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興市房企華江置業公司大股東趙國平職務侵佔一審判決書的公布,賣自家開發的樓盤用做歸還公司融資欠款本金及利息,卻被小股東許育芳控告職務侵佔,是否系職務侵佔一度引起社會各界關注。而法學界多位泰鬥級專家教授堅定認為華江置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作為股東的許育芳與趙國平、李阿大存在較大的利益糾紛是事實,但純屬公司股東的內部矛盾,完全可以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決,司法機關沒必要依照刑法介入公司的內部糾紛。
近日此案中的華江置業公司多位員工及管理層對公司小股東許育芳嚴重涉黑涉惡,存在強迫交易罪、商業賄賂罪、訴訟詐騙罪、偽造證據罪、尋釁滋事罪等刑事責任的實名舉報,將該案再次推進公眾視線。而許育芳在另一起已經判決生效的案件中存在嚴重串通投標、行賄數額較大卻獲得輕判引起質疑。
小股東遭實名舉報涉黑惡
華江置業公司王彩萍、王建江等6名員工對公司小股東許育芳的實名控告信陳述:公司在嘉善縣投資開發景江花苑樓盤,趙國平佔股51%,李阿大佔股30%,許育芳佔股19%,許育芳成為公司小股東後,許育芳逼迫將工程全權交給他做,他說工程這一塊他不做沒人敢來做,建設局那一邊全都是他的人,他強迫我們必須接受由他來全權承包工程的無理要求!大股東、二股東不同意,許育芳強行進場施工。總工程合同價為9765萬,工程款已付8115萬,公司已支付合同暫定價款80%以上,許育芳偽造工程造價以14422萬迫使華江公司必須滿足許育芳要求,不滿足他的要求就不給敲工程備案章,不給備案辦證。由於工程款項相差巨大,大股東、二股東不同意,許育芳通過嘉善縣法院趙玲莉審判長查封了公司全部資產,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行四年至今,大股東二股東為公司借款支付利息,以房抵息!導致大股東、二股東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大股東七年二月,二股東(李阿大)六年六個月!致使正常投資者人財兩空!控告事實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一、涉黑人許育芳多次唆使或糾集多名「手下」「小弟」「社會閒雜人員」以暴力威脅、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手段,有組織地對控告人及控告人公司進行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並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多次輕易逃避法律的追究。二、涉黑人許育芳在以原嘉善縣建設局局長蔡永謙等人的權力保護之下,以強迫交易、強拿硬要、尋釁滋事、暴力威脅、詐騙等方式在嘉善縣瘋狂斂財,逐漸形成「聲名鵲起」的涉黑性質組織,並為其組織的違法活動披上合法的外衣。三,涉黑人許育芳曾經利用同樣涉黑惡手段對嘉善縣其他多個項目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攫取不法經濟利益。涉黑惡手段如法炮製、屢試不爽,至今未受到法律的追究。
對於華江置業小股東許育芳涉黑涉惡遭實名舉報相關查處情況,《商業觀察》記者採訪了嘉善縣公安局,該局掃黑辦工作人員就此表示該案件還在辦理過程中,不方便就此透露。同時表示局裡對接受媒體採訪一律由公安局政治處公關辦陳主任對接安排。公安局政治處公關辦陳主任就此表示該案不方便接受媒體採訪,建議由當事人(舉報人)過來詢問情況。
嚴重串投標行賄數額較大 竟判緩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案號:(2019)浙0421刑初166號,裁判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王建、張中平、陳貴壽等串通投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
示該起案件9名被告人,而被實名舉報涉黑涉惡串通投標行賄的華江置業小股東
許育芳名列其中,是第四位被告人。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許育芳,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浙江精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經理,住嘉善縣(戶籍地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因本案於2018年7月17日被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嘉善縣人民檢察院以善檢公訴刑訴(2019)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建、張中平、陳貴壽犯串通投標罪、被告人王建、張中平、許育芳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左從華、陳水華、尹紹軍、朱衛民、王振宏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於2019年6月26日、8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期間,公訴機關於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建議,並於2019年6月25日提請本院恢復法庭審理。嘉善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高強、代理檢察員曹曉嵐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建、張中平、陳貴壽為獲得工程項目中標機會,利用多家公司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王建、張中平、許育芳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評標委員會成員以財物,數額分別達77.2萬元、77.2萬元、46萬元,均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關於被告人許育芳是否構成犯罪。被告人許育芳明知請託目的,幫助他人聯繫評標專家,向評標專家送錢。其行為已構成犯罪。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但該案的判決結果卻讓人普遍質疑:被告人許育芳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作為被告人之一的許育芳行賄46萬,屬於行賄數額較大,不適宜緩刑,而貫穿在整個案件中是行賄主角,卻被認定為系從犯,這些種種引起社會各界普遍質疑。
《商業觀察》記者就此多次採訪嘉善縣人民法院、嘉善縣人民檢察院均遭到婉拒。
就此《商業觀察》記者電話採訪當事方許育芳遭到拒絕,就此事簡訊發送採訪提綱,卻收到回覆:案件在法院審理中,現在是法制社會,希望媒體不要幹涉司法,刑事案件的證據材料屬於國家機密、不方便對外公布。如存在虛假報導要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事件,《商業觀察》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