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答案是:某一種紅包要交稅。
問題來了,到底什麼情況不用交稅,特別是,親友間互發的節慶紅包也要交稅嗎?
其實,稅務部門如果實在想對紅包徵稅,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據,針對微信紅包也並不需要開闢一個新稅種,因為個人所得稅法及其條例都已經有規定了: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偶然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稅率20%。
這也意味著,如果稅務部門嚴格執行法律,大家在微信群裡的這些「偶然所得」都可能「難逃一劫」。
去年8月,網上曾有一份針對紅包徵稅的文件被洩漏,權威人士證實,國家稅務總局確實在2015年7月29日下發了《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 409號),但該《通知》是不向社會公開的內部工作規範性文件。
好在,這份文件並未對個人間的紅包開刀,但沒有放過企業對個人發放的這種紅包。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曾明確表示,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依法徵稅;親友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徵稅。
馬化騰也曾表示,B2C的紅包,比如騰訊在2015年央視春晚發放的紅包是要納稅的,發放5億元紅包有1億元是用來交稅的,也就是20%。
江蘇一家企業因在一檔電視節目中現場派發了300萬元的微信紅包,主動向江蘇鹽城東臺市地稅局繳納了75萬元「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這也是江蘇省首例徵收入庫的「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
「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徵稅,收稅應由發紅包企業代扣代繳。」王軍說,親友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應徵稅,這一點於情有理,也與現行稅法規定是一致的。
上述兩個案例都屬於通過電視媒體向不特定對象發放帶中獎性質的紅包,按稅法相關規定,稅率為20%,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偶然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江蘇東臺市地稅局曾明確紅包派發企業為「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也有廣州地稅人士表示,如果是非現金紅包,比如消費券、代金券等,視同折扣不徵個稅。至於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地稅部門表示,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其實,稅務部門一直在打紅包的主意,有業內人士透露,只是他們很難「識別和區分各種電子紅包的意圖」。拜年紅包、婚禮紅包、商業性質的打賞,乃至一些公司的年終獎,發放行為隱蔽,又常常都混雜在一起,監管部門常常難以區分。
根據文件精神,對親友間小額的紅包不徵稅,那幾千上萬的大額紅包呢?還是個未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