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寶床墊垃圾棉案再起波瀾(圖) | ||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15日09:45 瀋陽今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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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2003年9月19日瀋陽市總商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澄清夢寶床墊垃圾棉事件系瀋陽賽世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振亮,夥同瀋陽市某環衛局工作人員韓庚沃以及遼瀋某媒體記者周某等人,密謀栽贓並被警方偵破,王、韓二人最終被檢察院以涉嫌詆毀企業商品聲譽罪正式批捕一事,形成了一個強烈的反差。 此次開庭審理的夢寶垃圾棉一案,再次引起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關注。 「買了垃圾」原告索賠 在法庭上,原告王振亮的律師向法庭出示了原告於2003年8月1日下午2點半,在桓仁滿族自治縣王山家具城購買的瀋陽夢寶家具有限公司生產的「夢寶488型床墊」獲得的670元發票和售後服務卡,由此證明王的消費行為是真實的。 隨後,王的律師又相繼出示了王於當天下午3點多鐘,帶著才購買不多時的夢寶床墊來到了桓仁滿族自治縣工商局投訴時攝製的錄像光碟,並當庭播放。此外,還出示了工商部門依據王投訴時的筆錄、封存的夢寶「垃圾棉」樣品,王和工商部門工作人員帶著封存的樣品去遼寧省纖維檢驗局對床墊棉氈檢驗後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是垃圾棉的檢驗報告。 這一系列舉證過後,王的律師在訴訟請求中要求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夢寶床墊因銷售垃圾棉床墊,構成了對消費者侵害,賠償原告王振戰由此帶來的損失,即增加賠償原告購買商品所受到的經濟損失的一倍1340元;賠償原告因訴訟而支出的鑑定費、旅差費等4300元;被告賠禮道歉並承擔訴訟費。 與此同時,原告還請求法庭責令瀋陽夢寶家具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瀋陽夢寶家具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依法追究該公司法人代表刑事責任;以及請桓仁滿族自治縣工商局在媒體上揭露該公司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原告當庭所出示的證據及賠償請求似乎有理有據,但被告的律師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及有關的陳述,使此案變得撲朔迷離,耐人尋味。 「受到陷害」被告質疑 被告律師向法庭相繼出示了原告購買的488型號夢寶床墊,為遼寧省家具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判定該型號產品符合合格品標準要求的「遼寧第2002104144330406號檢驗報告」;馬某等人於2003年7月31日在桓仁滿族自治縣王山家具城購買的兩張同型號的床墊的售後服務卡;桓仁滿族自治縣工商局在得到了省纖檢局的不合格床墊棉氈鑑定結果後,並未認定夢寶床墊為不合格產品,及該局在8月1日因王投訴,於當天在王山家具城扣押的兩張夢寶床墊及時返還的證明。 令人們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律師還當庭出具了在2003年9月19日,瀋陽市總商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披露夢寶床墊垃圾棉系王振亮等人密謀栽贓,王等人被瀋陽市檢察院正式以詆毀企業商品聲譽罪逮捕等有關材料、媒體報導材料。 被告的常年法律顧問姜彩熠律師在舉證的過程中指出,瀋陽夢寶公司生產的夢寶床墊是全國的名優產品,自建廠生產以來,先後獲得了省、市和國家等有關單位和部門頒發的共計21項榮譽稱號。 原告王振戰系前不久夢寶案件中因詆毀商業聲譽罪被正式批捕的瀋陽賽世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王振亮的親弟弟。 7月31日,在王山家具城購買過兩張488型床墊的馬某,是該公司主管生產銷售副廠長,且是原告王振戰的小舅子。 被告律師說,這看似一場普通的民事案件,背後卻暗藏著親弟弟要為親哥哥尋找救命稻草的隱情。原告的消費行為不是消費者行為,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之列,要求法庭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庭辯論唇槍舌劍 上午11點左右,法庭開始了原告、被告的當庭辯論。原告律師指出,原告王振戰的購買行為純系消費者行為,有在桓仁滿族自治縣王山家具城購買夢寶床墊時,商家開具的發票和廠家的售後服務卡為鐵證。 原告的哥哥雖已被批捕,但並未開庭審理和宣判,不能確定原告的哥哥最終有罪。 更重要的是,原告的哥哥涉及刑事案件,與本案無關,被告的一些舉證原告存有疑義。 原告還指出,馬某於7月31日在桓仁滿族自治縣王山家具城購買過兩張488型夢寶床墊的證據不充分,且與本案無關,遼寧省纖維檢驗局對床墊棉氈樣品的檢驗是真實、權威和有效的。 對於原告律師的說法,被告律師則指出,原告的行為不屬於正常的消費者行為,原告是送樣舉證,且之前原告在7月31日派其親屬購買了兩張同型號的夢寶床墊。因此不能保證8月1日原告送到工商部門要求檢驗的床墊,沒被做過手腳。 原告的哥哥曾經用相同的手法詆毀過夢寶的產品。而原告現在的手法與其兄所為如出一轍。 此外桓仁縣工商局在得到省纖檢局的不合格床墊的檢驗報告後,仍無法認定被檢驗的床墊棉氈就是夢寶的產品。省纖檢局的報告裡也只是說明了對工商部門送檢的床墊棉氈所進行的檢驗,是屬對席夢思床墊填充物的檢驗,沒有廠名,沒有產品規格,沒有一處指出,該局所檢驗的樣品是夢寶床墊中的棉氈。 王振戰是在桓仁買的夢寶床墊,買後將床墊拉到了桓仁縣的寶華賓館。《消法》第二條規定,所購買的產品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才是消費者,受《消法》保護。原告在7月31日、8月1日兩天先後購買三張夢寶床墊,試問,作為一個消費者捨近求遠,不惜花高價到異地買商品,且又把床墊拉到賓館裡,難道賓館中無睡覺的床墊,原告的行為符合《消法》第二條對消費者的消費定義嗎? 原告的哥哥也是生產床墊的公司法人,原告不買自家的產品,偏偏對夢寶床墊情有獨鍾,其行為難道不令人生疑嗎? 另外,原告在工商部門的筆錄裡說,得知夢寶床墊有問題是從去年12月份電視裡(王振亮等人導演的鬧劇)看到的,又說自己在8月1日購買後運輸途中又聞到了床墊中的異味。既然早在去年就知道夢寶床墊有問題,今年又跑到桓仁買夢寶,這是為何?其目的和用心何在? 案情複雜懸而待決 法庭上,雙方圍繞證據各陳己見,原告對被告的推理式論辯和一些證據,要求法庭不予採信。並在案審即將結束時,向法官明確表示,原告不同意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庭外調解。 被告也對原告的一些舉證要求法庭不予採信,並表示,夢寶公司已向省市有關部門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徹底打擊擾亂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維護企業形象和名牌產品形象。法庭表示,將對此案認真審理,對原告和被告的各自舉證和辯論進行合議後,擇期做出宣判。本報將對此案繼續予以關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