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執行款、非法處置法院扣押財產,南充這些人獲刑了!

2020-09-26 南充政法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妨礙執行擅自轉移財產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違反限制消費令消費外出務工逃避執行……果法君提醒這些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一


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 包工頭獲刑一年並處罰金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建築包工頭代某從某建築公司承建的工程項目中分包了部分施工業務。但工作完成後,代某卻拖欠了其僱傭的55名農民工57萬餘元工資未付。其後,勞動監管部門向其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但代某仍拒不支付。2020年1月,代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築公司聞訊後,立即代其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工資。2020年5月,代某被檢察機關公訴至順慶區法院。順慶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代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相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其有自首等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典型意義


代某拒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行為,損害了作為弱勢群體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本案通過對拒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處以刑罰,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向社會展示了法院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對欠薪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案例二

男子非法處置法院扣押車輛 獲刑一年


基本案情


冉某某與華某車業有限公司、楊某某、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營山縣法院調解由被告華某車業有限公司、楊某某、李某共同返還冉某某購車款60800元並賠償損失3500元。因三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2019年6月19日,冉某某向營山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楊某某的妻子主動到法院,表示願意用其名下一輛凱迪拉克車來履行冉某某的債務。營山縣法院遂將該凱迪拉克車予以扣押,停放於地下停車庫。按程序,法院將對該車予以評估、拍賣,拍賣後用所得款項履行債務,該案執行完畢。然而,2019年8月13日,營山縣法院執行幹警在處理該案時,突然發現被扣押的凱迪拉克竟不翼而飛。經調查了解,被執行人楊某某用備用鑰匙偷偷地將凱迪拉克車從法院停車庫開走。楊某某因涉嫌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於2019年8月13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檢察機關以楊某某涉嫌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為由,向營山縣法院提出公訴。營山縣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後,於2019年12月27日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被執行人規避、抗拒執行的一種典型方式。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對被告人楊某某定罪處罰,懲治了這種抗拒執行行為,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三

拖欠裝修款 轉移財產 男子獲刑6個月


基本案情


2014年,家住南充的羅某與一家裝飾公司約定,將其經營的網吧承包給裝飾公司進行裝修。裝修完工後,羅某卻未付清裝修款。裝飾公司討要未果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判令羅某支付拖欠的裝修款27萬餘元。判決生效後,裝飾公司向順慶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申請後,向羅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通知其履行付款義務,並告知其不得轉移財產。但羅某並未完全履行付款義務,並將其經營的網吧財產與管理權轉移給他人,致使法院無法執行。執行法官認為羅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遂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由公安機關將其拘捕。羅某的親屬聞訊後,趕緊代其付清了全部欠款,並取得了裝飾公司的諒解。但因羅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順慶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羅某明知法院生效判決而故意拒不執行,並且在執行期間轉移其經營的網吧財產與管理權,致使法院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予刑罰處罰。考慮到其已經繳清所有欠款,並取得了債權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多年來長期存在,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人民群眾對於法治的信心,本案通過對拒不執行判決的被執行人追究刑事責任,處以刑罰,不僅迫使其履行了債務,也向社會展示了司法機關打擊拒執行為的決心,震懾了「老賴」,具有較好的警示意義。


來源: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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