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對象能否適用人身保護令?
2015年12月27日,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正式頒布,這是第一次將家庭暴力以法律條文的形式予以規定,它的出臺意在能夠有效地預防家庭暴力的出現,同時又能夠較好地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反家暴法》中還規定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為自己的人身安全提供法律保障,這規定的是受害者為家庭成員,那麼,作為非家庭成員的同居對象而言,是否可以適用人身保護令來避免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更大侵害嗎?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齊某與尹某開始共同生活。在齊某與尹某共同生活期間,尹某經常因為家庭瑣事對齊某大打出手,甚至還揚言若是齊某再敢不聽話,就把齊某的一根手指剁掉。齊某數次向親朋好友求助,尹某也都當著親朋好友的面答應不再傷害齊某,但過後不久就會原形畢露。齊某無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護令,禁止尹某對其實施毆打、謾罵、威脅或採用電話或其它方式對齊某進行騷擾等行為,並且禁止尹某進入自己的居住場所。
案件重點:
非家庭成員的同居對象能否適用人身保護令。
法院裁判: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齊某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條件,遂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了裁定:禁止尹某毆打、謾罵、威脅齊某,禁止尹某以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騷擾齊某,禁止尹某進入齊某的居住場所。該裁定期限為6個月。在此期間,如尹某違反上述禁令,將被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意見:
人身保護令是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持續發生而採取的一種法律措施,它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為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而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法院經審查後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條件時予以作出的。
本案中的重點在於對於非家庭成員而又共同生活的同居對象是否適用人身保護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齊某作為尹某的同居對象,依法適用《反家暴法》的相關規定,即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