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家暴的法律武器: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1-01-10 貴州婦聯

提到家暴這個詞,很多人都會想起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男主角安嘉和對他老婆的家暴行為讓觀眾產生了深深的恐懼感,甚至有人說這部劇成了他們的童年陰影。然而,這樣的事並不只發生在電視劇裡,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更是屢見不鮮。

家暴行為對受害者和整個家庭的傷害是無疑是巨大的,這是任何人都不想體驗的經歷,如果不幸遭受家暴,我們該怎麼辦呢?

2016年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為了讓受害者能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本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當事人實在無法書面申請,可以向法院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書面的申請書應該有明確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以及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以下申請書模板可供參考:

法院經審查後,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會將其送達申請人(受害者),被申請人(施暴者),公安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這些組織都會協助法院執行,以保證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針對受害者擔心施暴者不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根據《貴州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的規定,若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除依法處罰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實行失信聯合懲戒。這樣一來,對於施暴者的處理措施以及對於受害者的保護就更全面了。

申請保護令可以使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如果有些受害者考慮到自己的情況還不到申請保護令的程度,也可以有意識地收集相應證據,以便在提出被家暴的時候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常見的證明家暴的證據如下:

很多受害者從開始遭受家暴後就一直選擇隱忍,但是施暴者的行為卻變本加厲,這給受害者的心理和身體都造成了巨大的傷害,直到受到了極其嚴重的暴力行為或者嚴重影響到孩子時,受害者才可能想要尋求幫助。但這顯然不是正確的做法,遭遇家暴後一定要勇敢地說不,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對於情節輕微、初犯的,可以向受害人所在單位、婦聯、(村)居委會等反映進行調解勸阻;對於情節嚴重或屢次實施家暴的,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注意收集被家暴的相應證據,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貴州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除依法處罰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未再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屆滿時將其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

貴州省婦聯新媒體中心出品

來源丨省婦聯權益部文字 | 省婦聯法援(婚調)律師團隊的江沙拉師

編輯丨李玉珠

責編丨李文娟

審核丨侯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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