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實施後離婚程序如何調整?民政部回應四大焦點

2020-12-04 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馬瑾倩)明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將實施,民政部出臺相關通知對婚姻登記程序作出調整。12月4日,民政部舉行社會事務有關工作新聞通氣會,就離婚冷靜期的程序、是否不利於保護被家暴者等焦點問題進行回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民政部出臺《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婚姻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作出了相應調整。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作出一系列調整,最為受關注的,當屬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

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撤銷申請;期滿後三十日內不申請離婚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第1077條);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進行。

民法典實施後,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脅迫婚姻請求撤銷。離婚申請由辦證機關和人民法院都能提起申請的「雙規制」,改為當事人只能去人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的「單規制」。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解釋,這麼規定主要是考慮婚姻登記機關在以往的婚姻登記實踐當中對脅迫離婚的情形,既不具備辨別、認定、識別的能力,也不具備這樣的手段,人民法院恰恰能夠彌補婚姻登記這方面的不足。

此外,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並規定「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關於《通知》與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關係問題,王金華介紹,目前,民政部已經啟動了《婚姻登記條例》的修訂工作,《通知》的主要內容已經納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稿)》之中。鑑於《通知》僅對《婚姻登記工作規範》中與《民法典》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了補充和修訂,待《婚姻登記工作規範》修訂時,民政部會將《通知》內容一併吸收。

釋疑一:離婚登記程序有哪些變化?

王金華介紹,根據現行《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申請,就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受理,即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

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審查,即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登記(發證),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釋疑二:30天「冷靜期」如何計算?

根據《民法典》30日離婚冷靜期制度,《通知》將離婚登記程序相應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實際由過去的四個步驟增加了一個步驟,就是離婚冷靜期。

那麼這30天如何來算呢?就是從當事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則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

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撤回離婚申請,並且期間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相當於雙方未達成共識,則雙方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或選擇兩人繼續一起生活。

針對這一過程序的調整,《通知》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相關要件方面沒有本質的變化,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王金華表示。

釋疑三:申請離婚是否需提交離婚協議?

王金華介紹,申請離婚時並不需要提交離婚協議。

按照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須共同籤署《離婚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我們雙方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申請內容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以視為當事人屬於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商一致的協議。且在離婚冷靜期及正式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處置意見還可能發生變化,由此也會帶來協議內容的變化。

同時,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需要與離婚登記辦結時間一致,離婚協議提交的早晚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因此,為方便當事人,簡化離婚登記手續,優化離婚登記流程,《通知》不要求當事人在離婚申請階段提交離婚協議,而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提交離婚協議文本即可。

釋疑四:冷靜期是否不利於被家暴者?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不少人認為可能給被家暴者擺脫困境帶來更大的困難,針對這一問題王金華表示,《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新京報記者 馬瑾倩

編輯 陳思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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