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離婚後家暴、同居期間遭遇家暴均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監護、寄樣、同居、離異等關係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收到法律約束。
「離婚後暴力」也屬家暴
一起典型案例顯示,申請人周某(女)與被申請人顏某經調解離婚後,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隨周某生活。然而每當顏某心情不好的時候,便不管不顧地到周某家中騷擾、恐嚇甚至毆打周某和三個孩子,不僅幹擾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還給她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周某多次報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們只能管得了當時,過不了幾日,顏某依舊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連周某的親友都躲不過。周某無奈之下帶著三名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顏某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裁定周某及三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顏某對接觸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禁止顏某騷擾、跟蹤、
最高法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稱,本案系一起針對「離婚後家暴」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於血親、姻親和收養關係形成的法律關係。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意味著監護、寄樣、同居、離異等關係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收到法律約束。
同居家暴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典型案例顯示,申請人吳某某(女)與被申請人楊某某(男)2009年相識後成為男女朋友,並居住在一起。2018年農曆春節過後吳某某向楊某某提出分手,楊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楊某某開始對吳某某進行跟蹤、騷擾、毆打並強行闖入吳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場地,限制吳某某的人身自由,搶奪吳某某住所的鑰匙、手機,在吳某某住所地張貼污衊、辱罵、威脅吳某某的材料。吳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場地所在的派出所報警,楊某某在經警察教育、警告之後仍屢教不改,並且變本加厲騷擾吳某某。吳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實施暴力行為;二、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及其家屬實施騷擾、跟蹤、接觸;三、禁止楊某某接近、進入吳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場所。
最高法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稱,本案是一起同居關係的一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不僅預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居關係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居關係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人民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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