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安排部署,結合昆明實際,全面深化河長制,建立科學規範的河長制體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 重要意義
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脈、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搖籃,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支撐。保護江河湖泊,事關人民福祉,事關民族長遠發展。全面推行河長制,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河湖保護治理管理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是解決我國複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舉措,是完善水治理體系、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
昆明市自2008年以來,在滇池流域推行河(段)長責任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河(段)長責任制尚不完善,缺乏系統性約束性,未形成有效的長效治理監管機制,重建輕管問題不同程度存在;部分河道整治不徹底、偷排亂排、侵佔河道等問題較為突出;特別是流域內的過度開發利用已經超出水資源的承載能力,導致河道萎縮、生態退化等問題依然突出。為此,切實加強河(渠)湖庫保護治理刻不容緩。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結合昆明實際,需全面深化河長制。在範圍上,由滇池流域推廣到全市域的河(渠)湖庫範圍;在內容上,從水汙染治理為主,轉變到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汙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的全面綜合治理;在體系上,建立市、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小組「四級河長五級治理」責任體系;在格局上,構建分級管理、屬地負責,各級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維護河(渠)湖庫健康生命,確保河(渠)湖庫功能永續利用,實現河長制的新突破和市域河(渠)湖庫全覆蓋。
二、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及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省第十次黨代會和市第十一次黨代會、市委十一屆二次全會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緊扣「十三五」規劃,遵循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將河長制的深化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建設及管理、全民參與融合起來,突出河長主治、堅持源頭重治、工程整治、標本兼治、依法嚴治、社會共治,提高河(渠)湖庫保護治理的科學化、系統化和精準化水平。在工作內涵上,由單純治河治水向整體優化生產生活方式轉變;在工作理念上,由管理向治理升華;在工作範圍上,由河道單線作戰向區域聯合作戰拓展;在工作方式上,由事後末端處理向事前源頭控制延伸;在工作監督上,由單一監督向多重監督改進;在工作機制上,由政府保護治理為主向社會共治轉化。使全面深化河長制工作步入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軌道,確保河長制工作取得實效。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把深化河長制與轉方式、調結構結合起來,處理好河(渠)湖庫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強化規劃約束,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倡導綠色、低碳、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促進河(渠)湖庫休養生息、維護河(渠)湖庫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部門協同。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職責,河長不僅要管好河(渠)湖庫綜合治理,還要督促流域範圍內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生活方式轉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強化工作措施,協調各方力量,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部門協同有力的工作格局。
——堅持屬地管理、區域聯動。全面落實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意識,加強流域相關、地理相連的河道之間區域協作,探索建立流域水汙染防治聯動機制,加強區域內河(渠)湖庫問題會商會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實現共治共管。
——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根據全市滇池流域內、外區域不同要求,不同河(渠)湖庫實際,以問題為導向,實行一河(渠)一策、一湖(庫)一策,增強保護治理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解決好河(渠)湖庫保護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施策。統籌河(渠)湖庫上下遊、左右岸、幹支流,岸上岸下標本兼治,實現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整體推進河(渠)湖庫保護治理管理工作,確保河(渠)湖庫水生態環境整體改善。
——堅持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綜合運用行政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等方式,強化河(渠)湖庫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河(渠)湖庫保護管理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嚴格考核、嚴厲追責。
——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努力形成河(渠)湖庫保護治理的多元化投入機制,率先在滇池流域實行河道生態補償和河道維護管理市場化運作。落實各級責任主體,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共同推進河(渠)湖庫保護治理。
(三)工作目標
2017年4月初,市委、市政府召開深化河長制工作會,出臺全面深化河長制工作的實施方案,對全市深化河長制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4月底以前,各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制定出臺相應的全面深化河長制工作實施方案,建立河長制責任體系;6月底以前,制定出臺深化河長制相關配套文件,建立完善相關工作機制。2017年年底前,實現市域深化河長制工作全覆蓋,推進河長制工作步入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軌道。到2020年,確保市域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得到恢復,水環境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 主要任務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
全面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意見的相關要求,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汙三條紅線,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嚴格考核評估和監督。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實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節水優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資源短缺地區、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嚴格水功能區管理監督,根據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河流水域納汙容量和限制排汙總量,落實汙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切實監管入河湖排汙口,嚴格監管和控制入河湖汙染總量。嚴格管控地下水開採,全面限制小水電開發。
(二)加強河湖庫水域岸線保護管理
科學編制河湖庫水域岸線規劃。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管控,依法劃定河(渠)湖庫管理範圍。落實規劃岸線分區管理要求,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嚴禁以各種名義侵佔河道、圍墾湖泊、非法挖山採石和取土採砂,對岸線亂佔濫用等突出問題開展清理整治,恢復河湖庫水域岸線生態功能。
(三)加強水汙染防治
全面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水汙染防治工作要求,結合《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和《昆明市河道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全面加強重要水功能區排汙口監督管理,排查入河(渠)湖庫汙染源,建立完善河(渠)湖庫截汙治汙管控機制和考核體系。加強河(渠)湖庫流域汙染綜合防治,嚴格治理工礦企業汙染、城鎮村莊生活汙染、畜禽養殖汙染、水產養殖汙染、農業面源汙染,改善水環境質量。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質量。按照水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開展飲用水水源達標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汙口。加強河(渠)湖庫水環境綜合整治,推進水環境治理網格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水環境風險評估排查、預警預報與響應機制。結合城鄉總體規劃,因地制宜建設親水生態岸線,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實現河(渠)湖庫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以生活汙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為重點,綜合整治農村水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推進河(渠)湖庫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佔自然河湖、溼地、林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湖還溼還林、退漁還湖,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加大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保護力度。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維護河(渠)湖庫生態環境。積極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工作。
(六)加強執法監管
建立健全法規制度,加大河(渠)湖庫保護治理管理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河(渠)湖庫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行河(渠)湖庫動態監管。落實河(渠)湖庫保護治理管理執法監管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嚴厲打擊涉河(渠)湖庫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汙、設障、捕撈、養殖、採礦、採砂、取土、圍墾、侵佔水域岸線等行為。
四、 責任體系
(一)成立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
市、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成立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各級黨委主要領導擔任組長。
昆明市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委書記擔任,第一副組長由市委副書記、市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市委副書記擔任,其他市級河長和市級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各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參照市級成立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
各級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本級河長制工作,負責相關制度和辦法的研究制定,推進管理機構的建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河長制有關規劃,統籌協調重大爭議、綜合考核等重大事項。
昆明市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由市水務局總負責。同時,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滇池流域外由市水務局負責,滇池流域內由市滇池管理局負責。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設立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負責本級河長制的日常工作。
(二)全面建立四級河長五級治理體系
全面建立市、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小組「四級河長五級治理」體系。市、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分別設立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村(社區)設河長,村小組設專管員。
市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分別由市級黨政主要領導擔任,滇池流域內河道按「一河一長」的原則由市級領導擔任河長,滇池流域外按責任區域由市級領導擔任區域河長。
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的總河長、副總河長由本級黨政主要領導擔任,河長按「一河一長」的原則由本級領導擔任。
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是領導本級河長制工作的總負責人,各級河長是本級河長制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市級河長負責指導、協調責任區域的河長制工作,督促協調市級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區域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河長的工作。
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河長負責指導、協調責任區域的河長制工作,督促協調本級有關責任部門和鄉鎮(街道)河長的工作。
(三)建立三級督察制度
全面建立市、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三級督察。
市、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三級督察分別由黨委副書記任總督察,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擔任副總督察。各級總督察、副總督察協助總河長、副總河長對本級有關責任部門履職情況和下級河長制實施情況進行督察、檢查。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協分別成立河長制督察組。
市人大常委會河長制督察組負責督察滇池、陽宗海流域河長制工作的實施;市政協河長制督察組負責督察滇池、陽宗海流域以外區域河長制工作的實施。各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根據轄區實際明確各自督察組的工作。
(四)建立三級專項督導制度
全面建立市、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三級專項督導制度。
市級成立昆明市河(渠)湖庫保護治理管理日常工作專項督導組。各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鄉鎮(街道)成立相應的日常工作專項督導組。
五、 工作機制
河(渠)湖庫保護管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遊、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為了確保全市深化河長制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機制
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召集聯席會議,聽取全市或責任區域河長制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涉及全市或責任區域河(渠)湖庫保護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適時召開,原則上每年不少於2次。
(二)建立協調會辦機制
各級河長召集協調會辦會議,專題研究會辦、協調解決責任區域河(渠)湖庫涉及的突出問題。協調會辦根據情況適時組織,及時有效解決問題。協調會辦原則上不少於每季度1次。
(三)建立日常巡查機制
各級河長牽頭,對責任區域河(渠)湖庫定期不定期開展現場巡查,及時發現問題,一線督促落實。原則上市級河長不少於每季度1次,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級河長不少於每兩月1次,鄉鎮(街道)級河長不少於每月1次,村(社區)級河長不少於每半月1次。
(四)建立動態監測機制
加強市、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水環境監測中心(站)建設,統一技術要求和標準,統籌建設與管理,建立體系統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渠)湖庫水質監測網絡,逐步建立完善水文水資源監測體系。加強河湖跨界斷面、主要交匯處和重要水功能區等重點水域的水質水量水環境監測,強化突發水汙染處置應急監測。實行水質惡化倒查,追溯汙染源,嚴格落實整治責任和限期整改措施。按規範開展水質水量監測評價,按規定發布有關監測成果。
(五)建立信息化管理機制
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統一接入、統一建設、統一維護的原則,建設全市河(渠)湖庫管理大數據信息平臺,建立河(渠)湖庫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信息上傳、任務派遣、督辦考核、應急指揮數位化管理。建立河(渠)湖庫管理地理信息系統平臺,加強水域環境動態監測,實現基礎數據、涉河工程、水域岸線管理、水質監測等信息化、系統化。建立實時、公開、高效的河長即時通信平臺,將日常巡查、問題督辦、情況通報、責任落實等納入信息化一體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會監督。
(六)建立考核評價機制
根據河(渠)湖庫不同的情況和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縣級及以上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渠)湖庫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建立各級河長制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河長制考核辦法。
(七)建立激勵問責機制
根據考核辦法,建立各級切實可行的激勵問責機制。將河長制工作情況納入市委、市政府對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及市級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根據考核結果,按照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和相關規定進行激勵問責。
(八)建立市場化治理機制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推進水環境治理專業化、市場化。加快建立治汙設施運行維護、河道保潔清淤、河道保護管理等新機制,積極探索第三方專業運行維護管理模式,在滇池流域率先實行水環境區域(河道)生態補償和河道維護管理市場化運作機制,並逐步向滇池流域外推行;在水環境治理、水資源保護、河(渠)湖庫整治工程中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採用PPP、BOT等模式,多渠道籌措建設、治理、保護、管理資金。
(九)建立社會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河(渠)湖庫保護治理公眾監督、舉報、受理、公示的制度和平臺,暢通公眾參與河(渠)湖庫保護治理的渠道。發動群眾、組織群眾關心愛護河(渠)湖庫,聘請市民河長、社會監督員對河(渠)湖庫保護治理管理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加快形成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專業治理、協調聯動的河(渠)湖庫保護治理新格局。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深化河長制的重要意義,把全面深化河長製作為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責任落實。各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園區、市級各職能部門要緊密結合自身實際,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措施和進度安排,做好全面深化河長制的各項工作,推進全市河長制工作邁上新臺階、實現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定期不定期對河長制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察,對治理保護工作進行調研,並提出督察意見。
各級政協要定期不定期對河長制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察,同時,要發揮政協的優勢,組織專業人士對保護治理工作進行調研,並提出督察意見和建議。
(二)落實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開展河長制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河長制工作的順利開展。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與上級主管部門的對接協調,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為河(渠)湖庫保護治理提供保障。
(三)廣泛宣傳動員
加強宣傳輿論引導,精心策劃組織,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和傳播手段,以及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廣泛宣傳我市全面深化河長制的工作,不斷增強公眾對河(渠)湖庫保護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河(渠)湖庫保護治理工作的濃厚氛圍。
(此件發至縣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