模。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考慮到地塊地質條件、結構安全、施工難度等因素的限制,得破壞周圍建築和市政設施。

地下空間使用功能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進行明確,市政道路地下10米範圍內應當優先保證市政工程通道。

地下功能按照表7-1的引導控制進行設置。

7-1地下功能與地上功能對應引導控制表

       地下功能

地上功能   

停車

管線

商業

公共設施

倉儲

通道

地鐵及地下道路

市政設施

居住用地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

×

×

×

×

其他

×

×

×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

×

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

×

×

×

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

×

公用設施用地

×

×

×

×

綠地與廣場用地

公園

綠地

×

廣場

用地

×

水域

×

×

×

×

×

×

註:為允許建設;為規劃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允許建設;×為不允許建設。

第四十六條   地下室退讓用地界線不小於3米,退讓道路規劃紅線不小於5米,退讓周邊既有建築不小於10米。

第四十七條   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設置:

(一)人行地下通道宜連接附近主要交通站點,納入整體交通系統。人行地下通道宜採用簡明便捷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滯留。

(二)人行地下通道的長度不宜超過100米;如有特別需要而超過100米時,宜設置自動人行道。

(三)人行地下通道內每間隔50米應設置防災疏散空間以及2個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第四十八條   地下街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設置:

(一)地下街可結合地鐵車站、鐵路車站和公交樞紐等公共運輸設施整合建設,符合城市商業功能布局的要求,並符合對大型商業設施的限制要求。

(二)地下街內商業設施的布置不得妨礙人行交通和視線的通達性,公共人行通道寬度不小於6米。

(三)與地下街相連接的建築物地下室應設置符合規範要求的防火分區,並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煙設施。

(四)地下街規模的確定應綜合考慮該區域長遠發展規劃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築總面積不宜小於5000平方米,並設置必要的給排水、通風、電力電信、消防等設施。

(五)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該地下街20年內預測的高峰小時交通量確定。

(六)高峰小時客流超過18000人次/小時的地鐵車站附近宜結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設地下街。

第四十九條  當新建的大型綜合性公共建築附近有現狀或規劃的地鐵車站、公交樞紐等公共運輸設施時,宜將建築物地下層與這些交通設施進行整合,相互連通。

第五十條   地下設施出入口和通風井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設置:

(一)非公共設施的建築物地下室通風井等附屬設施嚴禁設於道路紅線內。

(二)公共設施的通風井宜在綠化帶內設置;當必須設於人行道時,不得對人行道通行能力和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三)地下設施通風井的進風口和排風口宜分開建設,其水平距離不小於10米,垂直距離不小於6米;如有特別需要而將進風口與排風口合建時,排風口應比進風口高出6米;臨近建築物設置的通風井,其口部距建築物的水平直線距離不小於10米。

第八章  市政工程

第五十一條   市政工程應根據城市、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和建設計劃,編制相應的專項規劃,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市政工程管道應當按遠期規模規劃設計,市政管線應當採用地下敷設,鼓勵建設綜合管溝集中敷設市政管線。

建設項目的配套市政設施應當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審查和建設。

第五十二條   城市道路和橋梁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兩條相交道路中紅線寬度較窄的道路的紅線寬度值切角後形成切角紅線(見附錄四道路紅線切角示意)。

(二)當道路機動車道數≥6條或人行橫道線大於30米時應設置人行過街安全島,安全島的最小淨寬應≥1米。

(三)新建、改建道路應採用下凹式綠化帶等雨水收集設施,以最大限度地截留路面雨水並進行利用。

(四)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設計應符合綠色交通發展模式要求,注重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的環境營造,慢行系統宜與公共運輸系統銜接。城市道路的單側人行道寬度應≥2.5米。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可以合建,但是單側合建總寬度應≥5.5米。

(五)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六)建設用地內部道路與規劃道路相接時,其變坡點後退道路紅線距離應≥1.5米,地下車庫出入口臨規劃道路設置時,坡道起點後退道路紅線距離應≥7.5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橋梁,橋梁的斷面劃分應與規劃道路橫斷面一致。橋梁設計應當滿足防洪要求和管線布置。易燃、易爆管線不得利用重要交通性橋梁跨越河道。

第五十三條   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排水體制採用雨、汙分流制,在近期難以實現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區,應採取合流截留式改造。

(二)因外圍城市管線還未配套,建設用地內部汙水不能進入汙水處理廠處理的,應當自建汙水處理設施,將內部汙水全部處理達到《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一級A標準後再生回用,剩餘部分方可向外排放。

(三)雨水管渠設計應當採用昆明市暴雨強度公式(2015版),新建管渠設計重現期不低於5年,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凹式廣場等雨水管渠重現期不低於20年。

第五十四條   給水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配水管網應設置成環狀,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在規劃道路和城市公共綠地範圍內的室外水錶須按地下式設置。

第五十五條   再生水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市政排水管網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網都通達區域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設施,但是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再生水。

(二)在市政排水管網未通達區域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採取拼戶、拼區、拼院方式建設區域型再生水利用設施,將汙水全部收集處理、再生利用。

(三)在市政排水管網已通達但是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網未通達區域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日可回收汙水(廢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水量平衡計算的基礎上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相應規模的再生水設施:

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和高層住宅。

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學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或者其他建築區等。

工業企業或者工業園區。

第五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水三同時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一)民用建築、工業建築的建(構)築物佔地與路面硬化面積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用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廣場、綠地等工程項目。

(三)規劃道路和高架橋等市政工程項目。

第五十七條   電力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的所有電力線路須採用地下電纜敷設,現狀架空線路應逐步改造入地。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區域應根據電力專項規劃確定。因特殊條件限制近期無法實施地下電纜敷設的,經方案論證後可以採用臨時架空線路,但是條件具備後應當改造入地。

(二)在規劃道路同一路段上的各等級電纜線路宜同路徑敷設。

(三)在中心城區、城市景觀區220KV及以下等級的變電站宜採用戶內型結構,10KV開關站宜與10KV配電所合併設置。

第五十八條   電信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電信線路均應地下敷設,現狀架空線路應逐步改造入地。各電信運營商應在規劃的統一路徑上聯合建設。

(二)移動通信基站的建設應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則,實行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的景觀化設計,滿足城市景觀和環境保護要求。

(三)新建、改建的規劃道路交叉口應當預留道路交通管理控制線路地下過街管孔。

第五十九條   燃氣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燃氣管線與建構築物、其他市政管線的水平及垂直距離應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和有關消防安全規範的要求,並儘量避免與高壓電纜平行敷設。

(二)高壓和次高壓燃氣管段利用道路和橋梁敷設的,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建設用地內燃氣管線應埋地敷設,建築物外牆上的燃氣管線應隱蔽安全設置,建築臨街立面不得設置裸露的架空燃氣管線。

第六十條   管線綜合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規劃道路,應作管線綜合規劃設計。

(二)各類管線應當平行道路中心線敷設,並有各自獨立的敷設帶,儘量避免橫穿道路。確需橫穿道路的,應當儘量與道路中心線垂直。

(三)規劃紅線寬度30米的規劃道路,應當雙側布置給水配水、燃氣配氣和排水管道,規劃紅線寬度50米的規劃道路,除給水輸水管道、燃氣輸氣管道外,其餘管道宜在道路雙側布置。

(四)單側布置時,給水、電力管線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敷設,電信管線、燃氣管線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敷設。從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線次序應當為:給水配水、電力電纜、電信電纜、再生水管道、汙水管道、燃氣配氣、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雨水管道。 

(五)規劃道路上的管線應當在道路紅線內敷設,且儘可能安排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下,儘量避免安排在機動車道下。

(六)建設用地內部的管線不得進入規劃道路紅線內,且距離道路紅線應當不小於1.5米。

(七)管線之間應當儘量減少交叉,如交叉時,管線之間的避讓原則如下:臨時管線讓永久性管線,壓力管線讓自流管線,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擬建管線讓已建管線。

(八)市政管線垂直交叉時,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電力管線、燃氣管線、給水管線、再生水管線、電信管線、雨水管線、汙水管線。

(九)各類管線之間、各種管線與建築物和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和垂直淨距離,應當滿足《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   市政管線管徑、預留支管間距最小值應當滿足表8-1的規定:

8-1市政管線管徑、預留支管間距最小值

工程類型

最小管徑規格

預留支管間距

主管

預留支管

排水工程

D500mm

400mm

100m

給水工程

輸配水管

D200mm

150mm

120m

消防給水管道

D100mm

電力工程

電力溝

1m×0.6m

6

100m

排管

9

電信工程

12

6

100m

燃氣工程

110mm

——

120—150m

註:在規劃道路下新建、改建的排水管線、給水管線、電力管線、電信管線、燃氣管線應預留支管並延伸至道路紅線外0.5米,預留支管位置按現狀實際或規劃確定。

第六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進行的建設活動應滿足《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要求,保護範圍具體如下:

控制保護區設置範圍為: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內;出入口、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構)築物外邊線和基地用地範圍外側10米內。

特別保護區設置範圍為: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米內;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和基地用地範圍外側5米內。

(二)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規劃應根據車站附近未來交通需求及發展趨勢,預留換乘樞紐、停車場和人行地道等設施用地;車站非付費區和與車站公共通道相連的建築物應規劃有公共區域,滿足行人的過街通行需求。

(三)與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相連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築地下室的標高宜與車站站廳層標高一致,如因特別需要而出現較大落差,應設置自動人行道。

第六十三條   河道和防洪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河道治理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宜採取措施降低洪水位、降低堤防高度。

(二)河道應採用生態河堤或複式河堤;河邊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線應與河堤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三)應處理好河道與交通設施的關係,避免道路交叉口與河道重疊。

第六十四條   其他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市政公共設施點位主要用於設置電力的變壓器、分支箱、環網櫃和電信交接箱。一般應設置於項目臨街綠曠地內或建築物底層、負一層內,不得設置在交叉路口,並應預留管線進出通道。

(二)在人行道上設置的電話亭、車站牌、垃圾箱、變壓器、分支箱、環網櫃、電信交接箱等市政公用設施在同一斷面總佔地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寬度的1/3

(三)道路紅線內的公交車或計程車停靠站、電話亭、人行道及人行過街等設施的設置應嚴格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要求執行。

(四)地面上電力、電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結合道路綠化(包括路側綠化)、立交橋下綠島、建築項目臨街集中綠地等遮擋設置,其埋設應符合《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CJJ75)的要求,並進行綠地美化。

(五)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應結合主體工程設置在立交、隧道規劃紅線範圍內或公共綠地內,泵站宜採用地下式設置。

第九章  鄉村規劃建設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和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管理,並按城市規劃和有關控制標準進行建設。

該區域內的村民住宅建設應當以村(居)民小組及以上村(居)民基層組織為基本單位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並按照城市居住區模式集中建設多層或者中高層建築,禁止建設低層聯體式和單戶獨院式住宅。

第六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和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並符合本章規定。

對於保存比較完整、內涵較為豐富、特色明顯,體現地域文化、傳統風貌特質的村莊,應當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方可進行建設。

第六十七條   村莊規劃應當符合尊重村(居)民意願、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節約用地、合理布局、保護自然環境和歷史文化資源、防震減災、改善鄉村生產、生活條件的原則,優先考慮中小學、幼兒園、衛生院(室、所)、文化站(室)等公共設施的布局和公用設施布局,合理配置商業服務等設施。

第六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應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村內空閒地和村周邊丘陵山地,應避開山洪、風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沒、地震斷裂帶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並應避開自然保護區、有開採價值的地下資源和地下採空區。

第六十九條   在村莊規劃中宜配置公共用房、託(幼)兒園、衛生站(含計生站)、文化活動室、圖書室、便利店、郵政、儲蓄代辦點、停車場等,建設規模可以參照表9-1執行。

9-1農村新型社區配套設施配置要求表

設施名稱

配置要求

公共用房

建築面積不小於100,可以含警務、財務、社保、醫保、衛生(含計生)、郵政、儲蓄代辦、文化活動等功能用房。

()兒園

1000人以上配置1處,生均用地面積不小於13㎡。

便利店

建築面積50-100㎡。

垃圾收集點

服務半徑不大於70㎡。

公廁

建築面積不小於30㎡。

配電房

建築面積不小於50㎡。

水泵房

非集中供水區域內聚居點設置。

沼氣池

因地制宜設置,可集中,可分散。

停車場

因地制宜設置。

第七十條   公用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靠近城鎮的應依託城鎮供水設施供水;遠離城鎮的宜採用獨立供水設施,加強水源地保護,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靠近城鎮的應利用城鎮排水設施排水;遠離城鎮的應根據村落和農戶的分布,採用集中處理或分散處理相結合的方式,建設汙水處理系統,達標後排放。

(三)應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合理配置垃圾收集點,推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四)宜劃定畜禽養殖區,實現人畜分離。

第七十一條   新建、改建建築布局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還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各30米範圍內,國道兩側各20米範圍內,省道兩側各15米範圍內,縣道兩側各10米範圍內,鄉道兩側各5米範圍內,不得新建農房。

(二)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築紅線,應當滿足公路遠景發展規劃或者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

(三)退讓鐵路最近一側邊軌不得小於30米。

(四)房屋間距在滿足安全、衛生、消防、日照、通風、抗震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參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章  附  

第七十二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設計條件、批准詳細規劃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仍按照原批准的執行,若調整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的表格、附錄、附圖與本規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610日起施行。2012810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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