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後妻子遭家暴 廈門發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1-01-10 中國新聞網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飛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實施一月有餘。近日記者從海滄區人民法院獲悉,應一起離婚案件當事人的申請,該院於4月13日發出了我市自《反家暴法》實施後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14日,海滄法院同步向當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和居委會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他們配合監管家暴行為。

  獲得保護令的是一名70後女子方女士(化名),她的離婚官司正在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當中。

  方女士和丈夫老陳(化名)曾經也是「閃婚」一族,相識僅四個月便登記結婚。婚後兩人才發現性格不合,數次爭吵甚至動手之後,兒子的出生也無法挽救已經破碎的家庭關係。

  大腿被打到淤青、幾度被趕出家門,方女士對於老陳的「暴力史」始終心存警惕。但最終促使她鼓起勇氣向海滄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是老陳與她娘家親戚的聊天記錄。

  一次,老陳微信親戚,轉告方女士他會去單位找她要答案,還說「不要以為報警就能怎麼樣。」後來他越說越激動,還揚言「如果出了人命請你為我證明我是被逼的。」

  老陳的言語威脅讓方女士不寒而慄,她必須想辦法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4月11日下午五點多,趕在下班前,方女士匆匆忙忙地趕到了海滄法院家事法庭。不到48小時,她就拿到了由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說法】

  微信聊天記錄可成申請憑證

  只要申請人能證明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法院就可以酌情發出保護令

  幾段聊天記錄也可以成為申請保護令的憑證嗎?海滄法院家事法庭庭長郭靜告訴記者,這正是《反家暴法》實施後為家暴受害者提供的有力保護之一。

  「只要申請人能證明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法院就可以酌情發出保護令。」郭靜說,無論老陳的真實心情如何,他表達出的內容足以讓方女士感到危險。即使還未出現具體的家暴情形,法院也可以據此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防患於未然。此外,這份保護令不僅禁止老陳實施家庭暴力,還禁止他騷擾、跟蹤、接觸方女士及相關近親屬。

  派出所、居委會

  要配合協助執行

  通知書上註明了法官的聯繫方式,一旦方女士求救,派出所和居委會必須及時處置並反饋給法官

  保護令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可以根據方女士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法官送達保護令時特別對老陳進行了訓誡,告知他如果違反禁令,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其他情形的,法院也將對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保護令的主要執行方是海滄法院,但該院還向雙方居住地的派出所和居委會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他們配合監管執行。通知書上註明了法官的聯繫方式,一旦方女士求救,或他們發現老陳有不軌舉動,派出所和居委會必須及時作出處置並反饋給法官。

  【問答】

  關於保護令 這些你該知道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點。保護令到底怎麼用、效果如何、是否真的能保護申請人的安全,都是大家密切關注的問題。此時海滄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也為釐清這些問題提供了線索。

  問: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以往家暴保護制度有何不同?

  答:2014年,海滄法院也曾在一起離婚案件中簽發過「人身保護令」,當時《反家暴法》尚未出臺,法官主要是根據民事訴訟法中證據保全的相關規定作出裁定。

  而新法實施後,申請保護令無需再依託於任何民事案件。比如本案中,無論方女士和老陳是否正在經歷離婚官司,只要有家暴的現實危險,一方便可申請保護令。

  問:誰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答: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問:申請保護令該找誰?

  答:與很多人的刻板印象不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居住地或家暴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保護令,直接得到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書,無需經歷報警或向有關單位求助等前置環節。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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