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州一公司生產「黑人」蚊香,遭黑人牙膏索賠!二審判賠50萬)
日前,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就黑人牙膏品牌持有人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來公司」)提起的著作權維權案作出二審判決。因發現一款蚊香產品上使用了經典的黑人頭像形象圖案,好來公司將廣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黑人公司」)、其公司法人杜某彬、廣西發昌香業有限公司(下稱「發昌公司「)及廣州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下稱「易初蓮花公司」)訴至法院並索賠50萬元。
根據二審判決結果,杜某彬、黑人公司、發昌公司共同製造、銷售的蚊香產品外包裝上印有的黑人頭像圖案(被訴侵權圖案)侵犯了好來公司對引證圖案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最終,二審法院改判,全額支持了好來公司的賠償請求。
一審法院:好來公司著作權歸屬無法查實
1985年5月,好維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成為國際業務公司。自1989年開始,該公司在中國陸續註冊了「黑人」「DARLIE」及圖形等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分別為國際分類第3類「牙膏、牙刷」等、第21類「牙籤、清掃用具」等、第30類「洗滌劑、清潔製劑」等商品。作為其關聯公司的好來公司成立於上海,隨後在我國臺灣、香港等地設立生產基地。
黑人蚊香。
2014年,好來公司在起訴時稱,從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好來公司的關聯公司開始使用舊版的黑人頭像。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好來公司委託美國人亞美·瑞拿對頭像三圖形作品重新設計,採用一個頭戴高帽、露齒而笑、穿西裝打領帶半身男人頭像,與其潔白牙齒形成鮮明對比,以突出牙膏美白潔齒作用及功能,表達希望消費者使用黑人牙膏後會有如黑人頭像般雪白健康的牙齒的美好寓意。好來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自最終作品頭像二創作完成後即將其使用在產品包裝上並推向市場,延續至今。長期以來,好來公司及關聯公司都在產品上使用了引證商標。黑人公司由杜某彬成立於2012年9月,在成立公司前的2002年,杜某彬就被訴侵權圖案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5類蚊香等商品上。
好來公司認為,杜某彬未經授權將被訴侵權圖案申請註冊為商標,並授權發昌公司生產帶有被訴侵權圖案的蚊香等產品的行為涉嫌構成侵犯著作權。易初蓮花公司作為銷售商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據此,好來公司向四被告提出了共計50萬元的索賠要求。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證據,無法證明頭像二圖形的著作權人是否是亞美?瑞拿,好維公司從何取得頭像一圖形的著作權或者授權也無法查實,首次公開發表頭像二圖形的是其關聯公司——好維公司。因此,在無法證明好來公司是頭像二的著作權人的情況下,好來公司無權向被告主張其相關行為侵犯了頭像二的著作權。綜上,一審法院駁回了好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好來公司不服,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商評委:杜某彬在多個類別申請知名商標,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
二審期間,好維公司及好來公司對杜某彬第3129592號圖形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於2017年3月30日對該爭議商標作出無效宣告。根據裁定書的內容,杜某彬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為其獨立創作,且其在多個類別商品上申請註冊了『黑人』、『多芬』、『拉芳』等眾多知名商標在內的多件商標,該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藉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經二審審理,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引證圖案頭像作品的著作權歸誰,被訴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在該案中,好維公司主張過「杜某彬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侵犯好維公司對圖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權」,但由於在上述行政訴訟案之前的商標異議覆審程序中未明確提出該主張,該項主張被法院認定「不屬案件審理範圍,不予審理」。可見,好維公司曾提出的該項權利歸屬之主張未獲法院支持。相反,在好維公司和好來公司針對杜某彬第3129592號黑人頭像註冊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後續行政訴訟案中,法院認定好來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因此,好維公司在好來公司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權之前將涉案作品註冊成商標的行為,不能成為否認好來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依據。
另外,黑人公司將涉案作品在信息網絡中進行傳播,考慮到杜某彬與黑人公司之間的關係,法院對於好來公司提出的該兩主體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易初蓮花公司作為銷售多種不同商品的大型超市,合理注意義務不宜過高,且被訴產品有合法來源,故賠償損失的責任可以免除。
最終,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性質、侵權行為的性質、規模、後果,全額支持了好來公司提出的索賠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