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個自然人,經營著一個公眾號,擁有粉絲數萬,其在公眾號上發表的原創文章經常獲得讀者的打賞。請問個人經營的公眾號獲得的打賞收入是否需要納稅?如果需要,應該以什麼稅目納稅?
乙是一個網紅主播,直播間收到粉絲打賞;丙在網上講課,講課平臺有現金打賞功能,收到學員打賞紅包。這些收入是否要交稅?
先看看新個稅法的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關於公眾號寫文章,獲得讀者打賞收入的交稅,有幾種觀點:
1.個人現金贈與
個人取得打賞收入,屬於一種贈與行為,個人之間贈與現金行為,目前受贈人暫無繳稅依據,即自然人從另一自然人處取得的打賞收入,暫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網絡紅包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明確過,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勞務費
「網際網路+打賞」屬於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徵收的範疇,按照《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五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因此,應該由微信等平臺代扣代繳。不過,也有聲音認為,網際網路平臺不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沒有權利和義務代扣代繳;作為個人,這些額外收入需要自行申報。
如果是勞務費,則需併入綜合所得納稅,按照收入的80%計入綜合所得。
3.稿酬
通過碼字獲得的收入,屬於稿酬,不過這種說法只是一說,在稅法上,被認定為稿酬的可能性並不高。
如果是稿費,則需併入綜合所得納稅,按照收入的56%計入綜合所得。
4.經營所得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5點規定,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屬於經營所得。
從上述規定來看,個人從事各項服務活動是否屬於經營所得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是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承擔經營風險;二是是否提供了真實服務;三是是否為有償服務。
有觀點認為,個人經營公眾號獲得的打賞收入屬於經營性質收入,應該按照個人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區分勞務報酬和經營所得,通常看有沒有依法登記,自然人提供的服務認定為經營所得,稅務機關不一定認可。
5.偶然所得
不好歸類到明確的收入類型,那就算到偶然所得,按照20%稅率交稅,也是一種觀點。
網際網路經濟時代,除了寫文章打賞,還有各類網絡主播,也有直播收入打賞,同樣面臨如何交稅的問題。目前實踐中,各大平臺的操作也是不一,需要稅務主管部門加以明確。
2017年的時候,北京地稅公眾號今天推送了一則帖子,稱對朝陽區某直播網站進行納稅輔導,追徵該直播網站的網紅2016年度通過這個直播網站獲得的收入3.9億元的個稅稅款和滯納金6000餘萬元。引發熱議。
北京稅務機關認為,直播網站為網紅提供直播平臺,網友用戶通過充值購買網絡貨幣對網紅進行不同金額的打賞,網站累計結算成人民幣,抽取部分提成後通過支付寶轉帳給網紅,而這家企業自成立以來確認的所有收入,均未包括支付給網絡主播的個人分成收入,也未給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所以直播網站是網紅直播收入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當為網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以「我們平臺主播的收入都是通過支付寶提現的,錢都被『網紅』主播直接提走了,所以我們就感覺沒必要再替他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了。」的理由規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經過「稅務人員向該負責人宣傳了稅法的相關規定」「最終稅務機關依法對網紅收入應繳個稅進行了追徵」。
上述幾種觀點,將打賞收入認定為個人現金贈與(暫不交稅),或勞務報酬收入,是目前兩種主要方式。
具體按什麼項目交稅,各位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