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甕安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採取司法強制措施,強制扣押被執行人的車輛一臺,有力促進了案件的順利執結。
據悉,被告吳某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套取並貪汙扶貧資金、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甕安法院依法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吳某入獄後,一直未主動繳納罰金。
執行法官接到該案件後,認真研究案件情況,因被執行人在服刑,前往被執行人吳某家中,了解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並向吳某妻子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律後果,希望家屬能代吳某主動繳納罰金,但吳某妻子仍以沒錢為由,表示無力代繳。
通過網絡查控,執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吳某名下有一臺大眾汽車,通過技術手段確定車輛停放在縣城某小區內,7月28日上午,執行法官前往被執行人吳某車輛停放地,經過現場核對,確認該車就是被執行人吳某名下的大眾車,立即通知吳某妻子來到現場,再次向她說明法院已決定對車輛進行評估拍賣,以繳納吳某應承擔的罰金,希望她配合法院法院執行,吳某妻子表示車輛因其他糾紛已被張某扣押車鑰匙
隨後執行法官聯繫到張某,依法對張某釋明法理,並建議張某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該經濟糾紛,張某將該車鑰匙帶到了現場,執行法官遂將該車輛依法扣押至甕安法院,以此來督促被執行人儘快履行法定義務。下一步將啟動評估拍賣,所得款項將以生效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上交國庫。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並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第十二條被執行財產需要變價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依法採取拍賣、變賣等變價措施。
涉案財物最後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財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需要退賠被害人的,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以物退賠;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