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裁判的視野內,只要符合《民法總則》第183條中的兩個構成要件,即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就可以認定為是見義勇為,當然這只是在民事補償的範圍內的考量。回到這個案子本身的話,其實案件事實很明確,保安李某主觀上的目的和客觀上的行為都是為了對這個跳樓女子進行施救,即便最後的結果是沒有施救成功,李某的行為依然符合上述兩個要件。
此類案件更多的依靠民事訴訟之外的方式予以解決,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都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和密切監督,而且雙方大多數時候都會接受訴訟外和解的方式,被施救一方的家庭一般會給予施救者一定的補償。無論是否出現被施救家庭沒有能力或者不願補償的情況,民政部門一般也會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相應的救助。所以此類案件真正走到法院訴訟環節的並不多。
(現場圖 來源:北京青年報)
對於此類「徒手接人」事件,雖然立法上鼓勵見義勇為,但很多的情況下,如果遇見了這樣的情況,普通群眾最好不要冒然去接。雖然曾經見過徒手接嬰兒施救人僅僅雙手骨折的案例,但更多的是被接的人喪生、施救人嚴重受傷的情況。但在那個緊急的瞬間,更多的是善良的施救人在來不及思考的情況下立馬予以救助,這種行為依然是高尚的,應受到道德上的稱讚。
另外,在不同的領域裡,對見義勇為的界定會產生不同的法律結果。司法裁判對於見義勇為的判定要依照《民法總則》第183條的規定,來判定多數情況下對施救人進行後續補償的問題。但是對於警方和民政部門而言,判定是否見義勇為會相對嚴格一些,因為警方的界定結果如果屬於見義勇為,可能對這個人進行表彰。對於一個公民而言,此類表彰是一種極大的榮譽,甚至可能成為媒體宣傳的典型,所以在認定方面可能會更為審慎。【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