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暴說不!同居關係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0-12-23 紅星新聞網

向家暴說不!同居關係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成都商報 2020-11-26 07:22

近一年來,美妝博主宇芽遭家暴、深圳女子被男友從家追到樓道裡暴打、河南女子遭家暴跳樓逃生、四川姑娘拉姆直播時遭前夫縱火不幸離世……這些家暴相關事件無一不令人觸目驚心。如果遭受家暴,你可以勇敢尋求法律的保護!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份,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法律保護傘」「隔離牆」。

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和中國女法官協會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案例,旗幟鮮明向社會表明多方合力、聯合治理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態度和決心。

打擊家庭暴力 破除「打是親、罵是愛」陋習

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意在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撐起法律的保護傘。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份。「但是,反家庭暴力仍屬世界性難題,我國現階段,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也廣泛存在。」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近年來,一些極端的家庭暴力事件更是突破了人們的道德底線,嚴重影響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劉敏介紹,此次發布的十件人身安全保護令典型案例,是從各地法院報送的百餘件案例中反覆篩選後確定的,在發生主體上,既有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也有同居、離婚後等非家庭成員的暴力;在行為方式上,既包括毆打等身體暴力,也包括侮辱、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在啟動方式上,既有家暴的受害人本人申請的,也有婦聯組織、村委會等代為申請的,其中還涉及學校在發現家庭暴力上的特殊作用。

劉敏表示,依法打擊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案例還涉及破除「打是親、罵是愛」的陋習等社會風尚引領和申請人舉證標準確定等程序方面的熱點、難點問題。

前女友、前男友

也能適用《反家庭暴力法》

前女友、前男友能否適用《反家庭暴力法》?在最高法與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就對此給出明確答案: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案情通報,包女士(女)與洪先生原繫戀人關係,雙方共同居住生活。洪先生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過程中毆打包女士,導致包女士頭皮裂傷和血腫。包女士提出分手,並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後,洪先生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包女士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包女士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洪先生進行了批評教育。包女士擔心洪先生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洪先生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無視禁止,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簡訊和微信的方式騷擾包女士,威脅包女士與其和好繼續交往,期間發送的消息達300餘條。最終,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 以案說法 |

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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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了一個「法律保護傘」、一道「隔離牆」,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

如何更加順利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一起案例中,陳某在遭丈夫段某某拳打腳踢後報警。段某某被拘留10日,卻和父母揚言要在拘留期滿後上門報復陳某及其父母。陳某起訴後,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段某某對陳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陳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值得稱讚的是,陳某具有很強的法律、證據意識,及時報警、治療傷情,保證自身人身安全,保存了各種能夠證明施暴行為和傷害後果的證據並完整地提供給法庭,讓辦案法官能夠快速、順利作出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只針對「硬暴力」?

另一起案例中,趙某因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丈夫葉某發送大量簡訊辱罵、威脅。葉某的簡訊包括「不把你全家殺了我誓不為人」等,之後還向法院提及已購買刀具。趙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法院裁定:禁止葉某騷擾、跟蹤、接觸趙某及其父母與弟弟。

遭遇精神暴力,你不必默默忍受。雖未造成肉體損傷,但若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侵害精神的行為,法院亦將對其嚴令禁止,給予被侵害人保護。

同居關係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來看這起案例,吳某某與男友楊某某居住在一起,後吳某某向楊某某提出分手,楊某某同意。不料,楊某某開始對吳某某進行跟蹤、騷擾、毆打等,經警察教育、警告之後仍屢教不改、變本加厲。吳某某向法院申請後,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劃重點!我國反家暴法不僅預防和制止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居關係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綜合新華社

編輯:鄧思璐責任編輯: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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