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S店新買的車發現了重新噴漆的痕跡,但車輛性能良好,這種情況,商家是否構成欺詐?
2020年8月,法院二審公布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二審認為,4S店故意隱瞞事實而向消費者出售的行為,構成欺詐,判令撤銷購車合同,返還購車款,並賠償與購車款等同金額的賠償金。
新車發現瑕疵,一審法院判不構成欺詐
2018年5月20日,李某在遼寧興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興銳公司籤訂《顧客購車合同》一份,購買哈弗牌多用途乘用車輛,總金額為131800元。
買車後的第二天,李某發現所購車輛尾箱存在重新噴漆,遂陸續聯繫興銳公司銷售人員及公司經理,但雙方對後續問題處理並未達成一致。
5月25日,李某自行到檢車機構對噴漆進行鑑定,結論為左、中、右車輛尾箱存在噴漆,其他部位車輛漆面正常。
由於雙方溝通不暢,李某提出上訴,要求退一賠三。
興銳公司表示,對李某主張的車輛尾箱存在重新噴漆不予認可,並認為李某系訴訟前單方委託鑑定,對鑑定結論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提出質疑。
一審法院認為,興銳公司交付李某的車輛確有瑕疵,但該車輛整體性能良好,僅車輛尾箱存在重新噴漆,而該瑕疵並不構成興銳公司根本違約,更不構成欺詐。
一審法院認為,興銳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結合興銳公司的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實際損失情況,以購車款131800元的10%作為賠償具體金額為宜,即13180元。並賠償鑑定費、損失費共2.3萬餘元。
二審法院認為構成欺詐
一審法院宣判後,李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構成欺詐應具備以下要件:一是有欺詐行為;二是欺詐方須有欺詐故意;三是被欺詐方須因欺詐行為而陷於錯誤認知,並基於錯誤認知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被欺詐方的意思表示違背其真實意思。
二審法院認為,興銳公司作為經營者,車輛在出售給消費者之前由其控制,其對車輛的真實情況包括重新噴漆的問題,屬知道或應當知道。重新噴漆的事實雖未影響到車輛的整車性能,但足以影響上訴人作出是否購買該車輛的意思表示。商家故意隱瞞該事實而向李某出售的行為,構成欺詐。
2020年7月22日,二審法院宣判,撤銷購車合同,李某返還哈弗牌CC6464RMO6A多用途乘用車;遼寧興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李某返還購車款131800元,並賠償何曉明131800元;另賠償服務費、保險費、購置稅等2.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