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11時,民政部舉行例行新聞通氣會,會上對人們關心的一些問題與媒體進行了交流,期間問答就涉及一項重要的變動——「離婚冷靜期」。
民政部指出,根據現行《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進行。根據《民法典》30日離婚冷靜期制度,《通知》將離婚登記程序相應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實際由過去的四個步驟增加了一個步驟,就是離婚冷靜期。
30天如何來算呢?就是從你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後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你撤回離婚申請,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你們還要再冷靜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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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程序的調整,《通知》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相關要件方面沒有本質的變化,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據悉,新規將於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民政部指出,《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民政部回應:不需要。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按照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須共同籤署《離婚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我們雙方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申請內容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以視為當事人屬於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商一致的協議。且在離婚冷靜期及正式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處置意見還可能發生變化,由此也會帶來協議內容的變化。同時,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需要與離婚登記辦結時間一致,離婚協議提交的早晚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
因此,為方便當事人,簡化離婚登記手續,優化離婚登記流程,《通知》不要求當事人在離婚申請階段提交離婚協議,而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提交離婚協議文本即可。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整理自民政部發布會直播、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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