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中明確提出:「採用電子籤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相同。」
(截圖自國家稅務總局官網)
稅務總局自2015年起就分步推行了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電子普票推行後,因開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驗及時、節約成本等優點,受到越來越多的納稅人歡迎。
此次,《公告》的頒發,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電子發票推廣應用的詳細部署安排,也是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2020年,「國務院、人社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公安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銀監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文化和旅遊部」已經逐步出臺政策,推進電子印章、電子籤名、電子合同在「政府服務、採購、企業開辦、電子商務、人事招聘、房屋交易、交通運輸、網際網路貸款、網際網路保險、企業辦公、銀行函證、供應鏈金融、旅遊以及電力產供儲銷等」多個領域中普及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