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還存在大量的勞動力市場,存在眾多重體力勞動者。而從事重體力勞動的人們,往往是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維權意識較為缺乏。為了保障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他們可以更好地為社會貢獻力量,我國《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解除這一方面有許多人性化、合理性、高效率的法律規定。那麼,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法律規定?
網友諮詢:
我研究生畢業後,進了一家企業工作。我在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得到了領導的一致好評,但是2019年後,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好,拖欠了我三個月的工資不發,也沒有按時為我繳納社保,為此,我向公司提出辭職,但是老闆確說,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要扣除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那麼,我可以提出辭職嗎?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遼寧英泰律師事務所李思曉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八)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思曉律師解析:
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又稱即時辭職,是指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方式主要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或制度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不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中還應當載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
所以說,當用人單位出現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