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烏魯木齊市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2020-12-17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印發烏魯木齊市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2009-12-18 00:00 來源:市政府辦公廳 閱讀:


   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
    《烏魯木齊市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試行)》已經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烏魯木齊市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試行)
   
    一、總則
   為促進烏魯木齊市基礎教育的均衡發展,提高中小學校辦學條件的現代化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烏魯木齊市經濟、社會及教育發展規劃,按照推進素質教育的基本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烏魯木齊市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是各級政府規劃、設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學校的重要依據。《標準》規定的各項建設標準是我市普通中小學應當執行的基本標準。
   《標準》中有關場所建設及配置設施、設備的具體要求,由烏魯木齊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和意見,並根據我市經濟社會及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修訂。
   《標準》實施遵循分級負責、分類實施、分步推進的原則。市教育行政等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標準》的實施;各區(縣)政府根據《標準》及其實施細則和意見,制定本區(縣)實施《標準》的學校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在確定學校用地規模時要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出發,新建學校應達到《標準》要求,改建和擴建學校參照《標準》執行。要加強本區域內教育資源的統籌規劃,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種教育資源,推進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注重資源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二、學校規模、用地與建築設施
   (一)學校布局與設置。
   1.學校布局應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學齡人口數量及其增減的發展趨勢,以及城市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
   2.學校選址應當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及中小學布局調整規劃,以方便學生就近入學且適應城市建設實際需要為原則,並使學校適應現代教學特點,具有適宜規模和可持續發展空間。市區內歷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與城市改造建設相結合,進行調整。
   3.新建學校應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選址不應設在靠近汙染源、地震斷裂帶、山丘滑坡段、泥石流地區及洩洪區等不安全地帶。高壓線纜、易燃易爆市政管線和市政道路等不應穿越校園。
   4.學校的選址應當避開寺廟、公共娛樂場所、集貿市場、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加油站、電磁塔、氣源調壓站、高壓變配電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場所。
   5.為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可在學校相對集中的區域內,設置學校教育輔助中心。該中心作為實現資源共享的輔助性教學機構,由相關學校舉辦者共同建設。對一些投入大、受利用率、用地、建築等條件約束,單個學校難以配置的設施設備實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學校規模。
   1.為保證學校教育質量、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一所學校的規模(班數規模、學生人數規模、用地及建設規模)應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凡符合本《標準》規定規模的學校為「適宜規模學校」。新建或改建學校應以適宜規模為標準進行規劃建設。
   2.依據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小學每班學生人數40-45人,初中、完中、高中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45-50人。學校的適宜規模如下:
   (表1)學校適宜規模
    規模 類別 適 宜 規 模 班 額
   小 學 年級2-6班,合計12-36班 ≤45人
   初 中 年級6-12班,合計18-36班 ≤50人
   九年一貫制學校 年級2-4班,合計18-36班 ≤50人
    完 全 中 學 年級4-6班,合計24-36班 ≤50人
   高 級 中 學 年級8-12班,合計24-36班 ≤50人
   (三)校園面積與規劃。
   1.學校用地面積。
   學校用地面積標準,按照城市和農村不同,分別確定學校用地面積和基本要求。設置具體學校的實際用地,應根據所在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劃、建設時按照節約和集約用地以及資源共享的原則合理規劃配置,指標參見國家教育部《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建標2002102號)。
   (1)《標準》頒布後新建學校的用地,原則上應根據《標準》的規定進行規劃和配置。其中因用地條件限制和《標準》頒布之前已審批規劃方案的學校,依據《標準》可適當調整用地指標,但不得低於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標準。
   (2)改建和擴建學校的用地可以參照《標準》進行計算和配置,若需增加用地,應經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改、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3)城市改建學校受條件限制達不到《標準》規定的,其改建方案應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改建。
   (4)城市學校的佔地面積因受環境限制達不到《標準》規定的,學校應當通過資源共享就近利用學校教育輔助中心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滿足該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的需要。共享校外設施的佔地面積可以折算為該學校的佔地面積。
   (5)學校佔地面積應滿足建設必要的教學及附屬設施、體育場地的需要,其中建設用地、體育場地和綠化用地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建設用地:應當滿足相應學校規模所需的教學樓、實驗樓、辦公樓、圖書館(室)、階梯教室、操場(體育館)等建築所需用地。
   體育場地:應當滿足相應學校規模所需的200米(或300米、400米)環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籃排球場地、器械場地等所需用地。
   校園綠化用地:小學應不低於1.0㎡/生,初中(完中)應不低於1.5㎡/生,高中應不低於2.5㎡/生。
   (6)不同規模學校生均佔地總面積參照(表2-表6)(教職
   工生活區不計入生均面積)。
   
   (表2) 獨立設置的小學校園面積(≥)
   學校規模 城市學校面積(㎡) 農村學校面積(㎡)
   12班 13500(生均25)
   18班 16200(生均20) 19440(生均24)
   24班 20520(生均19) 24840(生均23)
   36班 29160(生均18) 35640(生均22)
   註:城市不宜設12個班規模學校。
   (表3)獨立設置的初中校園面積(≥)
   學校規模 城市學校面積(㎡) 農村學校面積(㎡)
   18班 19800(生均22) 22500(生均25)
   24班 25200(生均21) 28800(生均24)
   30班 30000(生均20) 34500(生均23)
   36班 34200(生均19) 39600(生均22)
   (表4)九年一貫制學校校園面積(≥)
   學校規模 城市學校面積(㎡) 農村學校面積(㎡)
   18班 19800(生均22) 22500(生均25)
   27班 28350(生均21) 32400(生均24)
   36班 34200(生均20) 41400(生均23)
   (表5)完全中學校園面積(≥)
   學校規模 城市學校面積(㎡) 農村學校面積(㎡)
   24班 26400(生均22) 30000(生均25)
   30班 31500(生均21) 36000(生均24)
   36班 36000(生均20) 41400(生均23)
   (表6)高級中學校園面積(㎡)
   學校規模 城市學校面積(㎡) 農村學校面積(㎡)
   12班 / 15000(生均25)
   18班 19800(生均22) 21600(生均24)
   24班 25200(生均21) 27600(生均23)
   36班 36000(生均20) 39600(生均22)
   2.校園規劃與設計。
   (1)校園的總體規劃和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將人工設施、自然環境有機結合起來,符合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要求。具有優秀歷史文化重大價值的校園及校舍應依法保護,併合理保持其特色。山林、綠化帶環繞中的遠郊學校建設應與自然協調,創建有利於學生觀察和體驗自然的教育環境,形成校園文化特色。
   (2)校園的總平面設計應按教學、體育運動、生活等不同功能進行分區,合理布局。各功能區之間聯繫方便,互不幹擾。教學樓應布置在校園的靜區,並保證良好的建築朝向。校園內各建築之間、校內建築與校外相臨建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城市規劃、衛生防護、日照、防火等有關規定。
   (3)校園規劃設計應當適應和符合中小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以有利於學生和教師學習、工作,確保師生安全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較為寬裕的活動空間。
   (4)學校設施的規劃設計應當考慮學校資源向社會開放的需要,為促進學校與社會資源共享創造條件。
   (四)校舍建築及附屬設施。
   校舍建築及附屬設施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建標2002102號)的設計規範、建築規範、環保規範、安全規範等標準。同時應特別考慮到在緊急情況出現時師生避險、疏散的需要。
   設計和建設學校基礎設施,應充分考慮學校進行現代化教學所需通訊、強弱電、燃氣、通風、採暖、採光等方面的要求。
   學校各類設施應兼顧殘疾學生的使用和安全,實現無障礙要求。
   1.教學建築指標:
   (1)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專用教室和多功能教室等。
   (2)專用教室包括:科學(小學)、實驗室、探究室、培養室(生)、生物園地、音樂教室、美術教室、書法教室、史地教室、勞技教室、信息技術教室、語言室等。
   (3)城市學校配置學校建築設施時能夠就近利用教育輔
   助中心相應條件的,其專用教室總面積標準可做相應適當減扣。
   (4)城市學校教學建築的具體標準如下(表8—表12):(除註明外,其餘均為使用面積)(農村學校可參考城市學校標準,但專用教室不得低於最低標準)。
   
   (表7) 獨立設置的小學教學及其輔助用房面積和數量(K=0.6)
    規模 項 目 12班 18班 24班 36班
   專用教室 教室數(間) 10(86) 11(86) 12(86) 13(86)
    總面積(m2) 860 946 1032 1118
   普通教室總數(間) 班 級 數+2
   普通教室總面積(m2) 1008 1440 1872 2736
   多功能教室面積(m2) 100 144 187 273
   校舍總建築面積(m2) 3148 4041 4934 6598
   (表8)獨立設置的初中教學及其輔助用房面積和數量(K=0.6)
   規 模
   項 目 18班 24班 30班
   專用教室 教室數(間) 18(96) 24(96) 26(96)
    總面積(m2) 1728 2304 2880
   普通教室總數(間) 班 級 數+2
   普通教室總面積(m2) 1440 1872 2304
   多功能教室面積(m2) 144 187 230
   校舍總建築面積(m2) 5299 6980 8662
   (表9)九年一貫制學校教學及其輔助用房面積和數量(K=0.6)
   規模 項目 18班 27班 36班
   專用教室 教室數(間) 16(96) 18(96) 23(96)
    總面積(m2) 1536 1728 2208
   普通教室總數(個) 班 級 數+2
   普通教室總面積(m2) 1440 2088 2736
   多功能教室面積(m2) 144 208 273
   校舍總建築面積(m2) 4992 6438 8347
   (表10)完全中學教學及其輔助用房面積和數量(K=0.6)
   規 模
   項 目 24班 30班 36班
   專用教室 教室數(間) 25(96) 29(96) 33(96)
    總面積(m2) 2304 2880 3456
   普通教室總數(間) 班 級 數+2
   普通教室總面積(m2)
   1872 2304 2736
   多功能教室面積(m2) 224 1 276 328
   校舍總建築面積(m2) 7040 8736 10432
   
   (表11)高級中學教學及其輔助用房面積和數量(K=0.6)
   規 模
   項 目 24班 30班 36班
   專用教室
   (含公共教室) 教室數(間) 23(96) 27(96) 30(96)
    總面積(m2) 2304 2880 3204
   普通教室總數(間) 班級數+2
   普通教室總面積(m2) 1872 2304 2736
   多功能教室面積(m2) 224 276 328
   校舍總使用面積(m2) 7040 8736 10028
   
   (表12 )小學、初中各功能室基本要求
   類型
   功 室 室 小 學 初 中
   多功能室 100m2-144m2-187m2-273m2/間 144m2-187m2-230m2/間
   電教器材室 25m2-30m2-35m2-40m2/間 25m2-35m2-45m2/間
   體育器材室
   (兼體育教學辦公室) 30m2-35m2-40m2-45m2/間 50 m2-60 m2-70 m2/間
   音樂教室 56m2-76m2-86m2/間 76m2-86m2-96m2/間
    美術教室 56m2-76m2-86m2/間 76m2-86m2-96m2/間
   美術器材室 26m2/間 36m2/間
   音樂器材室 26m2/間 36m2/間
   自然教室 86m2/間 ——
   自然儀器室、準備室 43 m2、23m2/間 ——
   計算機網絡教室
   86m2/間(24班以上增設一間) 96m2/間(24個班以上增設一間)
   計算機附房 26 26
   科技活動室 25m2-35m2-40m2-45m2/間 56m2-76m2-96m2/間
   勞技教室 86m2/間 96m2/間-106m2/間-116m2/間
   勞動教具室 26 26(24個班以上、46)
   實驗室
   —— 96m2/間×3間-96m2/間×6間(24個班以上)
   儀器室、準備室、藥品室、培養室、辦公室、探究室、 ---- 43m2-23m2-23m2
   43m2-6m2-96m2
   風雨活動室 —— 300m2-450m2-600m2
   語言教室 86m2 96m2
   語言資料室 25m2/間 35m2/間
   小學各功能室基本要求中4個數字分別對應學校規模:小學12、18、24、36個班;初中各功能室基本要求中有3個數字的分別對應學校規模:18個班、24個班、36個班。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高級中學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2.圖書資料及設施:
   小學、初中圖書館(室)資料和設施的配備標準如下(表13),高級中學圖書館資料和設施的配備標準如下(表14),完全中學參照高級中學標準執行。
   (表13)小學、初中圖書館(室)資料和設施的配備標準
   規 模
   項 目 24個班以下 24個班以上
   設計藏書量(≥) 城市、農村生均分別為
   15冊、10冊 城市、農村生均分別
   20冊、15冊
   工具書(種) 城市不少於120種,農村不少於100種 城市不少於150種,農村不少於120種
   報刊雜誌(種) 農村不少於35種,城市不少於50種 農村不少於50種,城市不少於80種
   學生閱覽室面積(m2) 學生數×20%×1.5m2 學生數×12%×1.2m2
   教師閱覽室面積(m2) 教師數×30%×2.1m2 教師數×30%×2.1m2
   輔助用房 以滿足工作人員整理資料、管理借閱的需要為原則
   (表14)高級中學圖書館(室)圖書資料和設施
   規模
   項 目 24個班以下 24個班以上
   設計藏書量(≥) 生均25冊—30冊
   工具書(種) 160
   報刊雜誌(種) 100
   學生閱覽室設座 學生數×12%×1.5m2
   教師閱覽室設座 教師數×30%×2.1m2
   輔助用房 以滿足工作人員整理資料、管理借閱的需要為原則
   註:九年一貫制學校和完全中學的圖書資料和設施分別參照初中和高級中學的標準執行,表中所列均為文字圖書資料,(依據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修訂)》的通知教基20035號)。
   3.體育運動設施:
   (1)小學12班、18班均設置200m環形跑道田徑場一個。初中12班、18班、24班宜分別設置200m、250m、300m環形跑道田徑場一個。中小學校均應設置適量的球類、器械等運動場地。確無條件設置田徑運動場的學校,最少應設置能滿足全校學生進行體操、器械、球類等活動的場地,平均不少於4m2/生(田徑運動場地符合規範要求)。
   (2)完全中學、高級中學應設不低於300米的環形跑道及100米直跑道的田徑場;36個班以上的學校應設400米的環形跑道及100米直跑道的田徑場及室內場館;籃球場和排球場的總量以每5個班1個場地的標準設置(田徑運動場地符合規範要求)。
   (3)器械庫設置於體育活動場所附近,適用放置體育器械、用品,以上體育教學設施如果能夠就近利用學校教育輔助中心的條件或社會資源的,學校可以減配,《自治區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新教普字199411號)。
   4.辦公及生活用房設施:
   (1)辦公用房:包括教學辦公室及行政辦公室、會議室、陳列室、少先隊共青團等社團辦公室、衛生保健室、總務室、維修室、倉庫用房等,以能滿足正常開展教育教學管理需要為配置原則。
   (2)生活用房:包括教工食堂、學生食堂、廁所等,其中廁所的蹲位應滿足需要(女生15︰1、男生30︰1)。
   學校還應視情況設置配電室、車庫、水房、鍋爐房、調壓站等用房,以能滿足學校正常運行需要為配置原則。
   三、教學、辦公及生活設施
   學校教學、辦公設備配置應當以有利於提高學校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目的,滿足學校教學的基本需求和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課餘活動的實際需要,考慮到教育教學設備的功能、特點及更新周期,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在學校教育活動中的充分運用和學校建築設施的特點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著經濟、實用、便利、規範的要求:合理配備常規通用教學設備、學科專用教學設備、現代教育技術設備和學校辦公設備。
   (一)常規通用教學設備。
   1.常規通用教學設備是指學生通用設備、常規教學設備和環境通用設備,其配置要符合國家有關規範,能滿足教育教學活動的一般性常規需要。
   2.課桌椅(《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GB/3976)、多功能櫥櫃、計算機等學生通用設備的配置,應安全、規範、耐用,能滿足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生理與心理需求。
   3.黑板、板書工具、多媒體電教設備、計算機等教師使用的常規教學設備的配置要適應各科教學的實際需要和進行創新性教育教學活動的要求。
   4.溫度調節、溼度調節、採暖、照明、通風換氣(冬季)、防火、隔音等教學環境與安全設備的配置要能為學生和教師提供安全、舒適、健康的教育條件和環境。
   (二)分科學習領域專用教學設備。
   學校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2001教學大綱、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配置各學科專用教學設備,以基本、先進、安全、適用、科學和方便師生教學應用為原則,適當考慮學科間的綜合性與交叉性合理配置,凡進入學校的儀器、設備和設施必須經國家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各類教學軟體必須是合法出版物。專用儀器必須經區(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指定機構審定合格的產品。
   1.配置中小學文科學習領域教學設備,應能適應文科教學的人文性、歷史性、多樣性、感悟性等特點,便於學生直觀感受以及師生互動。配置能夠滿足小學進行品德與生活、品德與社會、思想品德、語文、外語、寫字等課程教學實際需要,滿足中學進行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語文、外語、歷史、地理等課程教學實際需要,適應正常教學安排的掛圖、模型、卡片、用表、視聽資料、教學軟體等設備;
   2.配置中小學理科學習領域教學設備,適應理科教學的科學性、準確性、客觀性、操作性等特點,便於學生參與知識產生過程,掌握科學方法,培養科學精神,以及便於師生互動。應配置能夠滿足小學進行數學、科學等課程教學實際需要的,滿足中學進行化學、生物、物理、地理、數學等課程教學實際需要的,適應正常教學安排的通用儀器、測量儀器、專用儀器、模型、標本、掛圖和圖片、演示器、玻片、實驗安全保護用品等設備,《初中理科教學儀器配備標準》(JY/T0386-2006)、《初中科學教學儀器配備標準》(JY/T0387-2006)、《小學科學教學儀器配備標準》(JY/T0388-2006)、《中小學理科實驗室裝備規範》(JY/1385--2006)
   3.按教育部教體藝(2002)17號,分類配置藝術學科學習領域專用教學設備,適應藝術教學特點,便於學生操作、體驗與感悟,滿足教師多種形式教學和學生多種藝術學習活動的需要,(《自治區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新教普字199411號)
   4.按教育部教體藝(2002)17號《初級中學、小學音樂教育器材配備目錄》,分類配置中小學音樂教學設備,在滿足師生音樂活動的需求基礎上,有條件的學校還應兼顧師生開展舞蹈、戲劇表演等其它藝術活動的需求。音樂教室教學設備主要包括;鋼琴、無固定音高的打擊樂器等樂器類設備,視聽設備、計算機、音樂軟體、五線譜示教板、電子節拍器等電教設備,音樂課教學掛圖等傳統教學設備。學校若開設專門舞蹈教室:其教學設備應主要包括:鋼琴或電鋼琴、把杆、照身鏡、木質地板、磁性黑板、音像設備等,(《自治區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新教普字199411號)。
   5.按教育部教體藝(2002)17號《初級中學、小學美術教育器材配備目錄》,分類配置中小學美術教學的設備主要包括:國畫、版畫、雕刻等教學所用的多種教學設備及材料;燈光器材、畫架畫板、寫生臺及各種寫生用具;視聽設備、投影設備及多媒體計算機系統;配設儲備教具、工具、材料的櫥櫃以及展示學生美術作品的展板、展示立體作品的櫥架等,(《自治區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新教普字199411號)。
   6.按教育部教體藝(2002)17號《初級中學、小學體育器材配備目錄》,分類配置體育與健康學習領域專用教學設備,應以規範、安全、耐用為原則,其主要設備包括:能滿足開展體操、田徑、球類、武術等課程教學所需要的運動器械和設施以及測量和計時工具、體育掛圖和軟體、輔助設備等,(《自治區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新教普字199411號)。
   7.按教育部教體藝(2008)5號《國家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配置衛生保健設備,滿足醫務室完成學生發育和健康檢查、治療、衛生保健教育和管理等任務所需要的設備、器材及輔助材料。見(附表5初中、小學衛生室器械設備配備目錄)。
   8.按教育部(1996)9號《普通初級中學、小學勞動技術教學器材配備目錄》配置綜合實踐活動學習領域教學設備;應能滿足中小學校開展勞動技術教育、研究性學習活動、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活動的需要,便於教師靈活組織教學和學生有效學習。勞動技術專用教學設備,主要包括開展陶藝和木工、種植和養殖、手工、電子製作、金工、家電維修、服裝設計與縫紉、烹飪等教學活動所需要的相應設備。還應配備學校開展「生命與人」、「人際關係」、「城市與鄉村發展」、「生活模擬」、「模擬避險自救」、「文獻研究」等主題教學活動所需要的教具,道具、模型、圖表、文獻檢索軟體、圖書卡片等。
   (三)現代教育技術設備。
   各類中小學校應當根據現代化教育教學技術手段發展的實際,配置以網絡技術為代表的現代信息技術設施設備和其他的現代教育技術裝備,促進現代教育技術與課程教學的整合,滿足學生多種網絡學習活動、教師多種網絡備課和研究活動,以及學校現代化網絡辦公的需要,(教育部辦公廳《關於中小學校園網建設的指導意見》教基廳200116號)
   學校現代教育技術設備應當包括能滿足各類教學需要的電化教學設備、計算機與校園網絡和校園廣播電視系統等。為保證現代教育技術設備的有效利用,學生用網絡終端除計算機教室集中設置外,每個普通教室都應當設置網絡接口。教師辦公室應當配有足夠的網絡終端。凡進入學校的現代教育技術設備必須經國家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各類教學軟體必須是合法出版物。
   (四)圖書館設備和辦公設備。
   各類學校的圖書資料設施應當配置能滿足正常閱覽和管理需要的各類閱覽設備、安全防護設備和辦公設備。
   學校應當根據學校規模和現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備包括用於辦公的桌椅、資料櫃、儲物櫃、計算機、電話、複印機、傳真機等必要設備。
   四、隊伍建設基本標準
   (一)幹部隊伍建設。
   1.體制:烏魯木齊市中小學校實行黨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烏魯木齊市委組織部《關於轉發自治區中小學校貫徹落實黨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黨組辦字200680號)精神,準確定位學校黨組織、黨組織書記、校長的職責和權利,建立規範的議事制度,制定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制度,確保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和校長的行政領導作用的發揮。
   2.任職資格:「烏魯木齊市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依據《烏魯木齊市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烏政辦2004161號)的精神執行」,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推行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制度。對不同類型的學校領導職務,分別實行聘任、公開招聘、選任、考任和委任等多種任用形式。
   (1)中小學校黨政領導幹部應政治上合格,擁護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在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堅定、旗幟鮮明;熱愛教育事業,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作風民主,團結協作,言行堪為師生表率。
   (2)中小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應具有相應層次的教師資格;高級中學(含完全中學)應具有中學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初級中學應具有中學一級(含一級)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城鎮小學、鄉鎮中心小學應具有小學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城鎮以下農村小學應具有小學一級(含一級)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一般應在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並有在學校2個以上不同管理崗位的工作經歷。
   (3)中小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實行任期制和持證上崗制度。每屆任期原則上為3年,兩屆期滿後原則上應實行交流輪崗。中小學校長必須取得校長崗位任職資格培訓證書,並按規定參加中小學校長繼續教育。
   (4)身心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內設機構:烏魯木齊中小學校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應根據學校類別、規模和任務設置,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內設機構的設置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小學 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新政辦發2003103號)和《烏魯木齊市中小學機構編制核定實施意見的通知》(烏政辦2003211號)的精神。
   (1)普通中學內設機構原則上設教導處、總務處、辦公室;12個教學班以上(不含12個)的學校可增設1—2個內設機構,各內設機構可配主任1名。
   學校應依據國家教委、衛生部頒布並實施的《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設立衛生保健室,配備校醫或專(兼)職保健教師和相關器材設備,在衛生部門指導下開展學校衛生工作。衛生保健室的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並有上下水設備。保健室的各種圖表要上牆。儀器設備最低要達到教育部《中小學衛生室器械設備配備目錄》三類標準。學校應按學生人數600:1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暫時達不到要求的學校,應按1000:1的標準配備一名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2)普通中學(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長、書記各1名,副校長1名;民漢合校的學校和12個教學班以上(不含12個)的學校可增配副校長1名,36個教學班以上(不含36個)的學校可再增配副校長1名。
   (3)完全小學內設機構原則上設教導處(室)、總務處(室);18個教學班以上(不含18個)的學校可增設1—2個內設機構,各內設機構可配主任1名;12個教學班以下的學校只設管理崗位,不設內設機構,可配教導主任和總務主任各1名;農村小學分校或教學點指定1名教師負責學校工作。
   (4)完全小學一般配校長、書記各1名,副校長1名;民漢合校的學校和18個教學班以上(不含18個)的學校可增配副校長1名。
   (5)鄉(鎮)人民政府不設專門的教育管理機構,鄉(鎮)有關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並接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由鄉(鎮)中心學校或能勝任教學管理業務的學校校長負責,可增配副校長1名。
   (6)中小學校的群眾團體按有關法律及章程設立。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及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可以一人多崗、專兼結合。
   (二)教師隊伍建設。
   1.編制標準:中小學校教師和工作人員的配備,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小學 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新政辦發〔2003〕103號)和《烏魯木齊市中小學機構編制核定實施意見》(烏政辦2003211)的文件標準執行,民辦中小學校可以參照公辦中小學的標準執行。
   (1)中小學教職工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指學校中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是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是指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電化教育以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是指學校後勤服務人員。
   (2)職員、教輔人員和後勤人員所佔教職工編制比例為:高中一般不超過16%、初中一般不超過15%、小學一般不超過9%。
   (3)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由基本編制和附加編制構成,要科學定編,合理用編。
   城市和縣鎮學校
   學校類別 教 職 工 與 學 生 的 比
    高中 初中 小學
   城市 1:12.5 1:13.5 1:19
   縣鎮 1:12 1:14 1:19
   農村學校
   農
   村 學校類別 每班平均學生人數 每班平均教職工人數
    初中 30—45人 3.8人
    小學 25—40人 1.8人
   符合下列情況的中小學校其教職工編制可適當增加:
   (a)開辦民漢合校設雙語教學課程班的學校,每校可適當增加3—4名人員編制。
   (b)農牧區寄宿制學校,每校可適當增加1—2名人員編制;
     (c)鄉(鎮)中心小學,原則上增加1名人員編制,以加強教育教學業務管理工作。
   2.任職資格:烏魯木齊市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依據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烏魯木齊市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烏政發2004161)精神執行。
   (1)必須政治上合格。在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等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堅定、旗幟鮮明,不參加任何宗教活動;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
   (2)必須取得相應教學層次的教師資格;堅決杜絕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進入中小學教師隊伍。
   (3)實行中小學校教職工全員聘用制度。堅持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與教職工籤訂聘用合同,合同文本統一採用《烏魯木齊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
   (4)根據烏魯木齊市《關於中小學新增教師實行合同聘任制管理的意見》(試行)(烏教發2003122號)精神,對新增教師一律實行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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